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少年立法、司法现状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处长。

原文出处:
人民检察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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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们随团赴美国、加拿大进行了为期10天的未成年人司法考察交流活动。美加两国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尤其是服务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和灵活多样、细致入微的方式方法,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少年立法、司法现状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诞生于美国。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同年芝加哥库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诞生。但是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出现了一些波折与坎坷,包括废除少年法院的争论。美国的少年法院最初是作为少年福利机构创建的,其理念是“国家亲权”,将司法机关看做是“代行亲权”的类似未成年人父母的主体,强调关怀、管教,因此在诉讼程序上不是一种刑事检控,而是一个掺杂着民事体系和刑事体系的诉讼。如案件以提出申请而非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方式提交法院,采用较不正式的裁判听证而非刑事审理,除非案情严重,否则不必聘请律师辩护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康复目的受到质疑,福利取向受到维持秩序、保护社会呼声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少年法庭非正规化、审判和矫正随意性大的缺陷日益显现,最终导致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引入少年法庭,向成人法庭移送管辖制度初现,甚至有人提出要废除少年法院。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少年司法努力适应社会变迁和社会需要,一方面着力于对大多数未成年犯更生重建,另一方面保留对严重暴力犯罪实行严厉制裁,呈现出追求恢复性司法与惩罚性司法相结合、两者平衡发展的趋势。从考察了解的情况看,美国少年司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虽然各州少年司法机构的名称不一,如华盛顿高级法院少年法庭、费城法院(州法院)家事法庭等,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实践操作大体一致。

       (一)受案范围。各州在受案范围上大体相当,主要有:少年越轨案件,指少年触犯美国刑事法律的案件,如果是成年人所为则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少年身份犯案件,指少年由于其具有“少年”身份,实施了某些行为(如逃学、离家出走、违犯宵禁、违犯饮酒禁令、出入风化场所、不服父母管教等)而构成罪错的案件,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则根本不会受到司法干预;少年保护案件,指对一些无家可归的、被遗弃的、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不力,如父母虐待、疏于照管等,而使少年陷于危困境地,需要法院司法干预以及政府扶助的案件。家事法院受案范围稍广,除了审理少年案件外,还负责审理离婚案件和抚养案件等。

       (二)移送成人法庭。指对于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少年司法可以放弃管辖,而将案件移送到成人法庭审理。根据最新规定,在费城,16岁以上持枪(武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被视为成人犯罪,由成人法庭审判,不再适用少年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由成年人公诉科接手:一是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二是有很充分的证据,三是影响较大,社会关注。

       (三)少年司法机构。美国的少年司法由政府干预少年生活的一整套机构和制度构成,是独立于成人司法的综合性司法体系。这个体系由警察、少年法院(法庭)、缓刑工作者、政府律师(检察官)和儿童代理人(辩护人)、少年拘留所、少年矫正机构,以及依照少年法院指令,安置儿童的社会机构组成,在这个体系中,少年法院起主导作用。对10岁至17岁违法犯罪的少年,基本原则是矫正,不是处罚,为此,少年法庭需要综合以下事项考虑是否将其放在一个机构中进行矫正:一是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较重,二是其是否会逃跑,三是平衡社区安全。一般情况下,尽量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式封闭矫正的时间不取决于少年犯行为的可苛责性,也非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是取决于矫正机构是否认为其已经改过自新,或者直到其已满21岁,因为这时少年法庭的管辖权终止。检察官审查少年案件除送法院外,还有其独立处理权力、方法和措施。对于犯罪非常轻的初犯,一般由检察官或直接由警察释放;对于第一次犯较重的罪,达成协议,也不必公诉,可以决定6个月内的社区服务,由法院监外执行官监察,随时报告,发现其没有按要求做,则由检察官公诉;对于第二次、第三次犯轻罪的,要公诉。对于少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程序上是完全分开的,少年案件由专门负责少年的公诉科办理,成年人则由成年人公诉科办理。少年案件70%至80%都由公共辩护人辩护,只有少数自行请律师辩护。有专门的调查人员(社工)辅助公共辩护人的相关工作。辩护人会根据涉案少年的意愿在诉讼中向法官表达,由法官裁量对其最有利的决定;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一个判决都会不同。法官、检察官、公共辩护人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但在工作上是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关注儿童根本利益。

       (四)对少年犯的矫正。少年法庭对少年犯的处理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附条件地放在社区内进行矫正,适用于情节轻微的少年犯,由缓刑官对其是否遵守条件进行监督,所附条件包括赔偿、社区服务、参加学校学习、不酗酒、不吸毒、听从父母安排等;另一种是封闭的机构式处分,针对的是情节严重的少年犯,送其进入专门的矫正机构,如心理矫正机构、“训练学校”、“少管所”、“青少年矫正中心”等进行矫正,这些矫正机构根据少年的实际需要提供学习、医疗等服务。比如,北弗吉尼亚州少管所,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福利设施俱全,有教室、食堂、医务室、体育运动室、家长休息室等,少年犯每人一室,在中心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少管所还外聘心理医生对少年犯进行心理疏导,找外面的公司为少年犯去除刺青等。少管所的管理人员不是警察编制,由青少年委员会聘请。由于少管所监禁的对象是21岁以下的青少年,其大部分处于受教育阶段,需要在少管所进行继续教育。目前很多少管所与当地教育局或学区联合,由其派出部分老师到中心任教。由于被拘留者年龄跨度大,可能每个年级的人都有,为此一般是在上大课的基础上,教师再根据个人水平进行分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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