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的诚信与道德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建平,井冈山大学教授,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邹平林,井冈山大学讲师,哲学博士(江西 吉安 343009)。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道德必须以诚信为基础:一方面有赖于人们对道德及其总体性原则是否具有坚定信念,一方面有赖于人们对社会成员能否共同遵守具体性道德规范的相互信任。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的深刻变迁对诚信的两个方面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并由此引发了道德问题。当前的道德问题表现在两个相互强化的方面,即总体性道德原则的缺失与沦丧,以及具体性道德规范、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的错位与混乱。道德建设的核心与重点在于诚信建设,而诚信建设又必须以正确揭示当前的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为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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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5-0113-05

       当前中国社会在物质文明提升的同时,道德文明却面临着巨大挑战,道德现实呈现出“两极分化、中间混沌”的状况。确实,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乱德和无良现象呈多发态势,严重阻碍了社会生活的良性发展。加强道德建设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刻不容缓而又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在于对道德信念的真诚以及对共同遵守道德规范的相互信任,诚信既是道德的基础,又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基于此,党和政府在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大报告中一再强调,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可见,道德文明建设不应停留于对各种乱德现象和败德行为的表象化批判,还必须深入揭示当前道德困境的深层社会根源,揭示这种道德困境所折射出来的诚信问题,从而在深刻揭示当前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的基础上,将诚信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与重点。

       一、诚信是道德的基础

       “诚信”是“诚”和“信”的合用。在传统儒家文化中,“诚”与“信”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范畴。

       “诚”是本体意义上真实无妄的“天道之诚”以及体悟“天道”之真实无妄的“人道之诚”,即所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作为道德范畴的“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指与“天道”本质密切联系着的人的真诚无妄之德性;二是指人格的自我统一性,即身心内外的浑然无二;三是指一种诚敬严肃的精神或心理状态[1]。

       “信者,诚也,从人从言”(《说文解字》),“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信”(《春秋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是“诚”的运用与显现,亦即人对“天道”的体证以及这一体证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主观情态和客观性质。当用来表示主体对“天道”的整体态度时,“信”就是“信念”,在这一点上,“信”与“诚”的第三层含义相似或相通。当用来表示某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主观态度时,“信”就是“相信”、“信任”或“信赖”;当用来表示人们对某一主体言行之道德性质的评价时,“信”就是“信用”或“信誉”[2]。

       在儒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一方面,道德上的相互信守基于对真实无妄之“天道”的真诚、执着的信念,另一方面,“天道”并非与人无关,而是要通过“人道”即“人事的处理”来加以体现。儒家道德学说首先肯定了“天道”的真实无妄,但同时也认识到了对“天道”的主观信念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可能产生动摇。因此,它一方面十分强调主观情态上的“诚”对个体道德修养的极端重要性,将一切未能悟及“天道”从而在道德认知、道德评价以及道德践行方面有违“天道”的言行之原因,全部归结为个体主观情态上的“不诚”,另一方面也非常重视具体道德践行层面的“信”对主观情态上的“诚”之积极或消极影响,将守“信”之人的言行树为榜样而大加褒奖,将背“信”之人的言行树为反面典型而大加挞伐,以此来增进人们主观情态上的“诚”。

       儒家之所以如此强调“天道之诚”、“人道之诚”以及人际交往中的“信”,就是因为它正确地看到了诚信之于道德的极端重要性。道德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及其利益的引导与规范,但它不仅仅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及利益关系的直观反映,而是要求将社会生活的安排以及利益的分配纳入到一个为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接受和遵守的规则系统中来。事实上,道德之所以能够超越现实的利益逻辑而对社会生活进行应然的规范,就在于人们对道德所诉求的某种应然状态有一种诚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是道德得以可能的基础性支撑。

       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任何道德总有其总体性原则,总体性道德原则回答的是这样的问题,即时代道德生活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以及具体性道德规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无论道德基于怎样的终极原则,彼此诚信本身就是道德的一个基本的和总体的原则,离开诚信,人们的行为就是不可期待的,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构成了诚信的第一个层面,它涉及的是人的终极的自我理解,是人得以安身立命的最终根基,是人之为人因而不同于禽兽的根本规定性——无论道德的具体形态、具体内容如何,人终究要在道德生活中获得其异于禽兽的属人规定性。第二,道德要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规范,仅有总体性原则还不够,还必须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一系列与现实社会生活以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具体性道德规范。具体性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一方面来源于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一方面则与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相关,即人们相信社会成员能够正确认知并共同遵守具体性道德规范,以及能够对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评价。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构成了诚信的第二个层面。

       诚信的这两个层面是双向的:或相互强化或相互弱化。一方面,没有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人们就不可能对具体性道德规范赋予合理性、合法性,从而也就无法据以对具体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越坚定,人们对具体性道德规范的遵守就越自觉,对具体行为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就越明确。反之,人们的道德践行就可能越迟疑、越不自觉,其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就可能越模糊、越混乱。另一方面,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又受到人们之间关于道德认知、道德评价以及道德践行等方面相互信任程度的影响。越是相信他人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认知、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就越坚定。反之,这种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就可能受到冲击和挑战,甚至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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