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

作 者:
李梅 

作者简介:
李梅 ,山东女子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李梅(1965-),女,山东沂源人,山东女子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妇女儿童问题。

原文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温岭虐童事件”打开了尘封已久的潘多拉盒子,我们在谴责施虐者的同时,更应该对经年已久的幼教积弊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反思。只有从思想上切实认识虐童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彻底革除根深蒂固的社会虐童文化传统,变革幼儿教育体制——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严格教育行政监管制度,切实提高幼教素质,建立健全虐童法律体系和社会支持系统,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其中,形成全方位的儿童福利与权益保护体系,虐童问题才有望得以解决。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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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3)02-0079-10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一幼儿园女教师的虐童照片①曝光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以该事件为导火索,虐童这个长期被忽视的社会问题,即刻引爆了社会舆论,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纷纷将目光投向听不见孩子欢笑与啼哭的幼儿园:到底还有多少看不见的罪恶被强加于这些无辜的孩子身上?虐童事件的频发折射出了什么?低幼儿童怎样才能远离暴力之手?这些问题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虐童的含义与现状

      (一)虐童含义

      虐童或儿童虐待(child abuse)现象古已有之,即使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虐童现象在不同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依然普遍存在着,它不仅大量发生在贫穷落后、战乱的国家,也存在于经济发达的国家。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缺乏对这一问题客观与全面的认识。直到1962年,美国的儿科医生Kempe等人发表虐童问题的论文后,才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至20世纪90年代,虐童问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才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它们明确认识到,对儿童的虐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问题,亦是一个医学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把虐童问题视为当前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认为(1999)虐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基金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了如下分类:(1)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2)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3)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4)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虐待。[2]此外,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虐童概念作出了诸多解释,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对虐童的概括。该定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儿童忽视:长期、持续或严重忽视儿童,或者不保护儿童使之免受一种危险的侵害,如:寒冷、饥饿或者不给予儿童重要的护理,从而造成儿童健康或发育的严重损伤,其中包括非器质性生长发育不良。(2)儿童体格/生理损伤:对儿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体格/生理损伤,或者不保护儿童免受体格/生理损伤,其中包括投毒、窒息等。(3)儿童性虐待:实际的或潜在的儿童青少年性骚扰。这种儿童有时依赖性较强,有时是不成熟的。(4)儿童情感虐待:由于长期持续或严重的感情虐待或情感拒绝致使对儿童的情感或行为发育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严重负面损伤。[3]

      对于虐童的界定,尽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都基本认同将虐童分为四个主要类型,即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及各种形式的忽视。但目前带给人们的最大困惑是,在上述四种类型中,各国除在性虐待上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外,其他三种虐待类型皆难以达成明晰一致的标准。其中,躯体虐待概念的差异与一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及其养育孩子的方式和态度密切相关;精神虐待界定的困难主要在于儿童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因而缺少可观察的具体细节以及难以通过实验手段监测;忽视是一种特殊的虐待,是有职责的关照者对儿童养育非故意性的一种不作为方式,由于其包括身体、物质、心理、医疗、教育、安全等众多社会领域,因而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识别标准。

      (二)虐童的现状

      据联合国2009年公布的《世界儿童状况》报告显示,全球每年约有5至15亿儿童遭受暴力伤害。[4]据2011年11月25日的新闻媒体报道,美国每年约有300万虐待、忽视儿童的案件。其中,20世纪80年代,儿童青少年躯体虐待发生率为10.5‰,忽视发生率为20.2‰,性虐待发生率为6.3‰,心理虐待发生率为2.2‰,而同期严重案件(包括凶杀)的发生率为0.035‰。欧洲各国0~17岁儿童青少年虐待发生率在2‰~6‰。[5]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每年约有1万名儿童遭到虐待,施虐者不仅有幼儿园教师,②很多家长也难辞其咎。在法国,虐童事件也不时发生。据统计,法国每年约有9.5万起虐童投诉,经调查约有20%属实。这些案件以体罚和心理虐待为主,其中90%以上是自己家庭直系亲属所为。[6]日本也存在严重的虐童问题,据2002年版《青少年现状与施策》(青少年白皮书)报告,儿童问题咨询所在2000年度受理的与儿童被虐待有关的咨询案例约有1.77万件,比1999年增加了6000余件,比10年前增长了16倍。[7]在我国台湾地区,据全省各县市少年保护专线接案统计,1996年共接案31223件,其中确立为虐童案件的有3753件,占12.02%。[8]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全面、可靠的统计监测数据,难以确切了解虐童的实际状况,但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其虐童发生率明显高于西方社会。这可能是因为教育理念的不同、中国父母对子女期望值太高等原因引起的。跨文化研究中发现,“几乎所有亚洲人对美国关于限制父母对孩子身体惩罚的法律都感到吃惊”。众所周知,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家长打骂孩子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虐待”一词显得非常刺耳,很多家长包括幼儿园老师对一些虐童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疏漏,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和有义务关系的成员之间,可以想见,幼儿园等有关社会机构的虐童事件的黑数之大及其严重程度恐怕会超出我们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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