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儒家诚信的意志之维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永福,男,安徽安庆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哲学博士(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诚信建设既要重视社会诚信的他律建设,又要重视个体诚信的自律养成。植根于传统经济、政治和民族文化的儒家诚信伦理,在培植个体诚信自律、调谐社会关系及涵育民族精神等方面曾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对于今天社会诚信建设尤其是个体诚信修养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传统儒家诚信具有强烈的意志特征,通过剖析天人合一观念下儒家诚信的意志自由,揭示儒家诚信的意志动力,分析儒家诚信的意志行为,探寻儒家诚信的意志修养路径,我们可概观儒家诚信的意志精神,为我们探讨传统儒家诚信的内在根据和品质,批判继承儒家诚信思想提供必要的线索。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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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3-0056-06

       意志与认识、情感、信念等一起构成道德的内在心理结构,而且意志是道德心理向道德行为、道德品质转化的关键环节和要素。意志是个体德性的基础,个体德性也必然彰显意志的力量。传统儒家诚信蕴含着极其强烈的意志精神,服膺于“天人合一”观念,诚信主体具有鲜明的意志自由;执着于“诚”的价值,诚信主体获得不竭的意志动力;忠诚于“内诚外信”的要求,诚信主体表现出坚毅的意志行为;遵循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路径,诚信主体实现自我的意志修养。从意志维度探讨传统儒家诚信,有利于我们深入解析传统诚信伦理的内在本质和作用方式,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汲取儒家诚信思想的价值性资源。

       一、传统儒家诚信的意志自由

       诚信从何而来?诚信是他律的社会规范还是自律的德性要求?诚信主体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自由自觉的?对此等问题的解答必然要涉及诚信思想的形而上学问题——意志是否自由。在西方学者看来,意志是钩联道德行为与道德责任的必要纽带,没有意志自由①,人们就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无所谓道德之论。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在自由和必然的问题上,持有宿命论倾向,强调社会伦理规范的控制,忽视个体的感性欲望和意志自愿,个人的意志总体上处于被压抑的地位,认为儒家伦理中没有意志自由。[1](p.91)实际上,这一看法失之偏颇,儒家自孔子以降,在强调知命,承认客观必然性的同时,许多思想家都肯定人具有独立的道德意志,肯定道德意志的积极作用,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

       儒家诚信思想中的意志自由观念是以“天人合一”为其形而上学基础和逻辑出发点的。儒家认为诚信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是天道的自然法则与人道的当然之责的合一。从儒家“诚”之范畴内涵我们大体可以得知。“诚”在先秦儒家那里就具有形上性质,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孟子特别提出“思诚”命题,认为思诚的目的在于实现人道与天道的统一,在于取信他人。[2]《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第二十章)“诚者,物之始终,不诚无物。”宋儒更是将“诚”之范畴作了极大的发挥,将诚与道、诚与理、诚与性打通,认为诚既是天之道,亦是人之性。宋儒皆言天道本诚,诚是天道的本真状态并成己成物,人道即性,诚是人性之本原。

       出于对天道的感应,儒家没有形成西方的“天人相分”与“上帝存在”的逻辑思维和道德理念,而是将诚信的意志自觉和对天道的虔敬统一起来,形成儒家独特的意志自由观念。孔子肯定人有独立的意志:“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每个人都是自我道德上的主人,“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作为“仁”统摄之德目的“信”(诚信),孔子认为亦是人的意志的自由选择。孔子指出君子应该“谨而信”,赞许“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孟子比孔子更明确强调意志的自觉能动性,他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存诸己之谓信”(《孟子·尽心下》),人是愿意而且可能“思诚”以致成贤成圣,把人的道德意志能动性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从而对普通民众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荀子也充分肯定了个体诚信的意志自由与自觉。他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使墨云,形可劫而使屈伸,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故曰心容其择也,无禁必自见。”(《荀子·解蔽》)荀子讲心对身的主宰作用,主要是意志、情感的主宰作用,这里的神明之主即自主的意志。所谓“自禁”、“自使”、“自夺”、“自取”、“自行”、“自止”,就是讲意志的自由选择。“心容其择也”,也是说意志具有选择的作用。“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至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中庸》讲“诚者,自诚也”。张载言“诚,善于心之谓信”(《张子正蒙·中正》)。王阳明“致良知”之学更是强调良心的自觉自为,诚信就在于良心之“磨镜去垢”之后的澄明。

       儒家诚信的意志自由高扬了人的道德自觉和担当精神,使得传统诚信具有鲜明的德性伦理的特征。借助于天人合一观念,儒家诚信获得了形上支持而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人们对于诚信的人道规范天然具有一种敬畏感,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历史条件下,通过借助天的权威甚至神秘性,人们的诚信观念确实较为容易确立,亦是不争之实。[3]但我们也要看到其理论的缺陷与历史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看不到诚信产生的社会历史本质,在诚信的来源问题上,由天道直接引出人道,从而不可避免地将必然与当然、自然与社会、事实与价值混为一体,把“人道”这个人们行为的“当然之则”看作是不可违背的“天命”、“天理”之必然,陷入了道德宿命论,具有唯心主义的倾向,是极其不可靠和虚幻的。另一方面,儒家诚信的意志自由并非没有限度,其限度就在于诚信的指向及局限,“诚”受制于“礼”,“信”受制于“义”,传统“礼”、“义”的时代局限直接影响和决定诚信意志的广度与深度。

       二、传统儒家诚信的意志动力

       儒家诚信除了获得天道的支持,还需要有心灵的自觉,需要有自我心理的认同和意志驱动,而这个心理认同和意志驱动的力量就是心性之真诚。儒家在天道观的关照下,打通了天道的实有到人道的应有的关系,又通过人性论和心性论的解释,使诚信获得了主体的认同与连绵动力。

       认识诚信的意志动力,需要做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诚信自我价值何在?二是诚信能否获得主体的认同?

       儒家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除了借助天道观的支持,还需要通过对“诚”与“信”的解释,揭示诚信的内在之德性。在儒家思想中,“诚”是兼具道德的“知”、“情”、“意”、“信”等现代内涵的词(在宋明理学那里甚至具有本体论的色彩),尤其具有强烈的意志意蕴。朱子说:“诚者,实也。意者,心之所发也。实其心之所发,欲其一于善而无自欺也。”(《大学章句》,《四书章句集注》)诚者乃“开心见性,无所隐伏”,指的是作为人的一种真实的内心状态和品质,表现为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情操,它是道德的、内在的。而“信”本意指人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和誓言等,表现为对某种允诺、信念、原则等发自内心的忠诚。儒家认为诚是百善之基,一切真正的道德行为都是出于真诚,有诚才有德。[4]宋儒周敦颐对“诚”“信”关系曾作过精辟的论述,“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周子通书·诚下》)。“诚”为五常之一的“信”的本原和内在根据。“诚”即内在的精神气度,“信”即外在的行为表现,无诚即无信,无信未必无诚。只有出于真诚,才能形成德性之知、情、意、信和行,形成道德习惯,养成道德品质。诚信的本质力量就在于诚,诚乃是诚信之德形成、增进的内在保证和驱动力,诚也是其他各种德性的基础。正如朱熹所言:“如播种相似,须是实有种子下在泥中,方会日日见发生。若把个空壳下在里面,如何会发生?”“若不实,却自无根了,如何会进?”(《朱子语类》卷六十四)儒家将诚信与“善”紧密相连,注重其诚信的道德实质,而不是仅仅注重于诚信的外在形式要求。儒家诚信就是真诚于心,信于道义,强调对自己真实本性的忠诚,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高度自觉性和一往无前的坚定性。这与西方社会基于人性恶基础上的契约诚信、功利诚信与宗教诚信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论是否有外在规则他律(如法律)的强制约束,是否有功利性的后果和是否有超越性的上帝存在为基础,而仅仅出于对道义的认同去实施行为,因而具有相对的纯粹性和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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