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为“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要具有商业实质并且用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就能确认为当期损益,从而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影响。鉴于其对当期损益的数量和性质的影响通常较为重大,证监会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项目①作为一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单独披露。本文以海南椰岛(600238.SH,以下简称为“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年报中披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分析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商业实质认定、交易处理及影响等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案例简介 (一)海南椰岛的基本情况。 海南椰岛(600238.SH)2000年1月20日上市,是保健酒领域唯一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酒业研发、生产、销售,食品饮料,淀粉产业,燃料乙醇和房地产产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 418 41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7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口市人民政府,持有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海南椰岛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2011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海南椰岛的2011年年报披露,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通过拍卖方式,共出资12 139 500元取得位于澄迈县白莲美且那利坑地段772.2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工业用地)。但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011年经海南省高院和海南省第一中院调解,公司与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属于公司白莲美且那利坑772.2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工业用地)与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东侧199.8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住宅用地)通过评估以等价值方式进行异地置换。同时,澄迈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将公司位于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4.5公里处南侧约237亩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用地。目前,公司已取得其中42 387.9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证号为金江国用(2011)第4752号,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该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32 331 097.67。 2.2012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2011年的协议,交换的土地为199.89亩,2011年仅取得42 387.95平方米(63.58亩)的土地使用权,2012年海南椰岛进一步取得了76 685.38平方米(115.03亩)的土地使用权。
该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57 079 825.01。2011年和2012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计178.61亩,剩余21.28亩土地置换工作将在未来年度完成。 二、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在海南椰岛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交易是否为了提高报告盈余 根据海南椰岛的历年年报,海南椰岛从2008年开始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5亿。2009年半年报亏损3870万,下半年公司将持有的三安光电股权部分出售,获得7720万的投资收益,使得2009年扭亏为盈。2010年,公司盈利1.96亿,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出售三安光电股票获得投资收益2.52亿。2011年,公司继续亏损3900万,出售持有的三安光电全部股票仍然难以挽回亏损大局。因此公司近年来面临着较大的亏损压力。 2011年,海南椰岛通过将澄迈县白莲美且那利坑地段土地(工业用地)与澄迈县人民政府持有的澄迈县金马大道东侧土地(城镇住宅用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3200万的收益。2012年,公司净利润为1.58亿,其中1.1亿来自于非经常性损益,与澄迈县政府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贡献了5700万。
海南椰岛在与澄迈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土地异地置换这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确认的利润为2011年和2012年缓解公司所面临的亏损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公司在后续年度仍可从这项交易安排中确认利润。 (二)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方 那么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土地异地置换交易是否属于为缓解公司亏损压力的安排呢?按照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海南椰岛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口市人民政府。此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澄迈县人民政府是海南省直管县,与海口市人民政府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公司与澄迈县人民政府并不是显性的关联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