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元伦理学难题”的一种尝试性回答

作 者:
江畅 

作者简介:
江畅(1957- ),湖北浠水人,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湖北 武汉 430063)。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理查德·加纳和布纳德·罗森将元伦理学一般性问题称为元伦理学的三个难题:(1)道德术语或道德判断的意义是什么?(2)道德判断的本性或性质是什么?(3)道德判断如何可能得到支持或辩护?在这三个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主义与非认识主义、自然主义与直觉主义、实在主义与反实在主义、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以及普遍主义、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等种种分歧。这些不同观点虽然大多有其合理内容,但都没有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正确的或令人满意的回答。道德语言既具有评价意义又具有规范意义。存在着各自适用范围不同的两类道德标准。基本道德标准的终极依据是社会根本的和总体的利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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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3]09-0005-07

       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得到学界公认以来,对元伦理学研究什么的看法大致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元伦理学研究伦理学的性质、陈述、态度和命题。例如,《美国百科全书》1980年版中就对“元伦理学”作了这样的界定:“元伦理学也叫分析伦理学或批判伦理学。它系统地研究伦理学的术语和规范伦理学中使用的判断的意义、它们的功能以及为道德判断提供确证的方法。”①随着研究的深入,元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在不断地拓展,我国学者孙伟平教授将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内容概括为五个方面:(1)探索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主题和范围;(2)分析道德术语、概念的意义和用法,分析道德判断、命题的基本性质和功能;(3)寻求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和根据;(4)探讨道德思维的模式、方法与规则;(5)探索伦理学的各种可能的研究方法。②但是,不论对元伦理学的性质如何理解,也不论元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如何拓展和深化,都绕不开理查德·加纳和布纳德·罗森早在1967年就已经提出的元伦理学研究面临的三类难题或三个一般性问题。这三个问题是:(1)道德术语或道德判断的意义是什么?(2)道德判断的本性或性质是什么?(3)道德判断如何可能得到支持或辩护?③

       笔者曾提出,伦理学大体上划分为三个层次的学科,即元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其中理论伦理学又研究价值、德性、情感和规范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因而可划分为价值论、德性论、情感论和规范论。④在伦理学的这三个层次的学科中,元伦理学虽然不是出现得最晚的,但就其发展而言却相对缓慢。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以及规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元伦理学从兴盛走向低迷。导致这情况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也许在于对元伦理学的一般性问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这种共识缺乏的重要消极后果是元伦理学领域的学者各执一端,无法展开对话从而推进研究的深入。笔者认为,元伦理学要重新受到学界的重视并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很有必要回到元伦理学的一般性问题展开讨论,以求达成基本共识。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就加纳和罗森提出的元伦理学的三个一般性问题作出一种尝试性回答,并对有关的主要观点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以期引起伦理学界对元伦理学一般性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讨论。

       一、道德语言具有两种意义:评价与规范

       元伦理学的第一个一般性问题是道德语言(主要是“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以及用它们表达的命题)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是元伦理学三个一般性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因为它隐含着或者说可以衍推出对元伦理学其他两个一般性问题的回答。由于这一问题是相对于事实语言提出来的,而事实语言在经验上具有真假认识意义的,因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首先是围绕着道德语言是否具有认识意义展开的。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派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即认识主义(cognitivism)和非认识主义(non-cognitivism)。认识主义者认为,评价性的道德语句表达命题,它们存在着真假的认识情形,或者说它们可以是真的或假的。认识主义又有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非自然主义(non-naturalism)两种观点。前一种观点认为存在着客观的道德性质,而且这种性质可归结为非道德的经验性质(或自然性质),或者说是与非道德的性质相伴随的。自然主义者认为,我们能通过经验获得对客观的道德性质的认识,从而获得道德真理。功利主义被认为是典型的伦理学自然主义,现代道德科学将道德作为科学的对象,也显然是持伦理学自然主义观点的。非自然主义也承认存在客观的道德性质,但认为这种性质不可归结为非道德的经验性质。我们不能通过经验而只能通过非经验的途径如直觉或先天意识认识客观的道德性质,从而获得道德真理。这种观点最典型的代表是G.E.摩尔。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虽然在获得道德真理的途径上存在着分歧,但他们都认为道德性质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他们都在道德性质上持客观主义立场,这种立场通常被称为道德实在主义(moral realism)。道德实在主义认为,道德命题表达的是独立于心灵的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关于任何个人或群体的主观意见的事实,而是世界的客观特征。

       认识主义的两种不同观点承认道德具有客观的性质,这是正确的。自古以来,在人类社会始终都存在着道德现象,而且这种道德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某个人甚至某些人(群体)的主观愿望和意志为转移的。我们从自身的经验中或从我们对道德现象的观察中都能感受到道德的这种客观实在性。只不过这种道德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不能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分离,因而我们可以把道德现象看作是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社会现象。如果说自然现象是自然事实,那么道德现象是社会事实。道德这种社会事实像自然事实一样是人们可以经验的,在这一点上,自然主义是正确的,其问题在于它将道德事实归结为自然事实。道德事实是道德事实,自然事实是自然事实,它们是两类不同的事实,我们没有必要将道德事实归结为自然事实,我们也不会因为将道德事实归结为经验事实就能证明它才具有真理性。在承认道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点上,非自然主义(直觉主义)也是正确的,但它的问题是认为自然事实是可以经验的,而道德事实是不可以经验的,而只能直觉。这种看法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表面上看来,自然事实与道德事实是两类不同的事实,说它们需要不同的途径被认识似乎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但实际上,他们的论证始终是不充分的,甚至根本不能成立。从直觉主义最主要代表G.E.摩尔对“善”性质与“白”性质的对比分析看,他认为道德性质之所以不同于自然性质,是因为“善”是不可定义的,而他在分析中也承认“白”也是不可定义的。如果说“善”因为不可定义因而不可经验,那么岂不是“白”也不可经验,因为“白”也不可定义。应该说,摩尔等直觉主义者看到了道德事实与自然事实的不同,这比自然主义正确而且深刻,但他们却由此走上了认为道德事实不可经验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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