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及其规范的实质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计税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规范的实质。如上所述,我国所得税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法律主体(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其实质是以法律所有权属的转移为认定标准,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就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除特别说明,本文所指事项皆属资产在境内转移),总、分、支公司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皆是法律主体内部的转移,不视同销售。而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例如,集资是投资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转移资产,职工福利是企业向职工转移资产,利润分配是企业向股东转移资产),是向该法律主体以外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被认为是视同销售。简而言之,向法律主体之外转移资产是视同销售;而法律主体内部转移时该资产的所有权属没有变化,不是视同销售。 3.对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特别说明。一方面,上述条例确定了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所得税法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就一般情况的销售而论,会计取得收入和所得税确认收入基本相同,但二者也并非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过比较,所得税收入确认的4项条件与会计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中的4项重合,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也就是说,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低于会计,它并不关注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要同时满足其他4项条件,就应当确认应税所得,从而也带来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因此,即使在一般销售中,也会出现会计没有确认销售实现而所得税认为视同销售发生的情况。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其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的下列行为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相同,它们在范围与内涵上都存在差异: 1.对于所得税而言,资产销售范围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增值税中的资产销售只包括有形动产销售,并称有形动产销售为货物销售,而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是营业税所涉及的内容。 2.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资产所有权属,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未改变的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也就是在不同的法律主体间转移资产为所得税视同销售;在法律主体内部改变资产用途,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两者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等皆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 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项目强调纳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税负平衡、配比原则和最终使用纳税,不论是对内、对外,有否取得现金流入,只要是向外转移“上述①~③”或最终使用货物“上述④~⑧”,就应承担税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侵蚀,流失税款;另一方面可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还便于对税款征收的管理。 4.二者的差异还表现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来源“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还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与货物来源无关,只强调货物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