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光荣革命”中1690年财政解决的性质和意义,长期以来学术界争论不休,观点莫衷一是①。贝蒂·肯普、莫里斯·阿什利、E.A.赖特恩等都认为,财政解决只是在财政平衡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政府平衡,即国王和议会间的平衡,并没有因此而创建出议会制政府②,因而,具有十分有限的宪政意义。J.卡特虽然认为1689年之后英国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却不赞成变化源于财政解决的看法。她指出,“造成这种变化的,特别是结束国王财政独立的,却是1690年代的战争”,而不是包括财政解决在内的“光荣革命”。因为,在君主政体的基础因议会权力取代了君权神授而发生了改变后,“宪政能够以几种不同的方式发展;1689年的立法,并没有对君主的权力和特权予以严格的限制。1690年代的战争形势给议会带来了意料不到的超越王权的优势,因为政府需要钱,而且当时的政治气候,也要求下院议员强化他们在1689年时未曾考虑过的对国王权力的各种限制”③。W.A.肖一方面认为,“国王应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国家政府日常运作的思想逐渐消失了。议会承担起了支付政府日常经费的责任,并因此奠定了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最终控制权。而且1688年革命独特显著的宪政成就也正体现在这一变化之中”。但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到1694年底,议会都没有把和平时期的国王正常收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既没有批准国王可终身享有这些日常收入,也没有采用收入每年批拨一次的原则,而是采取了有些收入国王可终身享用,另外一些收入却只批拨给国王几年的混乱做法。因此,把财政解决的最终成就描绘成,“为确保王权对议会依赖,而对其进行财政限制的辉格党人的,或宪政的,或共和思想的胜利,完全是妄谈”④。这是一种模棱两可,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看法。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1690年英国财政解决的性质呢?如果财政解决具有重要宪政意义,又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这虽然是两个问题,但在逻辑上却紧紧相扣。从逻辑反推的角度看,第二个问题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也就是说,如果1690年英国财政解决体现了重要的宪政意义,则其性质自不待言。为此,就需要借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在厘清宪政与财政权关系的同时,首先进行简单的预设分析。 “宪政意指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一切立宪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宪政乃是专横统治的反命题;宪政的对立面是专制政府,即恣意妄为的政府”⑤。在宪制政府下,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必须在规制的范围内行使。从近代宪政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其建立和变革主要是围绕财政权的规制进行的。如果财政权规制对一国政治制度造成了根本性影响,把政府的权力纳入了财政权规制的轨道之上,从财政权层面限制着政府的权力,那么,这样的财政权规制无疑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宪政意义。具体到1690年的英国财政解决,如果它所设计的财政权规制,一如宪政下的财政权规制,那么,其宪政性质和意义就不言自喻。1690年英国财政解决中所设计的财政权规制是否如此呢? 1690年英国财政解决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关税进行的有别于传统惯例的财政权规制设计。长期以来,议会在国王即位伊始即授予其关税终身课征权已成惯例。这个惯例萌生于1398年。是年,理查德二世获准可终身课征关税补助金。之后的1415年,议会又因亨利五世辉煌的军事战绩而授予其羊毛等的关税补助金和桶税与镑税的终身课征权。1453年和1465年,亨利六世和爱德华四世再次分别获得了同样的关税终身享用权。理查德三世时,国王开始在即位初年即获得关税的终身课征权。自此以后,直到詹姆斯一世登基都如此。1625年查理一世即位时,议会虽然打破了这一惯例,仅批准他课征为期1年的关税,但1660年时,议会因王权的财政支出需求,以及“虔诚的保王党人还把议会的这种行为视作废黜和谋杀国王的第一步”⑥,又恢复了这个惯例,再次同意国王可终身课征关税。在这种情况下,“关税越来越成为国王收入中‘正式’的一个组成部分”⑦,与国王的特权收入毫无二致。相应地,议会实际上也就根本不能通过关税,对国王及其政府进行财政权上的规制。而1690年的议会,仅同意威廉三世和玛丽女王可以课征为期4年的关税(1694年,课征期又改为5年),不再授予其关税的终身课征权,并予以严格执行。这样一来,在关税授予上就彻底打破了自理查德三世以来一直延续的传统惯例,实行了新的关税规制。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关税的规制设计本身,而在于这种规制设计能否对王权及其政府起到宪政意义上的限制作用,能否把它们的权力纳入到财政权规制的轨道之上。从复辟时期与财政解决后的历史比较看,议会对关税的这一规制设计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复辟时期的王权,特别是詹姆斯二世,之所以敢有恃无恐地试图摆脱议会的控制,企图以身试险,建立绝对专制王权,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议会缺少从财政权层面对关税进行的规制。王权复辟后虽然确认了自内战以来关税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但同时议会也批准国王可终身课征关税。最初看来,议会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因为当时王权的财政状况极端窘迫,护国主留下了1,555,763镑12先令10便士⑧的债务,查理二世流亡期间的债款和其父在位时的欠债合计总额为529,600镑⑨,此外还要支付每天61,000镑的海陆军军费⑩。在这种情况下,1660年代年均372,440镑(11)的关税收入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权的财政困难,因此议会也就无需担心王权能游离出自己的控制。但局势的发展完全出乎意料。随着关税收入在1675-1685年间增至年均560,000镑(12),1686-1688年间分别增至1,012,950镑13先令0.75便士、942,292镑1先令8便士、929,770镑7先令7.25便士(13),王权在1685-1688年间的合计财政盈余已高达298,599镑1先令10.25便士(14)。这自然就削弱了议会的“钱袋子控制权”,因而,议会也就难以从财政权规制层面对王权进行限制,更遑论把王权纳入财政权规制的宪政轨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