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率及抵扣影响因素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齐霖,谢连思,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200030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稳增长、调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以结构性减税为目的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正深入开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7个“营改增”相应的试点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各省市试点的结果来看,试点中新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降低税负,试点中新增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反而有所增加。本文着力于分析“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交通运输业为重点,探讨破解“营改增”难点,为继续深化“营改增”政策建言献策。

      一、营改增总体税负比较公式

      营业税与增值税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课税依据不尽相同,但是,从价格、税率和成本构成入手,还是可以找到两个税种之间税负的比较点,经过研究,提出“营改增”总体税负比较公式如下:

      

      

      

      1.经营活动支出项目可抵扣影响因素。经营活动支出项目可以分为对外支出和对内支出项目。简而言之,支付各类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为对外支出项目,人工成本即为对内支出项目。对交通运输业来说,上游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负变化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仍以强生控股为例,因房屋租赁属于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强生控股的797.70万元房租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租赁支出的71%,此外占比29%的车辆租赁支出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租赁支出项目的β系数为0.29。

      强生控股财产保险支出8 485.64万元,占总成本支出的8.24%。因保险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因此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支出项目的β系数为0。

      另外,从事城际陆路运输的企业,支出项目中存在大量的过桥过路费,而路桥公司并非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增加交通运输企业抵扣难度。建议将房屋出租、财产保险业以及路桥公司纳入“营改增”范围,完善交通运输业抵扣链条。

      对内支出项目,由于服务业毕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服务的过程中始终有服务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无疑占据很大的比重。强生控股2012年度人工成本占了总成本的54.34%。这部分支出项目即使是原一般纳税人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考虑到服务业毕竟以服务为主,人力成本占比较大,所以破解人力成本抵扣还是个难题。

      2.投资活动支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不能无视运输业与有形动产出租等特点,需要克服不动产不能抵扣的问题。我们认为,借道“营改增”改革快车,将“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进行到底,从生产型消费税转变为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应是税制改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3.融资活动支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企业贷款利息等融资活动支出项目抵扣问题,因目前没有将金融业纳入试点而不能取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金融业是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我国现行的对金融业课征营业税制度,同样造成了对金融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各方期待“营改增”能够向金融业扩围。如果以后“营改增”范围扩大到金融业,势必带动很多相关企业降低税负。

      四、增值税税率对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此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中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鉴证服务适用税率均为6%。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范围内一律适用3%税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