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哲学观差异的具体例证 只要一提到马克思哲学观与恩格斯哲学观的关系,正统的阐释家们立即就会告诉我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哲学观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撰写了《神圣家族》、《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第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坦承,他与恩格斯之间“不断通信交换意见”(34),因而他们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三版序言”中曾经表示:“顺便指出:本书所阐述的世界观,绝大部分是由马克思确立和阐发的,而只有极小的部分是属于我的,所以,我的这部著作不可能在他不了解的情况下完成,这在我们相互之间是不言而喻的。在付印之前,我曾把全部原稿念给他听,而且经济学那一编的第十章(《〈批判史〉论述》)就是由马克思写的,只是由于外部的原因,我才不得不很遗憾地把它稍加缩短。在各种专业上互相帮助,这早就成了我们的习惯。”(35)其实,略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三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就第一条理由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合著过一些著作,但合著之所以需要,恰恰是因为他们的知识结构存在着差异,因而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加以互补,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各种专业上相互帮助,这早就成了我们的习惯。”所以,合著只能证明他们对合作撰写的著作的主题的看法是一致的,超出这一点,我们看到的就都是差异了。事实上,合著的真正动力在于知识结构上的互补,即“相互帮助”。就第二条理由来说,当马克思表示自己与恩格斯之间“不断通信交换意见”时,恰恰表明,他们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然,何需“交换意见”呢?就第三条理由来说,恩格斯曾把《反杜林论》的全部原稿念给马克思听,但匪夷所思的是,他完全没有谈到马克思对他书稿的反应。难道马克思没有就书中的任何一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或不同见解?事实上,在恩格斯行文的省略处,恰恰隐藏着他与马克思在哲学观上存在的差异。常识也启示我们,不要说两个人的思想不可能完全一致,就是一个人的思想也很难保持其前后完全一致。下面,我们不妨通过一些具体的例证来探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哲学观上存在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待黑格尔哲学遗产上的不同态度。这里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判定黑格尔哲学的性质?二是如何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我们先来探讨前面一个问题。恩格斯在《出路》中写道:“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承认某种创世说的人(而创世说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往往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繁杂和荒唐得多),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36)这里暂且不论恩格斯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来判定一种哲学理论究竟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是否合理,我们只要先记住下面这一点就行了,即恩格斯把黑格尔哲学的性质判定为一般唯心主义,他在《出路》的另一处明确告诉我们:“归根到底,黑格尔的体系只是一种就方法和内容来说唯心主义地倒置过来的唯物主义。”(37)有鉴于此,恩格斯主张以唯物主义的方式去解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著作。具体地说,就是把黑格尔哲学中的“(绝对)精神”颠倒为“自然”或“物质”,而这种以抽象的(即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或物质作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唯物主义也就是一般唯物主义。简言之,把黑格尔的一般唯心主义颠倒过来,只能是一般唯物主义。事实上,恩格斯自己也坦承,“同黑格尔哲学的分离在这里也是由于返回到唯物主义观点而发生的”。(38)在恩格斯的影响下,列宁曾对这种一般唯物主义的观点做过经典性的分析:“物质是第一性的。感觉、思想、意识是按特殊方式组成的物质的高级产物。这就是一般唯物主义的观点,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39)尽管列宁把马克思的哲学观理解为一般唯物主义是错误的,但他却正确地说出了恩格斯哲学观的本质特征,即恩格斯哲学观的基础和出发点始终是一般唯物主义。 与恩格斯不同,马克思把黑格尔哲学的性质判定为历史唯心主义,这种哲学观试图用思想、观念、意识或伟大人物的意志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阐明了自己的哲学观与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哲学观之间的根本差异:“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40)显然,在马克思看来,把黑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颠倒过来,绝不是恩格斯所说的一般唯物主义,而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具体地说,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颠倒过来,绝不是恩格斯所说的抽象的自然或物质,而是马克思所说的具体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会对黑格尔哲学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判定?因为他们的哲学观、关切点和阅读兴趣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马克思从青年时期起关注的重点就落在社会历史上。他在阅读黑格尔著作时,最注重的是《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反之,尽管青年恩格斯撰写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英国状况》这样的作品,但由于受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他的思维方式始终是自然科学型的。比如,在谈到经济上的供求规律时,他指出,“很明显,这个规律是纯自然的规律,而不是精神的规律”;在谈到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他又表示,“这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41);等等。与这种关切相应的是,他更喜欢黑格尔的《逻辑学》和《自然哲学》。事实上,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来自黑格尔的《自然哲学》的引文俯拾皆是。 在如何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问题上,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众所周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概念辩证法,也就是说,概念是黑格尔辩证法的载体。因此,在如何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问题上,关键在于,究竟用什么载体去置换黑格尔的“概念”?显然,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与对黑格尔哲学性质的判定是密切相关的。既然恩格斯把黑格尔哲学的性质判定为一般唯心主义,因而把(绝对)精神颠倒过来就是一般唯物主义所主张的抽象的自然或物质,因而恩格斯也就顺理成章地把抽象的自然或物质作为辩证法的新载体。事实上,恩格斯之所以把自己的哲学思想称作“辩证的自然观”、“自然辩证法”或“唯物主义辩证法”,就是为了肯定辩证法的新载体是自然或物质。那么,马克思在改造黑格尔辩证法时提供的新载体又是什么呢?如前所述,既然马克思判定黑格尔哲学的性质是历史唯心主义,因而把(绝对)精神颠倒过来,就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因而马克思倡导的新辩证法的载体乃是实践,由于实践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因而劳动也成了这种新辩证法载体的基本形式。在《手稿》中,马克思早已告诉我们:“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失去对象,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42)也就是说,马克思把历史视为人在劳动中产生的历史。有鉴于此,马克思特别注重异化劳动问题,并把扬弃私有财产、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扬弃异化劳动的前提。由上可知,恩格斯倡导的以抽象的自然或物质为载体的辩证法,至多只能做到对自然或物质世界的直观性的描述,因为他把辩证法嫁接到旧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去了。反之,马克思倡导的以具体的实践或劳动为载体的辩证法,才蕴含着对周边世界和人类社会的革命性改造的潜能,因为他把辩证法嫁接到新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