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世界:人与价值存在的二维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椿梁,南京邮电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博士(江苏 南京 210046);郭广银(1951- ),东南大学党委书记,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伦理不仅局限于对“义利”之辩的兴趣之中,它同样也是人与价值存在的“联合体”。对人的肯定,不仅彰显伦理对主体人存在的“生命意向”认同,而且还意味着伦理对人的存在予以“情感式”内在价值认可。而价值存在的社会延伸,实质就是伦理的意义产生,一则是伦理世界中的价值应然意义,另则就是伦理世界中的精神价值意义。人与价值存在的“联合体”构成了伦理世界中意义存在的无止境,伦理世界中不存在意义的终结,只有伦理的“至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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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严格的道德哲学体系中,伦理不仅局限于对“义利”之辩的兴趣之中,它同样也是人与价值存在的“联合体”。人是伦理世界的生命体征,也是伦理对人存在的生命认同;价值不仅是利益的集中表现,作为社会存在的延伸,它更是伦理世界中意义的存在。

       一、伦理与人同在

       对于伦理存在而言,“人”的存在不仅是价值存在的源泉,也是我们进行伦理研究的出发点与依据之一。因此,“对于人性的把握,本质上不是‘认识’,而是‘认同’”①。这是伦理世界中的本根性,伦理的世界首先附上了“人”的存在属性,同时也正因为人的存在才赋予了伦理存在的生命力、实践力与整体存在的价值使然。

       人在伦理世界中,不仅在于被伦理世界所肯定,更在于存在的主体性与实践性。人的主体内在性决定了人在伦理世界中的手段、途径与方法。所以,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孟子又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所言虽然在说人性固有“德性”,但也在说明伦理存在是从主体人内在所具备的德性开始,即“吾心善”则“意向善”,从内心深处挖掘伦理之源,这不是一种理性认识,而更是一种情感认同。所以,孔子又说:“我欲任、斯仁至矣”。(《论语·述而》)所谓的“欲仁”而“仁至”,并非仅是在肯定心存仁则就一定能够达到仁,而是在传递人在伦理世界中的主体性,以主体人存在的价值属性来决定伦理世界中价值属性。但是,伦理世界在对主体人存在肯定的同时,也反映了主体人在伦理世界存在中的自我价值主动性与强烈的责任感。而这种自我价值主动性主要体现为对“德性精神”的自我努力以及对自我价值存在的道德反思,这是主体人在社会存在中的主体实践过程,即便有“善”源,而达到善必须通过自我在实践世界中的努力以及在意念中的自我修炼。因此,孟子又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恭敬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所谓的“端”,即是一种开始,一种可能性。而从“四心”内化为“德性”,外化为“德行”还需要主体人在伦理世界中自我能动的努力,这看似伦理世界在给主体人在社会存在中设计了一个“价值陷阱”,而实质上,这恰恰是对主体人存在的一种尊重,以及对其在伦理世界中行为努力的认可。这才有了康德“人不仅要为自然立法,还要为自我立法”,也有了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②这样强烈的社会责任。

       当我们对主体人在社会存在中所表达出的价值意念以及本身所固有的“善意”表示“认同”的时候,我们与其说是在对主体人存在的“真实”性进行认知,还不如说是对主体人在社会存在中的“价值认同”。这种“价值认同”是在揭示主体人在伦理世界存在中的价值应然性。我们说的主体人在社会存在中的“应然性”主要就是指主体之间的应然性。伦理世界中对主体之间这种“应然性”强调,直接支持了人在社会存在中的关系性,并且这种价值“应然性”的关系不是一种抽象的形而上,而是具体历史存在中的实实在在的人与人之间实践关系。在这种具体的实践关系中,人认识到自我在社会中存在是以“类的方式”出现的,是一种社会存在的联系关系。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③“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这便是伦理世界与人同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依然传递着伦理世界存在中的属人性。所以,“‘尽性合理’,是伦理建构的重要思路,伦理的生活、伦理的原理、伦理的秩序,首先要‘尽性’,即体现并充分发扬人的本性;其次要‘合理’,但这个‘理’不是理性之‘理’,而是情理之‘理’”。⑤即伦理世界中的关系建构于主体人的“情理”之中,无论是伦理世界中的价值秩序、还是伦理世界中主体人的生活,都出自于人性之“情源”,并以此作为行为至善的价值依据与价值原点。这样才让伦理世界致力于人情式的存在,在伦理的世界中形成了以人存在为价值标准的价值关系。我们说的“尽性”即“尽人之性”,所谓的“人之性”就是指伦理世界中价值存在的成人之道,也是伦理世界的育人价值功能。主体人之间具体的价值活动不仅形成伦理世界,而且也决定了伦理世界中的“价值应然律”存在,除存在价值约束外,还存在着对主体人道德教化功能。而我们说的“合理”实质是指“人情之理”,尽管在这一进程中,主体人在社会存在的关系中,还要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还要具有探索与掌握客观世界的能力,还要探索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存在的价值尺度。但所有这些价值尺度的成立都必须建构在人的尺度之上,我们在给自然进行定性、探索的同时,也给自然世界附上了“人化”效应。而在人类社会中所形成的法律、法规、制度这些看似“硬性”存在,其建构的基础都莫过于在“人情”价值应然的基础之上。所以,我们才会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所有措施背后都是以人的主观价值目的为存在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存在,实质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存在。而制度、法规这些“硬性”存在,其背后都会暗含着罗尔斯的正义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是一种“人情”式的彼此之间的协商与妥协。所以,主体人在造就伦理世界的同时,伦理世界也在造就人的存在,无论是在人与自然、还是人与他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伦理世界中的价值精神一直都在显现着这些“硬性”社会制度背后的“价值人情味”,并最终又回归于社会存在中的主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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