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心价值观的原始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晏辉(1960- ),男,内蒙古赤峰人,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与价值哲学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合理性与合法性是研究核心价值观之原始发生和核心价值观本身的两个维度,须优先加以确定,因为由谁来制定比制定什么更具原初性。从可能性意义上说,个体、组织和政党都可能是核心价值观的制定者,因为其存在的合理性乃是其拥有制定权利的先天基础,这既是承诺也是共识。然而,只有政党才是事实意义上的制定者。何以为此?从深层意义上说,个体和组织并非没有意愿而是通常无法完成此任;从表层意义上说,政党拥有着为个体和组织所无法拥有的物质(政治上层建筑)和精神(思想上层建筑)条件。事实上,权力者集团通常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核心价值观的,也以承诺的形式实现价值观的。然而拿什么证明这种名义和承诺是合理且合法的呢?辩护与批判是我们研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两个立场;公共理性与公共价值是我们解决核心价值观的根本道路。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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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3)04-0008-07

       在价值哲学的研究中,对核心价值观本身之原始发生的探讨近来引起了学界的注意。在我看来,对核心价值观的评判,还需要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两方面来确定。换句话说,合理性与合法性是研究核心价值观之原始发生和核心价值观本身的两个维度。

       一、身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主体主义既是一种哲学致思方式,又是一种价值立场,前者解决的是由谁,后者解决的是为谁。若由谁和为谁是同一个主体,其间通常不会出现背离,因为没有哪个主体自愿地使自己处于最不利境地。同一主体内部的直接同一性决定了行动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同一性。复杂的是,若由谁和为谁并非同一个主体,而是复合或多重主体,那么,行动主体和价值主体之间的同一性就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核心价值观问题就属此类。依照事物的逻辑,人类、社会、组织、群体、个体是否需要核心价值观是更需优先讨论的问题,尽管这个追问看上去似乎是个简单问题,其实,这个简单问题才是真正的人类问题。对此问题的深入讨论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进行。在此将集中讨论身份(角色)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所谓主体乃是指某个具体行动的发动者、承担者、受益—责任者。这个定义只是描述了一个人、组织或政党是如何成为主体的,而不包含他有何种资格成为主体。人之成为主体乃是应了各种含义的原因性。若倾听内心的声音,他就会成为向我而言的价值主体,同时也是责任主体;倾听他者的声音,他就会成为向他者而言的价值主体和责任主体,放弃主体地位或成为主体的资格,便是放弃自己的责任,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到,就主体所及的对象而言,便有了向主体自身而言的自我关系和向他者而言的主体间性关系。自我主体关系因其是指向自身的,因而他既是支配者又是被支配者。向他者而言的支配行为则构成主体间性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对于这种支配关系可有因果妥当性解释和意义妥当性解释两种,前者描述的基于历史逻辑之上的价值逻辑,后者陈述的是支配者基于某种力量之上的主观意志逻辑;前者构成合理性问题,后者构成合法性问题,合理性乃合法性之基础。但在具体的行动中,人们所着眼和着力的却通常是合法性问题。于是便出现了合理却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的局面。而在合法而不合理或不完全合理的领域,个体和组织通常不会拥有此种权力,因为个体和组织的支配行为远不如政党或政府的支配行为所及的为广、为甚。

       如在核心价值观的供给上,个体和组织所能做的只是提供核心价值观的素材或元素,但决不能也不可能提供整体的核心价值观。原因有两点,其一,就一般的生活者而言,其价值思维的对象通常是与他所追求的快乐和幸福有关的事物,具有明显的个体性、个别性和特殊性,它们可能要求着、追求着普遍性,但决不是普遍性本身。这是从意愿角度说的。第二,从能力角度说,一般个体尚不具备发现普遍性、论证普遍性并实现普遍性的智慧。虽有诸多思想家涌现,他们曾不同程度地发现、论证了普遍性,但由于过于理想和完满,以至于找不到完满的现实条件而无法实现。思想家把他们关于普遍性的认知、体悟和理解转换成了他们的“理念型”,这种“理念型”基本上是通过辩护、批判与预设三种方式来完成的。而在三种方式中,批判与预设乃是主要的。而就批判的着手方式而言又有两种:怀旧的和向往的。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张问孔子说,自此以后,十世之事可前知乎?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夏、商、周三代相因相继者乃“三纲五常”、“三统”,若自此以后能继此者,则今以往,或有继周而王者,虽百世之远,所因所革,亦不过此,岂但十世而已乎?然今日礼崩乐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对此孔子发出感叹说:“吾衰也,吾不复梦见周公久矣!”

       这里,孔子通过怀旧的形式指称当下社会的不合理。而在柏拉图、卢梭、康德那里,思想家的政治观念是立于对当下社会的批判而指向未来预设的。然而无论是怀旧的还是向往的政治观念,思想家多半是依照其纯粹的政治理念而构造其“理想类型”的,其合理性和和合法性要受到社会现实的检验。所谓社会现实,一是指历史合理性,即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二是指执政者的接受性程度,如果有一个智慧尚不周全却又不愿意接受先进思想的执政者集团,那么再好的政治观念也不会落到实处。惟其思想家的“理念型”是立于当下而指向未来的,因此与社会现实就能够保持着足够的可能性空间,也才能发挥反思与批判的功能。正因如此,历史上绝大多数思想家的“理念型”都不能完全地变成现实,当然也不会全无用处。

       政党或政府因其自身之故获得了供给核心价值观的资格或身份,准确地说是权力。这种资格或身份得益于两点,其一,世上最大的公共物品乃是政治权力。作为一种依靠物质手段和精神资源进行支配的强大力量,它可以也无须征得被支配者的同意,即可贯彻它的意志:权力是能够排除各种抗拒以贯彻其意志,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可能性;也可以是必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可能性。因为政治权力是有关公民之根本利益的事情,因之它不仅决定着现有资源的分配,更决定着未来资源的分配;其二,政治权力具有其他社会权力如经济、知识、社会权力所不具有的优势,即权威性、强制性、优先性、优益性,因此在政治权力上,权力拥有者通常都是最大受益者。按照权力之正当性的价值逻辑,只有优先满足公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但也有可能不考虑公民的根本利益而成为最大受益者。而无论是公民的根本利益还是自身的切身利益,如欲求得到最大化,均需把社会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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