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政纲:政治权力的道德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导,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人生哲学,主要著作:《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道德·上帝与人》、《世袭社会》、《选举社会》、《中国的忧伤》等。

原文出处:
学术前沿

内容提要:

“以民为主”是“民为政纲”的高级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民众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执政者,可以和平地选择和更替他们。当然,即便到这一阶段,“民”与“主政者”也不可能完全融合为一,还是会有权力与权威的差别。无论民本主义还是民主主义,实际都要限权。从道德的角度看,限权永远是有政治权力以来的头等大事。这方面仅仅靠道德观念来驯化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人民当家作主,成为权力的有效监督者和授权者。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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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民为政纲”?

       所谓“民为政纲”,这里的“政”是指政治权力的领域,包括政治制度与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民”不简单地是指人,而且可以引申为政治这个领域应当尊重的基本价值和应当服从的首要道德原则,即政治应当以民为本、以民为主。

       “民”应当是包括所有人的,即政治原则上应当为所有人服务。但我们知道,政治领域有别于非政治或者说无政府状态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它是一定要有权力和强制的,要有一定的指令和服从关系。所以,我们又可以、也必须在政治领域中区分出“主治者”、“执政者”、政治领导人、官员、掌握权力者和其他不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即“治理者”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或者说后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民”。前者是少数而后者是多数。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防止在所谓“人民”的幌子下实际上实行少数人的、乃至一个人的“朕即国家”、“人民即朕”的统治。“人民”这个词是很容易被“代表”、被滥用和被盗用的,尤其是在我们近百年的历史中有这样的传统。

       所以,从这一原则的具体实行来说,就是主治者应当以社会、以其他所有的“民”的利益和意见为依归。这两者的身份自然不是完全固定的,两种人会互相转换、上下交流,“官”会变成“民”,“民”也会变成“官”。政治制度的设计要努力促进和鼓励这两种人之间的上下流动,反对公开的和隐秘的世袭。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在“官”者也还是“民”,他在担任任何职务的同时也还保留“民”的身份。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民”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而不是指特定的一群人或多数人,而是指所有的人。这样,“民为政纲”也可以说是“以人为本”、“人为政纲”,即政治不是为少数权力者服务的,甚至也不是为多数人服务的,而应该是为全民服务的,为所有社会成员服务的。所以,这里的“民”就是“全民”的意思,它不是古代中国与“君臣”有别的“庶民”,也不是现代中国在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里的、与阶级敌人有别的“人民”。谁属于“人民”,谁属于“敌人”,往往以政治立场亦即政治集团的路线方针来画线,甚至以某个掌握政治权力的个人意志来画线。这样事实上就还是权力至上。“人民”的范畴还是有权力者说了算,而且是变动不居的,尤其是落实到个人的时候,“人民”就成了支持和同意某一派、某一人的同义词,所有反对的人就要被纳入“敌人”的范畴。所以,我们还不如说“全民”,或者说“公民”,它们的范畴都是比较明确固定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或者说,当我们说“人民”的时候,也是在“全民”的意义上使用。如果一定要在有所排除的意义上使用,那么也是在与“官员”相对的意义上使用,而且,这种关系也不是对立的、你死我活的关系。对官员重要的是限权,而不是消灭这个阶层。

       也就是说,为了防止权力在虚伪幌子下的过分集中和滥用,我们还是要致力于区分日常治理者和非治理者。从历史和现实看,一个社会几乎总是存在着这样两部分人,即总是会有治理者存在,而且他们是少数。我们不需要那种浪漫的民主观:似乎全体人民能够每日每时地实行直接的、全面彻底的统治。正如上言,那样反而容易给个别野心家以代表“全体人民”进行极权统治的借口。我们不如老老实实地承认,的确还是会有分立的日常治理的权力,而且为了正常和有效地履行各项政治功能,也必须要有这种权力。但是,我们要严格监督和限制这种权力。所以,还是要在区分的基础上提出“民为政纲”,这里的“政”既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政治家和各级官员,即他们是必须要以被治理者、以民众为纲的,必须对他们负责。

       当然,这种“民为政纲”,或者说执政者必须对人民负责,从过往的历史看,有两种主要的适应不同时代的方式,如果以现代回溯的眼光看,也可说是初级的和高级的形式。初级的形式可以指一种民本思想,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①主治者要关怀民生、顺应民意。或者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里也是预设着一个“执政者”与“民”的区分的)。当然,这都还是“初级阶段”。还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大势,进一步缩小“民”与“执政者”的距离,充分意识到“权为民所赋”,认识到权力的来源是民众,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最终是民众的认同,从而走向民主——走向经由法治的民主,走向落实宪政的民主。这样一种根本上的“以民为主”、而不仅仅是“为民作主”,才是“民为政纲”的高级形式。在这样一种制度下,民众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执政者,可以和平地选择和更替他们。当然,即便到这一阶段,“民”与“主政者”也不可能完全融合为一,还是会有权力与权威的差别。“民为政纲”也就还有意义。

       从民本主义到民主主义的进步

       民本主义的确还是为民作主而不是由民自己作主。古代的民本主义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认为要以君主来“为民作主”:“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②“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③“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④这里君主与民众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民非后,罔克胥匡以生;后非民,罔以辟四方。”⑤“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⑥“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⑦另一方面,这君主权力的来源是来自天,“天之历数在尔躬”,⑧而这“天命”则主要是看人事,看政绩,看统治者的德行,尤其是对民众的态度,即这“天命”实际上是“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⑨“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⑩“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就是要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民为本”,关心民瘼,保障民生。这一政治原则是在西周以后就明确地确立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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