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范式转换的要素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邵晓光,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刘岩,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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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中期开始,政治哲学中的正义范式发生了转换。罗尔斯是建构新范式的第一人,社会结构的制度化成为他的正义理论的核心。但是,罗尔斯的理论建构受到众多批判。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焦点是人性前提、环境假设、制度规则问题,所涉及的要素使此范式与彼范式相区分,也使一种范式转换为另一种范式。所以,正义范式要素的冲突对范式转换具有历史性意义。

       一、主体:人性道德前提的冲突

       正义的前提是从人开始的,之后是正义的环境、原则和制度结构。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体现善的价值意义,利益的取舍成为人性道德的衡量尺度。这样,对人的利益的不同预设就有了“利己”和“理性”的前提,正义的道德前提也就有了由利己转向理性的图谱。

       人是“自利”的,人在与自然的斗争中要生存发展必然表现为利己。但是,如果人类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利己的,他们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之中。休谟并不认同对“自利”的直觉主义观点,他认为人的情感具有客观性,不是任意的。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应得”之外的财产,而不是基于公共善的动机去行动,这里的情感就不是客观性的情感,这种情感也不是正义的动机。(参见休谟,第520页)所以,我们可以由自利的前提得到一种对正义的解释,利己的伦理学认证使道德具有客观性。利己人的前提使限制利己的自然法则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就是使社会最少受益者的利益被限制,他们不可以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样,功利主义的利己人的前提使“最少受益者”在自由民主制度中成为边缘人。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人的行为表现为道德的善。但他理解的善不是为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动机,不是情感或者爱好,而是出于对道德自由的“责任”。“责任”是人的行为对准则的遵从。坏的准则就是“主观”准则,是“有理性的活动者或者行动的主体据之以实际行动的原则”,需要个人判断而显示在事实的行动中。而好的准则就是“客观”准则,存在于主体行动之外,是行动必然遵守的原则。“如若无足够的理性而被引入歧途,那么他就应该按照这一原则行动。”(康德,第101-102页)也就是说,如果从行为的现实出发,不论“利他”还是“利于公共善”都在对利己人做修正,在行为预设中解决行为问题。而在康德的理性人预设中,是人先验具有的道德准则约束人的行为,行为中不是时刻提醒自己注意行动的效果,而是人的理性必然使人在先验准则下行动。实际上,康德的证明是主观的直觉主义。实践理性遵从先验的道德准则而行动,不论是多数人的认同、习俗形成还是上帝的规定都离不开人的理性选择。所以,“理性人”也摆脱不掉主观理性的命运。

       罗尔斯对康德的理性批判作了修正,使之作为新正义论的前提。他的理性是从经验开始的,即这个社会是理性多元的社会,不再使某种理性放置在普遍性的高度使所有人都认同。他又把人的理性称为“理性的道德心理学”,若要实现公共理性下的重叠共识,就必须以理性道德心理学为前提。(参见罗尔斯,2002年,第326页)“理性的道德心理学”与康德的理性人预设不同,它遵从自然法则而不是道德法则。但它也不同于休谟的“自然法则”。休谟的自然法则需要人的情感的帮助,他强调这个法则是个人的。罗尔斯也强调个人,但是他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权利关系出发,把自然权利作为第一原则来看:有什么样的自然权利就会有什么样的推理规则。休谟是在为“利益”做证明,而罗尔斯是在维护“自然权利”。道德的人是通过对规则的遵守而表现“责任”,这是正义社会的理性人。道德哲学已经不再追问普遍意义,抛弃怀疑论的证明方式。传统的道德体系高高在上,被认为是神灵给予我们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实证主义、功利主义都认为,道德体系是人类社会创造的,目的是要解决共同生活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参见弗莱施哈克尔,第150页)

       理性人前提和利己人前提的冲突带来的问题:一是道德客观性还能不能实现人性论追求的目标。从现代正义论看,人性论只能作为论证正义的理论前提而存在。二是从两类前提中始终纠缠着个人主义的结论,即以道德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不能证明合理的普遍性。功利主义重视整体功利是从个人开始到个人结束的,它的普遍性论证遭到抛弃。理性的普遍性、特别是罗尔斯人性道德的普遍性是否摆脱了个人主义的阴影?从社群主义的质疑中我们也不能作否定性判断。三是人性论中包含着对自然权利的确认:不论做何种道德论证都在把天赋的利益作为目的,自然权利理论也不可能把实现完全意义的人类平等作为理论前提。

       二、环境:自然状态与两领域的冲突

       正义环境是由人与人的关系组成的客观规则的结构,但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前提的认定不同,导致研究领域和建构的正义理论的不同。对自然状态的不认定产生了两种正义环境类型:一是霍布斯的战争状态类型。这是由于环境的前提被认定为“利己人”的存在,个体按照利益原则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由不完善性产生利益矛盾,所以战争状态被认为是组成社会前的状态。二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类型。如果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看,前人类社会都是私人主宰的,没有公共领域的存在。而从康德、罗尔斯的理论看,自然状态是人类理性设定的状态,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的过程中受先验客观性法则的限制,由此而更强调公共领域在正义中的作用。按照以上理路,罗尔斯将自然状态设计成非现实状态,使之具有理想化的推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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