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对外投资账务处理比较

作 者:
孟蕾 

作者简介:
孟蕾,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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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变动较大,不仅将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且新增了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差异明显。本文通过对新旧制度下对外投资账务处理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新制度的改进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新旧制度下对外投资账务处理的差异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将“对外投资”会计科目改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其中长期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二是取消原“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增加设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支出”、“待处置资产损益”等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增设“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其下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四个明细科目。

      1.购入债券。原制度下,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下,分两种情况:若为短期债券,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为长期债券,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货币资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原制度下,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下,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具体操作如例1所示:

      例1:甲事业单位于2013年1月1日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另支付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评估价值为100万元。

      甲事业单位应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102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102

      借:其他支出2

       贷:银行存款2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100

      3.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原制度下,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下,分两种情况:①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②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4.处置对外投资。原制度下,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新制度下,①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②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长期投资”,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长期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③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实际转让时,按照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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