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这次税制改革主要选择在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和流通联系密切,运输费用是工、商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二是现行税制下,交通运输业承担上游企业转嫁过来的增值税成本(税率17%)的同时,还要按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行业整体税负重,不利于促进行业发展;三是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这样便于与现行政策相衔接;四是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全行业整体税负极不平衡,部分企业税负较重。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1.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的四个税目)、现代服务业。 2.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3.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基本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除特殊情况外,进项税额不允许计算。(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公路客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比较 2012年7月24日财政部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公布了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等几种情况。本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公路客运企业为例,说明其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的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试点地区某公路客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企业年初无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销项税额),2012年1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0万元(含增值税,不含税收入为1000万元),当月外购汽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13.6万元(预计可以行驶60万公里,预计净残值率10%),购入修理用配件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8.5万元。假定本月外购项目的款项全部已经以银行存款支付,外购汽油和修理用配件均耗用完毕,车辆按照行驶里程计提折旧,本月行驶4000公里。本月计入运输成本的职工薪酬费用为60万元。税改前后的会计核算比较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两种税制下的会计核算主要区别在于:对货物、固定资产的购进、消耗或销售环节上的流转税处理不同。 三、公路客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负比较 下面仍以公路客运企业为例,说明其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的税负差异。 例2:按例1资料,该公路客运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本月职工薪酬为60万元,期间费用为40万元,当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的税负比较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客运企业的总税负增加了513854元(2653700-2139846)。 四、公路客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处理建议 (一)解决税负增加的会计处理问题 营改增在上海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出现了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上海采取了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解决。目前,一些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区都表示会对税负“未降反升”给予财政扶持。一些专家也表示,财政补贴是试点期间的权宜之计,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增加问题将随着营改增扩大范围有所改善,但同时需要政策在细节上更加完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要求,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