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执行;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上述应税服务范围内,如属于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的,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例如,A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水路运输,具有国内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括“国际运输”项目。该公司在2013年8月向国外运输货物,取得国际运输收入200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取得国内运输收入6000000元,销项税额为660000元,以上均在当月计入内外销销售收入。当月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50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0元。已知运输服务业征税率为11%,国际运输适用退税率为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规定,该公司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与申报应分三步: 第一步:申报纳税 1.根据实现的国内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公司 66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国内运输业务收入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000 2.根据购进小型货船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会计分录略): 借:固定资产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3.根据实现的国际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国际运输业务收入 2000000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660000-(850000-0)=-190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该企业在9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第二步:申报免抵退税 1.当期国际运输收入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2000000×11%=220000(元) 2.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90000元小于免抵退税额220000元,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0000元,当期免抵税额=220000-190000=30000(元) 该公司根据以上计算的数额,在9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打印《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相关报表及其附表,并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等相关原始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第三步:做账计税 1.9月末,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汇总表做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20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9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90000 操作中需要注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并于作外销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