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3)04-0047-08 我在《从道德世界向伦理世界的生存论突围——论谢林早期伦理思想的意义》一文中已经阐明,谢林21岁时所发表的《自然法的新演绎》是如何行进在康德式启蒙的大道上,为现代性的道德事业——自由伦理的规范性实践作进一步辩护和谋划的。而到了谢林哲学的中期阶段,他的“同一性哲学体系”构造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但他却没有沿着自己所开创的伦理世界的生存论深化其伦理哲学,这似乎印证了中国的一句古话:物极必反。在同一性哲学的这个“短暂盛夏”之后,谢林开始“自我变节”,向自己的反面挺进。所以,阿多诺所说的启蒙辩证法,不是在康德身上、而是在谢林身上得到了第一次充分的展示,从启蒙倒退为“神话”。神话哲学和启示哲学是谢林漫长的“晚期哲学”的主题。因此,在我的这篇文章中,我将追溯谢林这一转变的进程,并分析这一转变的原因及其对现代伦理的影响。 我们先以谢林的《先验唯心论体系》为例。 谢林的《先验唯心论体系》并非伦理学著作,准确地说它是一部纯粹的先验哲学著作。从内容上看,它是对康德整个哲学体系(特别是康德在“三大批判”中所辩护的哲学体系)的一种新的重构。尽管在其“重构”中还明显地带有“费希特的影子”,即从自我出发的那种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的框架,但1800年的谢林已经在德国哲学界如日中天,他自己的自然哲学已经建构出来,而现在正朝自己的“同一性哲学体系”迈进。所以,在这部标明为《先验唯心论体系》的著作中,对康德和费希特的实践哲学构想出现了一种新的苗头。 对于这本书的整个立场,谢林说得很清楚:“我们的整个哲学都是坚持直观的立场,而不是坚持反思的立场,例如康德及其哲学所站的那种立场,所以我们也将把理智现在开始的一系列行动作为行动,而根本不作为行动的概念或范畴来推演。”[1](P117)从这种“理智直观”的立场出发,谢林从一开始便改写了费希特从主观自我(意识)的主—客同一性立场,把自我原初的同一性称之为“绝对”(绝对同一性),[1](P22)同时也称之为“自然”。后来,谢林和费希特就是因为在“自然”问题上发生激烈的争论,致使两人的师徒关系破裂。费希特虽然不接受谢林的自然哲学,但从其后期知识学不再从“绝对自我”而从“绝对存在”出发来看,他的转变不能不说还是受到了谢林的影响。 回到实践哲学上来。费希特的实践哲学(包括法哲学、伦理学等)都是以其知识学为原则的,而谢林的实践哲学则是以“先验唯心论”为原则。这两个“原则”之关键的不同就在于,谢林是以“绝对同一性”为原则,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是以“自我意识”这个主观的最高同一性为原则。“绝对同一性原则”改写了费希特既从主观自我意识出发,又需要借助于自我的本原行动来阐释自我意识这种“知行”分裂又原始“合一”的困境,直接打通了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二元分离的鸿沟,比费希特更合理地阐释了知识学绝对无条件的第一原理,成为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的共同原则。 在这个绝对同一性原则之下,谢林进一步把过去理论哲学中的自我意识活动区分为三种。A,自我无意识的活动:自我本是主客同一体,但未成为“自为的主客同一体”;B,自我的感觉活动:仅仅是自我的客观活动变成了自我的对象;C,自我的创造性直观活动:把进行感觉的自我这一感觉主体,变成了自己的对象。在这里,谢林看出了自我有个“无意识”的领域,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个发现,费希特的伦理冲动就得不到很好的解释。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后来弗洛伊德的深层无意识理论是否有谢林的根源,但至少谢林发现了它,尽管没有做出心理学的处理。 谢林在这里着意的重点不是自我的无意识,而是提高自我意识的创造性直观的等级,因为理论哲学仅仅做到了把感觉的主体作为直观的对象,而真正道德的主体,还未得到意识。而道德的主体就是自我决定自己创造自身,谢林因此说:“实践哲学便完全以产生理想的自我(提出理想的)与实现理想的自我的二重性为依据。”[1](P191)所以,实践哲学要以已经存在的、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塑造的自我(即道德主体)为直观对象。这种对自我创造自身的创造性活动的直观,被谢林称之为最高级别的直观活动。但可惜谢林无意于就此深化一门具体的伦理学理论,也无意于创建一门道德人类学或道德意识理论,在进入实践哲学体系的开始处,他就预先提醒读者:“我们这里打算提出的,并不是一种道德哲学,而是一般道德概念的可思议性与可解释性的先验演绎。”[1](P188) 在这种“先验演绎”中,他把他的“先验唯心论”看作是被置于实践哲学之顶点、被扩充为整个哲学之原理的“自律”的发挥。从这一宣称我们似乎可以推测出,谢林总体上是同意康德的自律学说的,但他做出了一个区分,认为借助于原始的自律(是康德的自律还是自我无意识的自律?),自我绝对地自己决定自己,而不是自为地(即有意识地)自己决定自己,自我辨认不出自己是立法者,仅仅在自己的产品中见到自己订立的法律;而先验唯心论的实践哲学的自律,自我是有意识地自己决定自己,是进行创造的自我自律,即先提出理想的自我,然后实现理想的自我。因此,借助于对自律的这种阐释,谢林不仅把康德的自律性自由、而且把费希特的自立性(独立性)自由确立为伦理理念,继承了西方普遍的伦理理念,但他敏锐地看出了在先验哲学的推演中,“自由本身无非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正因为如此,自由的条件也一定有同样的必然性”,[1](P206)因而“自由的因果律”蕴含着与自由相反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固然构成了康德道德律之“绝对命令性”的隐蔽根基,这是康德和费希特都意识到并力图揭示的东西,但谢林却借助于此揭示了出康德和费希特的普遍理性的道德律对个性的取缔和毁灭:康德的道德律——“你只应该希求一切理智所希求的东西”,仅仅是希求“纯粹的自我决定本身,是纯粹的合乎规律性”,“只要我是这一特定的理智,道德律就取缔了一切属于个性的东西,完全毁灭个性”,[1](P226)这是谢林和施莱尔马赫等浪漫主义者所不能接受和同意的。谢林比阿多诺更早地洞见了启蒙伦理的“辩证法”:“借助于道德行为,一个人毕生都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超群出众的地步(即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之本义——引者),或摆脱别人对自己的监护。”[1](P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