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核算中需把握的要点 (一)分清分期付息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业务核算之间的主要区别 分期付息的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核算中,需在“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账户下专设“面值、利息调整”两个明细账,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下还需增设“应计利息”明细账且形成了企业的长期负债数额;在转换股本业务中,分期付息债券只需按转换确认日中准予转换股本的应付债券面值数额折算形成股本数额,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转换股本时还应将债券累积利息余额也折算为股本数量。 (二)分清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归属于权益和负债的份额 分期付息债券的公允价值是未来各期需支付利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年金现值及到期还本额的复利现值之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现值为该债券到期值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复利现值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定所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数额。发行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成份的影响额,计入资本公积形成对未来资本溢价的调整;公允价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负债值的影响额,形成对未来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三)发行债券过程中佣金、手续费等辅助费用的核算方法 关于企业在发行债券筹资业务中的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用是单独作为资本化资产或当期费用核算还是作为筹资额的冲减数额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辅助费用应当形成相应资产的成本入账;一般性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通常形成财务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笔者认为对于发行债券筹资业务中发生的数额比较大的佣金手续费用,应当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后在未来各期共同分担更合理,而不宜单独作为当期费用或资本化资产核算,因为企业按名义价发行了债券后又支付了佣金费用,企业事实上只获得了扣除佣金手续费用后的筹资额。因此,笔者认为发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形成的权益成份数额不宜按债券的名义发行价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而应按扣除债券发行中所付佣金手续费后的实际筹资额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四)确认转股前各期间需承担利息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对于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利息部分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形成当期损益,各期需按实际利率分摊利息调整数额。 (五)确定债券准予转换为股本时的折算基数 债券准予转换为股本时应以企业所欠债券持有者的债务额按转换价格折算股本数,而不应按应付债券的账面数额折算,转换前账面未摊销的债券溢折结余额(即利息调整明细账余额)不属于企业欠债券持有者的债务,从而不属于转换给债券持有投入股本的基数。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由于其利息已经在各期结算支付,企业欠债券持有者的债务仅为该债券面值数额,因此在转换股本时只需按转换价格及该债券面值换算股本数量;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面值及转换前各期的利息均属于企业欠债券持有者的债务,从而均应按转换价转换为股本数。债券转换股本时应当以该债券面值以及应计利息结余数额按转换价格换算为股本数量,而不是按应付债券的数额换算,即尚未摊销的利息调整明细账余额不属于企业的债务从而不应换算为股本数。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可转换股权的行权期间,部分债券持有者认为转换价格过高或不愿承担转换股权后的高风险投资,因此按规定放弃了转股的行权业务,则企业应当支付给这些债券持有者相应的债券本息,从而减少转换股本的数量。 二、分期付息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会计处理例析 [例1]唐宋公司经过批准在2012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发行了5年期,面值为1000元/张,票面年利率为6%,每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的可转换债券10000张,由于发行期间没有转换权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经过询价招标后按960元/张价格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扣除手续费用20万元后实际收取940万元。假设发行后第二年末该债券经批准按每10元转换为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票1股,且该债券所有的持有者都愿意按照约定价格全额转换为股权,该债券的各期利息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1)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业务核算。首先,需按市场利率计算该债券的总公允价值(现值)。(注:以下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债券公允价值(现值)=未来各年支付利息的总现值+未来还本金的现值 =10000×1000×6%×(P/A,9%,5)+10000×1000×(P/S,9%,5) ≈60×3.89+10000×0.65=883.4万元 其次,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形成权益成份及负债成份的数额。 形成权益成份的数额=发行价-公允价=A-B=940-883.4=5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