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历史张力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的张力关系构成了西方思想史上“道德政治”的核心问题。 由于古代的个人只有依附共同体才能生存,古代的观念普遍重视共同体价值。严格说,希腊城邦中没有个人,每个人都是城邦公民。城邦的衰落是西方政治史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只有在这时才出现了“个人”概念,因为人们不得不学会作为一个个人去生活。西方道德政治的精神源头是斯多葛政治哲学,斯多葛学派及其影响下的基督教和罗马法,既发现了以理性、平等的人格为特征的个人价值,又包含了那种以天下一家的普世之爱为主旨的社会原则,这对于道德政治问题在后来的展开是极其宝贵和完美的开端。但这个开端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思想,它所知道的个人还只是抽象的个人,而它所真正强调的政治伦理是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要求个人为社会和国家做出牺牲。从斯多葛主义到西塞罗和阿奎那,社会原则对于个人原则的优先性构成了西方道德政治的古典形式。特别重要的是,由斯多葛学派开创的自然法理论最集中体现了政治的超越性,认为每个人或每个国家都需要两种法律:各种地方性法律是无法真正展示政治的道德本质的,必须设想在所有实定法之上存在某种“更高的法律”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超越一切经验事实,宣示“应当存在”的东西。斯多葛自然法开创的“应当存在的正义”代表了西方政治理性对于政治的第一种态度,即以应然尺度而非事实尺度对政治的评价原则。 只是到近代才有了对个人价值的真正自觉。与古典社会原则相比,近代建立了另一种全新的道德政治取向,即对个体人格的尊重、对个性自我实现的赞美和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17世纪是理性的时代,这个时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从关注社会转向关注个人。霍布斯和洛克接过了自然法的概念,却彻底修改了自然法的内涵,把自然法变成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根本规律,以此开启了西方政治理性对政治的第二种态度,即政治伦理必须从应然尺度下降到实然尺度。这个实然尺度就是个人,个人权利才是政治的真正起点和最终目的。然而,近代个人原则必然否定自身。随着17世纪的结束和英国革命的完成,个人权利原则从反抗特权的正义原则变成了资产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更深层的原因则是,17世纪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衰落使个人权利的正义性无法保持。如萨拜因指出的,18世纪政治哲学的标志性事件是,作为自然法的个人权利原则在理论上被休谟的批判所终结,在实践上被法国大革命所终结。①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被重新发现,特别是卢梭对希腊城邦的怀恋和柏克对英国传统社会的赞美,引导人们重新看到了社会作为共同体的伦理价值。经过对个人原则的反思和对社会原则的重新发现,西方政治哲学在19世纪进入了伟大综合阶段,这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 黑格尔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色是他把所有问题提升到一种“概念式理解”的高度。黑格尔的重大发现是:政治并非直接的自然性存在,而是一个精神的自由的创制性领域。无人可以否认,政治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的特殊领域,这里没有纯粹自在的自然事物,只有人类的创制物:法律、道德和正义等等。针对霍布斯、洛克悬搁自然与自由的对立,论证个人权利(即生命和财产)既是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求的对象,同时也是人的自由的实质性内容,黑格尔指出,个人权利决不是一个精神的概念,而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观点,纯粹的个人状态是典型的自然人的存在方式,自然对人来说只是他应当加以改造的出发点,“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②黑格尔说明,人的权利的真正根据不在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望中,而在人之为人的概念即“人格”中,人格的要义在于:“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③很显然,人格是一个精神的原则,同时它也是一个社会原则,人格所承诺的精神对自然的扬弃在政治的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原则对个人原则的扬弃。社会原则之所以高于个人原则就在于,社会是高于自然的精神创制领域,社会自为地创制出一些精神性的和普遍性的要素来构成人格的内容,如权利与义务能力、道德原则、宗教信仰等,而把个人的自然的特殊性悬搁于其外。 政治的道德性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称为“伦理”。黑格尔伦理性政治的要义在于,扬弃个人权利的自然性,悬搁个人生命与财产的至上性,以社会原则取代个人原则,以公共善而非私利作为政治的内在目的,在公共性的框架内重新安排个人权利的实现路径,把公共善确立为最高的目标和义务,同时把个人利益变成合法的权利。这样的政治作为精神的创制必须有其“固定的内容”,即建立起某种主观善良与客观伦理相统一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④制度是对自然状态的否定和改变,使自然趋向于精神的概念。在法哲学的“伦理”部分,黑格尔考察了三种制度模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把国家规定为伦理性政治的最高形式。无疑,黑格尔的“国家”不是某个特殊国家,而是国家的理念即理论思维的创制物;确切地说,国家是黑格尔创立的使伦理如其本性地显示为一种社会原则的理论方法,以此把社会原则表现在一种最高程度的共同体概念中。因此,当黑格尔以国家作为伦理的最高界面,他所表达的真实观点是:社会是真正的伦理。社会构成了一个比个人更高的政治界面,因为它产生于成员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即所有个人之间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性不是私利的总和,而是作为社会财富的公共性:公共自由、公共福利和公共精神。要言之,由黑格尔揭示的现代社会原则的深刻力量在于,它将社会确立为所有公民共同的根本目的,同时又使这个目的与个人原则完美地结合起来:个人的特殊权利必须予以实现,但特殊性是通过将自身过渡到普遍性,即将普遍性领悟为自己的本质和最终目的这样一种途径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