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3)02-0062-08 一、前言 儿童虐待一词,在台湾地区的法规与政策层面,除刑法所规定之妨害幼儿发育罪之外,尚有台湾地区“内政部儿童局”相关政策规定。也就是,台湾地区对于儿童虐待问题,主要以刑法与内政施策辅应,进行刑事法化与社会福利二元化之保护措施。 首先关于儿童虐待之儿童保护之政策施策方针,主要鉴于联合国儿童公约之规定。台湾地区于20世纪90年代起,对于儿童保护之福利政策重视始见于因应儿童公约之规定,于1999年11月台湾地区正式成立“儿童局”,其宗旨以促进儿童健全身心发展为原则,奠定完整儿童福利体系,尔后,2003年5月28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后,同年9月1日,少年福利正式归纳入“儿童局”业务中。① 根据前段所述,因应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台湾地区“儿童局”业务呈现多元,并有收出养媒合、托婴托育服务、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儿少保护、儿少辅导、儿少经济、亲职教育、安置与教养等多种业务。(参见图表1) 然而,本文所指“儿童虐待”,主要归属于儿童保护之业务当中。儿童保护内容有四大环节,主要有“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指南”、“儿童保护工作方案及计划书”、“儿少保护数据分析”、“新生儿童保护宣传手册”等。此四大项工作内容当中,又分其细项工作如下: 1.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指南。此部分主要针对受虐儿童之保护,亦即发现受虐儿童时之通报程序与处理,以及因应此种受虐儿童之父母如何进行亲职教育,以及相关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强制性亲职教育课程内容与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工作指南三项。 2.儿童保护工作方案及计划书。此部分主要针对高风险家庭进行评估,所谓高风险家庭,本文将于后续进行阐述,除此之外,本部分尚有针对高风险家庭所实施之计划等政策。本部分所涵盖之工作内容有“高风险家庭评估表”、“推动高风险家庭关怀辅导处遇实施计划”、“儿少保护及高风险家庭讲师数据库”、“儿少保护及高风险讲义教材”等四项。 3.儿童保护数据分析:本部分主要是儿童虐待相关之统计资料,分“儿童及少年保护:寄养家庭数量”、“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举报来源”、“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施虐因素”、“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施虐者年龄”、“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施虐者身份”、“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受虐儿少按性别分(人)”、“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受虐儿少按年龄分(人)”等七项。 4.新生儿童保护宣传手册:此部分主要针对迎接新生儿的新手父母所制作之手册,内容如下:
从上述所进行儿童保护四大项内部作业当中,可窥知对于儿童虐待,已从事先预防,亦即制定学校与相关单位之通报条例与高风险家庭评估等事项着手,针对儿童虐待个案,再进行辅导安置于机构与寄养家庭外,针对儿童虐待之行为人,再以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以上为目前台湾地区针对儿童虐待之内政与刑罚体系架构,从此体系当中除可得知目前针对儿童虐待之保护状况外,另可发现于统计当中,儿童保护政策实施多年以来,受保护之少年与儿童逐年增加,或许从此客观数据当中,发现儿童保护政策仍亟待加强外,亦可发现此政策实施状况取得成效。 以下特针对儿童保护四大政策进行详细性解说,并针对台湾地区2012年新修正刑法妨害幼童发育罪,亦即所谓的刑法儿童虐待条款进行说明之。 二、儿童保护中所谓“儿童及少年虐待”之面向 前已针对台湾地区对儿童保护四大工作内容进行概括性说明。此部分,特针对此四大工作内容当中的前三大项工作内容说明之。图表2 本研究之逻辑意识示意图(作者自绘)
首先,第一大项工作为“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指南”之部分。此部分重点工作要项,主要为发现儿童及少年遭受虐待时相关人员所进行之通报处理程序,亦即下表所列之“儿童及少年通报及处理办法”。(见图表3)
此通报程序主要针对相关人员(例如医师、社工、教师、保育员、警察、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等于其职务上发现有儿童受虐之个案时,可依据前述规定进行通报程序(《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1条),此通报程序为目前发现儿童虐待个案时,启动儿童保护程序之首要要件。此通报程序可配合一般安置与紧急安置条款(《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7条),亦即针对需保护与立即保护之受虐儿童与少年进行安置程序,此部分同时配合刑法之罪章,若发现受虐者时,可同时依据刑事程序处理(《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6条),此部分乃开启通往刑事处分之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