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3)08-0038-06 历史唯物主义自产生时起就不断遭到误解和质疑,一种较为流行的做法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严格的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决定论”。自由主义者从方法论角度指责马克思的方法是只强调因果规律的机械决定论(经济决定论或生产力决定论),并认定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必然以历史规律宰制个人,没有为个人自主和自由留下足够的余地。①基于此种理由,他们或者把历史唯物主义当成一种完全实证化的科学理论,或者把它当成一种超历史的“历史哲学”,并认定以苏联为首的极权主义式的社会主义是决定论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指责几乎主导了整个20世纪西方的有关研究,其中包括伯恩斯坦、考茨基、罗素、波普等在内均是这一主张的倡导者。②卢卡奇和科尔施等人之所以要强化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黑格尔主义哲学元素,并突出“阶级意识”之于激进革命行动的重要性,一定意义上正是为了反驳决定论和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模式,从而凸显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主观性”和“意志论”成分。 实际上,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和实证主义的理解模式与如下问题根本性地关联在一起,即“个体”(Individual)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具有何种位置?历史唯物主义是否为个人自主和自由活动留下了充分的余地?这些问题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看似不成为问题,因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的个人”(the real individuals,“现实的诸个体”)进行过翔实的论述,并明确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设定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③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其来龙去脉尚需深入探讨。 一 词源考辨及内涵分析:个体、个人、个别 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谈及的“现实的个人”相关的概念有“个体”、“个人”和“个别”,这三个词在英文中分别对应“individual”、“person”和“particular”。其中,“个别”的意义最广,所有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的部分均可以是个别的,但不一定是“个体”。“个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于第一实体意义上说的,但“个别”则可以针对第一实体或任一单个属性。个体的特点在于:严格的“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即个体是第一实体)、“不可共通性”(incommunicability,即个体不为他物所共有)和“排他性”(exclusiveness,即个体不能成为他物的一个部分)。总之,真正的个体乃是指一具体事物,即它是实体而不能是偶性。换句话说,任何个体均必然是一个独立自持性的“单元”。④而“个人”这一概念则是指“一个有人格的人”。作为一个人格“个人”首先必须有“自由意志”,有“理性”。这个词原本是从基督教神学中发展而来:起先它主要是指演员的面孔或所戴的面具,古代晚期以后它被用来指具有独特性的单个人,之后经由基督教神学把其演变和发展为指代神性的“位格”。近代以后“个人”逐渐演变为“指具有自由个人的权利主体”。 在这三者中,“个别”包括的意义最广,“个体”的意义次之,而“个人”的意义最为狭窄。⑤此外,“particular”也经常与“universal”并用,汉语学界一般把前者翻译为“殊相”,相应地,把后者翻译为“共相”。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殊相”在命题中只能做主词而不能做谓词,即是说,它只能被谓述,而不能去谓述;“共相”则可以做谓词去谓述许多主体,即是说,共相既可做主词也可做谓词。不过,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无神论思想家在谈到“个人”(个体)时,一般使用的均是“individual”(德文Individuum)这个词,而非是“person”一词。其中的原因大概在于:一方面,“person”带有太多的基督教神学情结,经院哲学对该词的这种理解后来被启蒙思想家所继承,直到18世纪以后,“个人”(Person)与“人格”或“个性”(Persoenlichkeit)被严格区分开来,用来指谓有人格或个性的个人。尤其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个人”这个概念已经被用来明确地指谓有自我意识和人格的个人。⑥另一方面,“Person”还具有为其他两个词所不具有的法学意义,即“在法学意义上,该概念被用来指谓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人”⑦。正是缘于该词所具有的这种法学或政治学的意义,使得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谈论政治国家时,涉及“个人”一般用的是“person”而不是“individual”。但当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论述代表私人利益场域的“市民社会”时,他们使用的是“individual”,而不是“person”。其原因依然可能在于,“市民社会”的兴起原本就是直接针对宗教神学对“个体”的绝对统治的,其目标就是要把“individual”(个体)从对上帝的绝对屈从中解放出来,而“person”的宗教神学渊源显然不太适合市民社会的这一目的。当然,后来马克思对“person”(个人)一词进行了创造性理解,但仍然主要在谈论政治国家意义上去使用它。 总之,“person”(个人)与“individual”(个体),其义多有重叠,但“person”还隐含有法权意义上的个体的意思。此差别为后来黑格尔和马克思谈论市民社会把人“二重化”设置下了前提。他们均把实现了“政治解放”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理解为人的二重分裂现象,即作为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前者对应于“person”(个人),后者对应于“individual”(个体)。他们都认为,在政治国家中,作为“公民”的“person”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政治人”和“法人”;而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的“individual”是“非政治的人”、“自然人”、“利己的人”和“具有感性的、个体的、直接存在的人”。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