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其研究视角
“德法之辩”一直是法学与伦理学史上的经典命题之一。究其实质,它是人类在借助于法律与道德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辩,即将道德与法律作为可供选择的手段与工具之际,在形而下层面所出现的如何配置和建构合理的行为规范体系,以及在形而上层面的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模式的争辩。争辩的产生、进行与拓展虽受制于诸多因素,但因文化传统而形成的社会心理所产生的反作用力,往往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因为对于个体而言,总是先天地置身于其祖先所创造出的文化价值体系与结构之中,由此而形成了具有同质性的“行为情结”①,凝聚成了具有影响整体行为选择倾向的社会心理,从而在“德法之辩”命题上,表现出是崇尚法律,还是迷恋于道德之治的不同选择。
社会心理,它是一种潜藏于人们内心深处、对社会成员行为习惯与思维方式带有共性支配力量的强大心理因素,往往通过以“行为情结”为内容的集体无意识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试图再现、无限趋近于自身的祖先之行为惯性与思维习惯,表现出行为上的顺从与认同,并由此影响我们在选择道德与法律作为国家与社会管理手段上的意愿,更为重要的是这往往是我们遵守法律、认可道德对自身行为具有的约束力一种心理动因。正是基于此,心理学研究认为,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②。所以,以社会心理的视角来诠释“德法之辩”命题,需要客观地还原它所蕴含的内在规定性及其价值,探究支撑这一命题的社会心理要素的形成及其影响,以此来呈现法治社会合法性的心理结构,这不仅摒弃了价值优劣的主观臆断,而且可以忠实地呈现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社会心理特征,以期在社会公众心理层面上实现传统与当下的沟通和对接。
二、从顺应自然到凝聚共识:“德法之辩”的社会心理形成
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下,是重法抑德,还是德主刑辅,无疑是人类的主观设计与期望,它来源于我们的先祖在面对客观生存环境时所形成的集体认知与整体行动。当然,这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则是他们追求善生活、良秩序的生活经历。对此,虽东西方路径不同,方式各异,但均是通过自身的生活经验及其生存智慧来呈现“从集体意识到集体无意识”的社会心理形成进程。事实证明,“文明是‘一种遭遇的结果’,是‘交互作用的产物’,它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挑战’和‘应战’中诞生的”③。因此,如何“迎战”来自于特定自然环境的“挑战”就成为了东西方文明诞生之初面对的第一道命题,同时,这也是一个民族社会心理特质形成的重要历史关口。
1.西方“良法之治”社会心理的形成——以古希腊为例
在古希腊,其先民们所面对的自然环境营造出了一种理性认识自然运行规律的社会氛围,由此,也形成了一种典型的社会日常生活方式与环境——陌生人之间的商业贸易。客观上,对人性利己甚至贪婪的假设与防范便成为了国家与社会管控理论的逻辑基点。因而,对人性贪婪的合理控制就成为了他们创设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机制的出发点,而该机制得以产生并正常运转,人性恶的主观假设则是不可或缺的逻辑起点,所以它不能依靠在“熟人社会”中发挥效用的“以情动人”自律性的伦理道德,而是多种利益冲突与妥协下所形成的、凝聚了多数人意志的法律。
所以,为了构造一个正常的生存环境与秩序,在维护社会或城邦秩序的手段上,古希腊人更青睐于法律,而非道德;更依赖于理性,而非人情。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理性特征,可以避免社会治理中非理性因素的混入,能够防止人的感情用事和偏私”④。究其原因,这一选择无疑是基于生存实践而形成的一种集体认知与整体行动。为此,孜孜以求的践行这一认知理念,如城邦的民主共和制度——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与执政官选举等。
可见,在如何应对客观生存环境的历史进程中,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所建构的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则是良法之治,其后,历经中世纪宗教近千年的熏陶与洗礼,从而在“德法之辩”命题上所形成的社会心理内容则是法律乃不可逾越的上帝之旨意。由此确立了西方社会在“德法之辩”命题上的基调与方向。
2.东方“德主刑辅”社会心理的形成——以中国为例
相对于古希腊人对法律之治的矢志不渝,古老的中国却钟情于伦理,迷恋于道德。这缘于孕育中华文明的自然条件与古希腊文明完全不同。在生存的自然环境上,适宜农耕的自然环境特征明显:相对隔绝的地理特征、辽阔多样的生存空间、温湿为主的气候条件。因此,生存环境基本决定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家庭式的小农经济。所以,只要一家老小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辛勤劳动,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基本可以保证一家老小的生存。这就在获取生活资料上形成了以一户一家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生存机制。此种生存方式由此塑造的个体角色并不是国家公民,而是家庭成员;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宗法式的网络,社会结构则是家国同构的模式;构造的社会关系网也不是一个陌生人的场域,而是熟人的伦理世界。因而,在选择维护社会和国家秩序的手段与方式上,与古希腊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不遵循“家”的逻辑,那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会被斥之为“无父无君之禽兽”。由此,社会关系的内容与结构只可能在血缘关系中的得到诠释,在人性善的主观假设上得以确立,也只有在人伦情理中获得真正的内涵,而绝不会在人性之恶逻辑中得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