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网的形成和维护

作 者:
沈琦 

作者简介:
沈琦,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世纪英格兰交通史研究经历了一个从“遮蔽”到“解蔽”的过程。已有的研究表明,14世纪时英格兰已形成以伦敦为轴心的道路网。道路网的维护是在“王之和平”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这种维护机制体现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王权的强制性以及王权的仪式化功能(如鼓励慈善捐款、授权成立社团、颁布通行税授权令)起着监督引导作用。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则通过承担强制性维护义务、慈善捐助以及征收通行税三种维护方式发挥着主体作用。这种“中世纪式”的维护方式体现了王权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地方社会的慈善举措、共同体意识以及首创精神。上述维护方式适应了中世纪英格兰商品经济虽有发展但还毕竟有限的现实,也保证了中世纪英格兰道路通行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然而也是较为脆弱的水平。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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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社会经济状况有了明显变化,如人口持续上升,各级市场激增,城市不断涌现,王权进一步集中化,行政管理日趋繁杂。上述变化无疑对交通状况提出了一定要求。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的通行状况却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经济史学家克拉潘认为,从公元400年到1800年,“不列颠公路史主要是一部记录罗马人所遗留的道路退化成为阿瑟·扬(1741-1820,英格兰农业改革家和作家—引者注)所诅咒的那种崎岖难行,坑坑洼洼的羊肠小道的历史。”①经济史家波斯坦也认为,英格兰中世纪的交通还是为罗马时代的道路所主宰,“14世纪的主要道路与10个世纪以前没有很大差别,再过4个世纪以后,差别也不大”②。与之相反,中世纪学者斯滕顿则认为,中古英格兰道路古老而密集,14世纪时就已经形成了以伦敦为轴心的道路网③。格拉斯科克也认为,近代道路网的主体在14世纪初就已出现,这一显著的地理特征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末乃至近代④。那么,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状况到底如何?是否形成了道路网?它又是如何维护的?王国政府和地方社会又在其中发挥着什么作用?对上述问题的梳理不仅有利于厘清中世纪英格兰交通发展的脉络,也有助于了解围绕交通通行问题王权和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目前涉及中古英格兰道路网的研究并不多见,笔者拟在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道路网形成和维护的背景:“王之和平”及其限度

       有关中世纪道路交通的专题研究始于斯滕顿,他依据高夫地图(Gough Map)⑤等资料认为,14世纪已形成以伦敦为中心的道路网,基本上覆盖了整个英格兰,主要有5条大道,分别通往西南边陲圣艾夫斯、西南部港口布里斯托尔、威尔士边区圣戴维斯、最北的卡莱尔和北部重镇约克⑥。由于他依据的史料不够充分,加上前引克拉藩、波斯坦看法的流行,并不为学术界普遍接受。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史的兴起,尤其是80年代以来“商业化”学说的流行⑦,道路通行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而开始了对中世纪英格兰交通的“解蔽”过程。历史地理学者欣德尔运用高夫地图,配合约翰王和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二世的旅行记录,重构了13、14世纪英国的交通地图,从而证实了斯滕顿的相关结论⑧。

       尽管学术界逐渐接受了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网形成于14世纪的观点,却对道路网的构成意见不一。波斯坦认为,中世纪英格兰的交通仍然为罗马道路所主宰。欣德尔也认为,大多数的罗马道路仍在使用⑨。哈里逊则认为欣德尔对罗马道路的评价过高,高夫地图所显示的道路网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与罗马道路不同。这是因为,早在11世纪就出现了联系盎格鲁——撒克逊新聚落的新道路,而这些道路并不与以前的罗马道路相连,有些罗马道路或不再使用,或不常用⑩。这种与罗马道路颇为不同的道路网是诺曼征服以来中央政府职能扩张,城市化、商业化和广泛的人员流动的结果。

       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网维护存在两大难题。一是人造碎石路面稀少,道路大多是土夯的,受限于筑路技术,加上洪水浸漫、马匹踩踏和双轮马车的碾压,路面经常毁坏,需要持续维修和养护。二是英格兰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部地势低平,阴雨潮湿,加上人为活动(如垦殖森林、围堰灌田、为磨坊修建引水渠)使得河水流速加快、水位抬高,因而桥梁和堤道的兴建和维护在道路网中占据着突出地位。对此波斯坦曾感叹说:“尽管罗马人都有道路意识,但他们打算从河流的浅处涉水过河。中世纪人与罗马人不同,他们有了桥梁意识。”(11)

       在整个中世纪,由王国政府主持的道路建设不多,主要是为军事远征提供方便。1277年,罗吉尔·摩特姆被任命扩大和拓宽通往威尔士的道路和关隘;1283年,皇家特遣队受命把通往威尔士的关隘加宽到一箭远。(12)不过我们却很难找到王国政府直接出资架桥修路用于民间出行的例子,在大多数情况下,王国政府对道路通行的保障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的。

       诺曼征服之后,“在普遍混乱中代表着进步”的英格兰王权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王之和平”(king's peace)范围的扩大。“王之和平”的观念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其含义是国王对于一定地域内的犯罪行为有专门的惩处权,在这些区域内的犯罪行为被视为是破坏了国王的和平,将被予以严惩。英格兰早期的法律文献,如《亨利一世律令》(Leges Henrici Primi)规定,破坏道路及未履行修桥义务等犯罪行为均属破坏了“王之和平”(13)。保持道路畅通和旅行安全由此被置于国王的保护之下,行人享有“王之和平”,这类道路被称做“王家大道”(king's Highway)。随着普通法的推行和国王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王家大道不仅仅包括军事线路,而且也包括通往港口、城市、集市的所有道路,对它们的破坏和阻塞是反对国王的犯罪行为(14)。128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颁布的《温切斯特法令》规定:“凡从一处通向另一处市场城镇的道路必须一律加宽。道路两侧200英尺以内凡有树木、篱笆、或壕沟之处,均须铲除或填平,以免有人用作掩护潜伏路旁图谋作恶。”(15)正如韦布夫妇所指出的那样,“王家大道”不是一块地,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观念,是君主在法律上和习俗上的权利,是在王国境内君主及其臣属的永久通行权(16)。

       但是,国王的权威不是绝对的,整个中世纪,国王对地方的治理必须依惯例(custom)行事。正如大宪章(1215)第23条规定的那样,“不得强迫任何市镇或个人修建渡河桥梁,惟向来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17)。几乎所有法令都是从维护公共秩序的角度来看待道路通行问题的,国王之所以关注道路畅通,出发点在于重申国王的司法管辖权,防止在道路上的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大多数法令对道路通行的保护既是“强制性的”又是“有限的”,因为涉及道路网维护的非犯罪行为国王并没有强制性管辖权,这无疑会削弱王国政府在道路网维护中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王之和平”及其有限性是中世纪英格兰道路网维护的深层背景和法律框架,任何一种维护方式都要深受其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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