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社会”中的共青团组织与青年 中国共青团自建立以来,始终对青年权益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形成了自己关于青年权益的一系列重要认识、思想观念和实践理念。 早期共青团关于“青年权利”、青年利益的主张,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承诺和社会理想而提出的,目的是为着“养成青年革命的精神”和实现“改造社会”的理想,以动员广大青年投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之中,而青年作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意义和价值,则主要体现在他们现实的革命斗争行动和远大的革命理想之中。在这一时期,共青团对于青年权利或利益的认识和主张,带有突出的历史想象和社会革命性质。这一特征在团的重建时期仍然得到延续。团的重建更重要的是为着和平民主建国做准备,因此,这一时期团提出的关于青年利益的种种主张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可能性。而且,团最初作为政治承诺和社会理想而提出的青年利益主张,也应该在革命胜利后予以实现。事实也证明,在完成重建到50年代中期前后,团确实在“争取实现青年各种基本和特殊的生活福利”、“为青年群众的切身需要与特殊利益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重要而富有成效的努力,“青年权利”和青年利益也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由一种“历史想象”、社会理想化为一定的社会现实。新中国的历史,也是青年权利和利益相比以往时期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历史。共青团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改革开放之后,青年权益和共青团维权工作才在根本意义上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主要表现在:青年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青年维权行为的主动和自觉;维权成为共青团组织的重要社会职能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青年权益和维权工作成为国家社会事务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也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识和尺度。 2007年6月,团中央正式发布《“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就维权工作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团的十六大(2008年6月)继续以上的工作构想,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青少年权益意识明显增强的形势下,要求各级团组织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继续坚持法制化、规范化,更好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报告谈到,共青团工作和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在维权方面即是“面对青少年权益意识增强、维权需求增多的情况,如何从青少年普遍性的维权诉求入手,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将共青团的维权工作纳入国家事务范畴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轨道,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必然有着广阔而良好的发展前景。 现代社会被认为就是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也被认为是权利社会。所谓权利社会,亦即权利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和核心,人的一切活动既基于权利展开,又以权利为归宿;“以人为本”这个表达方式即意味着“以公民权利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并逐渐扩展,是近代社会以来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人类社会来说,利益冲突是一切冲突的根源;反之,利益协调也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社会整合的关键。在权利社会和利益原则背景下,如何处理共青团组织与青年的关系,这对共青团和青年都将是一个必须现实地面对的严肃问题。 对于共青团组织来说,是否敢于和善于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这既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性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更主要被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来看待,是为着团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而采取的一种工作策略和方式方法。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原则,而是策略。在特定的意识形态、社会环境和青年状况条件下,这种做法是可行的,而且也可能是富有成效的。但一旦这些条件发生改变,特别是在青年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以往的这种工作策略和方式方法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它的局限和缺陷。而且,社会和青年的变化愈是急剧和深刻,这种局限和缺陷亦愈益凸显,甚而可能在根本上影响到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的关系,导致团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以及青年对组织的认同感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权利社会”的背景下,共青团组织不应讳言而应直面团青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应该从本质上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克服对利益关系的狭隘认识)、阐释这种关系(反对对利益关系的庸俗理解)、强化这种关系(建立在利益联结基础上的社会互动和组织认同关系)。 如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层面,共青团面临诸多更严峻的挑战。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改善民生和社会管理,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都涉及如何切实保障青年的合法权益,协调和调整青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护相应的利益结构、格局等问题。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这些最基本、最现实的问题并不是容易解决的。当“蜗居”、“蚁族”、“逃离北上广”等媒体热议的有关青年的话题在社会和青年中广泛流行时,意味着青年权益的境况并不乐观。 “权利社会”中的团青关系,尚需要做更多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在某些方面需要重新界定和认识。这是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团青关系的本质是否由利益来决定和维系?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但利益肯定是一个首先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因为,团青关系本质上是组织与人的关系,是人的诸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利益是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利益原则是人类社会中统治、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基本原则,共青团组织与青年的关系也必然服从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