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策略研究

作者简介:
陈志辉(1978-),男,黑龙江海伦人,工程学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平台与科技资源共享,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北京 100862;孙亮,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北京 100022;马欣,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青海 西宁 810001;范治成,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北京 100862;陈磊,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科技论坛

内容提要: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工作快速发展,但仍存在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及立法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保障。在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策略方面,应当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工作的进行。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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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内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1.1 国内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现状

      随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工作快速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1)《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科技资源共享作出了原则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科技资源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涉及相关科技资源的共享利用。上述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构建了重要法律基础,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2)各部门、各地方围绕科技资源共享,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深部地球物理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较好地促进了科技资源的共享。

      总体来看,我国正在初步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纲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与相关政策相协调,涵盖各主要领域的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并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逐步受到重视;二是部门分散、单独立法的情形较为普遍;三是在某些领域地方立法先行[1]。

      1.2 国内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问题

      我国科技资源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科技资源共享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不相适应;二是大量科技资源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对共享利用规定较少;三是现行法规规章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四是科技资源共享法规政策执行效果不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普遍存在。

      2 国外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基本做法和主要启示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科技资源共享,将其作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实施。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人人有权自由享用纳税人的经费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针对公益性科学数据实施了“国有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共享国策”[2],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图书馆书目资源共享网络(OCLC),制定专门法规对联邦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共享作出明确规定[3]。欧盟为了提高欧洲各国科研仪器设施的共享,制定了《欧盟跨国使用研究基础设施计划》;还要求所有由欧盟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公开其研究结果及数据信息,建立统一的电子基础研究设施存储、处理、共享科研数据和信息[4]。日本建立了国立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共同利用体制和大型尖端科研设施的共同利用体制,《国立大学法人法》、《研究交流促进法》、《关于促进特定尖端大型研究设施共同利用的法律》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文献资料共享网络[5]。韩国通过《协同研究开发促进法》、《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技术开发促进法》等来保障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发达国家和地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立法层次较高,在国家层面有多部法律法规保障;二是协调相关性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层次明显、体系完善,无明显的领域空白;三是可操作性较强,法律条款不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且对共享主体、条件、程序等说明详尽;四是注重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私人数据的保护以及信息和网络安全;五是法规和政策配套衔接较好,政府出台多方面政策措施加以保障和落实。

      3 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3.1 立法必要性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加强立法对于促进科技资源共享非常重要而紧迫。

      (1)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法制建设是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法制建设,能从法制角度保障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协同创新,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法制建设是有效解决科技资源共享中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重大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科技资源共享法规建设,能明确界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明确科技资源共享所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问题,有效保护共享各方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3)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法制建设是对《科技进步法》关于科技资源共享有关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于科技资源的共享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科技资源共享立法能使《科学技术进步法》所确立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化,对于完善了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科技进步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2 立法可行性

      目前,我国开展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已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时机已经较为成熟:

      (1)现有法律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对科技资源共享相关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部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提供了经验借鉴。各部门、各地方在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上已经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制定了一些规章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层面科技资源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和政策基础。

      (3)科技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提供了立法实践基础。“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平台建设着力推进科技资源整合集成和开放服务,科技资源共享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初步改善了资源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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