问:某公司在2011年计划成立一家子公司进行新项目,同时发生了相关的专业咨询费用。截至2011年年末,子公司是否能成立尚未定论,新项目也处于未完全确定状态。2012年,公司得知新项目能够在2013年实现,且子公司也能在2013年成立。请问:2011年和2012年,公司对这笔专业咨询费应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2011年的账务处理: 2011年发生相关专业咨询费用时,由于“截至2011年年末,子公司是否能成立尚未定论,新项目也处于未完全确定状态”,即该项支出最终能否为本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项支出在2011年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在其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费用(通常是计入管理费用)。 (2)2012年的账务处理: 2012年,公司获知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改变了对该新项目前景的估计。相应地,自相关估计改变之日起再发生的专业咨询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已经超过50%,后续再发生的相关支出已经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可以先暂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归集,到相关项目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开工时转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并在相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单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2012年改变对项目成功可能性的估计以后,对2011年内发生且在发生当时按照当时对项目前景的估计已经进行费用化会计处理的专业咨询费用等前期费用支出,不应再重新资本化。 问:某IPO被审计公司已根据审计后报表重新申报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调账? 答:该IPO被审计公司根据审计后报表重新申报企业所得税,通常表明该企业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存在错误,即构成一项前期会计差错。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所述的前期差错更正方法,恰当地进行相关前期差错的更正处理,并对前期差错所涉及的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恰当的追溯重述,视同这些前期差错在发生时已经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了会计处理。 如果在本次重新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补缴的税款同时被加收滞纳金的,则鉴于滞纳金的计缴方法和标准已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该滞纳金的经济实质是纳税人占用属于国家的财政资金而支付给国家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因此作为前期差错更正操作的一部分,应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一并计提应交滞纳金相关负债,相应确认为各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上述差错更正的影响导致IPO申报财务报表与相应年度/期间的原始财务报表之间出现差异的,该差异将会在申报会计师编制并提交给证监会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差异的专项说明”中体现出来,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应注意对该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 问:某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存在未实现毛利,所以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了抵销。从目前及未来的经营形势看,该企业集团将持续盈利。请问:(1)在抵销固定资产和存货后,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由于内部往来时抵销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可以不计提递延所得税事项? 答:(1)根据2007年4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第七问相关规定,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导致相关资产、负债在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时(因为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未来可抵扣或者应纳税金额而确定的,因此同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不同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总是不变的),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考虑是否应就该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①就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抵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满足的条件。对于与被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无论是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下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都没有专门的论述。但是参照IAS 12第51段的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与该段的要求也一致,这是因为在相关资产对外出售或被耗用时,相关的税务后果将体现于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纳税申报表中。换言之,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将导致相关标的资产的计税基础发生改变(税法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如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重组等),新的计税基础将在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或耗用时,在买方的纳税申报表上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