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实在论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辩护及其缺陷

作 者:

作者简介:
亓学太,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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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伴随分析哲学的兴起,语言的意义演变为哲学研究的新正统,也由此使元伦理学研究的焦点转向了对道德语言的哲学分析。由艾耶尔、斯蒂文森、黑尔形塑的道德非认知主义传统代表了道德语言分析的典范。该理论主张,由于不存在所谓的道德事实,因此道德言辞的意义不在于道德叙事,而在于对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与道德叙事主义(descriptivism)相比,道德非认知主义属于言语行动(speech act)意义理论。在它那里,任何道德句子都是执行对言语者情感态度表达的一个话语性行动,而不是对道德命题的言语表征。因此,“当我说某一种行动是善的或恶的时,我不是在进行任何事实性的陈述,甚至不是在对自己的心理事件进行陈述。我仅仅是在表达一定的道德情感”。(Ayer,p.110)由于完美地顺应了新正统的分析框架,并且为元伦理学分析开创了方法论的典范,道德非认知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和推崇,在此后三十年间里稳居主流。

       然而,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吉奇(P.T.Geach)在一系列论文中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意义理论提出了极为严肃的批评,缔造了元伦理学中著名的“弗雷格-吉奇问题”(Frege-Geach Problem)。吉奇提出,如果道德句子的意义确实在于执行一个表达情感的言语行动——称之为“执行主义”(performativism)意义理论,那么这种理论将无法解释嵌入语境中的道德句子意义。(Geach,pp.449-465)这里的嵌入语境是指道德简单句(指具有“X是善/恶的”形式的句子)作为一个复杂句的从句使用,或者道德简单句通过逻辑联结词与其他句子相连接而形成复杂句的情形。对嵌入语境中出现的道德句子,很难认定它是在执行一个表达情感态度的言语行动。比如,“我相信说谎是恶的”这个复杂句,其意义无法解释成“我相信我表达了对说谎的厌恶态度”,也不能解释成“我相信我正在表达对说谎的厌恶态度”,因为这种道德非认知主义的转换无法体现出原句子所真正蕴含的对“说谎是恶的”甚至“我对说谎持有厌恶态度”这一事实的描述和认知。同样道理,对嵌入在“如果……那么”结构中的道德简单句,也无法认定其意义是在执行一个情感的表达行动。比如,“如果说谎是恶的,那么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这个嵌入句子,其意义无法合理地转化成“如果我表达对说谎的厌恶态度,那么我表达对让你的弟弟说谎的厌恶态度”。

       如果道德非认知主义无法适用于包含逻辑联结词的嵌入语境,那么它将面临无法解释道德逻辑推理的困境,这无疑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以下面的道德假言推理为例(Blackburn,1984,p.190.下引布莱克本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

       (1)说谎是恶的;

       (2)如果说谎是恶的,那么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

       (3)(所以)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

       按照道德非认知主义的意义理论,道德简单句(1)和(3)的意义分别在于执行对说谎厌恶态度和对让你的弟弟说谎厌恶态度的表达,但无法给予嵌入在条件句(2)中的两个相同句子同等意义的阐释。但是,如果前提条件(1)和(2)、(2)和(3)之间包含的共同道德句子意义不同,那么(1)、(2)和(3)组成的这组论证就绝不是一个有效的道德假言推理。因此,面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尴尬在于,如果它承认道德假言推理是逻辑有效的论证,那么它就要因无法给予嵌入条件句(2)中的道德句子以情感表达主义的解释而被迫放弃自身意义理论的普遍性,转而求助于对立理论(如叙事主义)去解释嵌入句(2)中的道德句子意义;假如它坚持自身的意义理论对(1)和(3)的适用性但默许嵌入在(2)中的道德简单句子与(1)和(3)的对应句子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它就要被迫承认道德假言推理是一个无效的逻辑推理。

       为克服以上的困境,面对道德非认知主义最理想的选择是,既坚持自身意义理论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又能保证道德假言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这就意味着它在继续给予(1)、(2)和(3)中的道德句子以情感表达主义理解的同时,必须找到彼此之间所享有的道德句子具有相同意义的阐释途径。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quasi-realism)正是应对这一挑战而产生的道德非认知主义的一个新变种。通过类实在主义极为复杂的研究纲领,布莱克本试图证明道德的情感表达主义如何能够与道德的逻辑推理彼此相容,藉此期望从“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困境中拯救出道德非认知主义传统。

       二、类实在主义的Eex语义理论回应

       布莱克本提出,尽管道德言辞拥有道德命题的表面形式,其深层次的意义却是对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而类实在主义的任务就是基于道德非认知主义来“获取(使用)命题形式的权利——包括使用‘真’谓词的权利”。(1993a,p.186)为了能够还原出道德假言推理背后“深层次”的表达主义语义结构并由此揭示出它的合理性,布莱克本引入了一个表达主义(expressivist)的形式语言Eex。Eex包括两个表达态度的语气词“好!”和“呸!”。它们与各自的对象事物相连接形成句子,分别表达对该对象事物的赞成和厌恶的态度。态度语气词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描述性的对象(比如信念),也可以本身是一个态度。另外,为了能够表达嵌入式复杂句的意义,他引入符号“X;Y”表示“X包含Y”或者“Y伴随X”,而“;”即代表包含或伴随的关系。利用这些形式化的语言符号为工具,道德条件句“如果X是恶的,那么Y是恶的”就转化成这样一个语义结构的句子:好!{呸!(X);呸!(Y)}。其中,嵌入在条件句中的两个道德简单句“呸!(X)”和“呸!(Y)”分别表示对X和 Y的厌恶态度,“呸!(X);呸!(Y)”表示“X的厌恶态度包含对Y的厌恶态度”,而条件句整体则表达一个态度,即对“X的厌恶态度包含对Y的厌恶态度”的赞成。(1984,pp.194-195)由此,上述的道德假言推理就对应地转化为以下Eex的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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