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殿清,河北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河北 保定 07100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中古基督教选举是指教众、修士或教区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遵循相关原则、程序,选出主教、修道院长和教皇等教会管理者的行为。在选举过程中,职位所涉及之人的同意是候选人当选至关重要的条件。这蕴含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基本原则,为世俗选举提供了有益借鉴,培育了西方政治选举文化,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教会选举是研究中古教会宪政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宪政史研究的重视。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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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基督教①选举是指教众、修士或教区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遵循相关原则、程序,选出主教、修道院长和教皇等教会管理者的行为。在选举过程中,职位所涉及之人的同意是候选人当选至关重要的条件。这蕴含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基本原则。教会选举是研究中古教会宪政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宪政史研究的重视,然而国内学界对此仅略有涉及②,尚需系统分析和探讨。鉴于此,本文拟从史实出发,讨论教会选举理论之传承、选举制度之演变及其宪政之意蕴。

      一、选举理论之传承

      基督教会选举理论源于早期民主管理实践,发展于主教制度形成时期,于教皇革命后臻于成熟。

      基督教草创时期,艰难的生存环境,要求执行民主管理来团结教众和扩大教会影响,所以在基督教会内部,凡是遇到重大事件,就需要教众一起协商,决策。这样的商议屡次出现后,便在基督教会中形成了凡涉及教会整体利益的决策,须经诸教徒“共同同意”的惯例。教会管理者的遴选涉及教众利益,因此必须遵守“共同同意”循例,并通过大家“选择”的形式表达。这样选举就应运而生,“共同同意”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指导教会选举的理念。该理念源于教会生活,教众对此习以为常,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形成集体无意识。此时期的选举观念是教会公共生活的规范和准则,并非针对选举一端,也尚未“概念化”,选举案例是传递这种观念的载体③,该时期的选举理论尚处于萌芽状态。

      任何社会组织在发展之初,大都实行民主管理方式,但随后,集权趋势通常会逐渐加强,要求成员“共同同意”后再决策的民主成分就会随之减弱,甚至销声匿迹。然而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教众“共同同意”的选举理念不但没有随着集权发展而削弱,反而在集权过程中得到逐步发展和完善。

      教会的第一次集权发生在主教制形成与发展时期。在此阶段,主教逐渐揽取了教区内的诸多权力。同时,选举理论也走出混沌状态,有了清晰明确的表述。一般,“众多的人聚集在一起,往往会发展出一种几乎无可抗拒的专制主义倾向,不管这是一个人的专制还是多数人统治的专制”④。基督教会的发展也不例外。随着教会的壮大,为了应对险恶的外部环境和多发的内部争端,基督教会不自觉地求助于集权,“专制”的主教替代了民主的集体领导。与之相适应,宣扬主教集权的理论也应运而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早期教父——迦太基主教奚普里安(Cyprian)的论述。他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主教管理权威的正统性。奚普里安宣称,由于主教的灵性来自使徒,而使徒的灵性又来自基督,并且这一传递是不间断的,因此可以说,主教的灵性就来自上帝。这就将主教与上帝直接联系起来,主教的信仰权威直接来自于基督,世间难有望其项背者。接下来,奚普里安将主教信仰权威转化为管理教会的权威。他宣称,只有主教是教会的支柱,才能有效保护教会的圣洁。因此,主教应集教会权力于一身。为了强调主教的地位,他认为主教本人就是教会,主教在哪里,教会就在哪里;任何人不与主教在一起,他就不在教会里⑤。奚普里安的理论是教会集权需要的产物,也适时地推动了教会集权的发展。显然,按照奚普里安的理论,教会的管理权来自基督,而不是来自教众的“同意”。

      然而,虽然从常理上讲,教会追求集权,必然会侵蚀原有的民主观念,但由于基督教集权的初衷是为了教会发展,也就是为了教众的共同利益,因而教众的“共同同意”就成为集权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而且,集权的受益者——当选主教也接受并倡导该理念。罗马的克莱门特一世(91-100)就明确地提出,只有全体教众同意的选举才有效⑥。罗马主教西莱斯廷一世(422-432年在位)曾经说过,教会所不愿意接受的人不易成为他们的主教,所以教会在任命主教的时候必须考虑教士、贵族和人民的意见和愿望。即便是奉行“教皇绝对主义”的利奥一世(440-461年在位)也承认,“如果你要主持管理大家,就要被大家选举”⑦。西莱斯廷一世和利奥一世的言论被后世选入具有法律功能的《教令集》,教令的影响深远而悠长,成为指导教会选举的理论。这个时期的选举理论,已经从教会公共生活的一般准则中剥离出来,专门表述选举中教众的同意和主教当选的因果关系:统治权威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共同同意”理念外化为文本,有形的理论出现了。

      教会的第二次集权是教会革命时期(11-13世纪),选举理论亦随之逐渐完善。在教会革命之前,地方世俗势力染指基督教,干预主教和修道院长选任,统一的基督教组织也遭到严重破坏。这种局面引起了捍卫教会独立之士的强烈不满。他们为恢复教会的统一和独立,努力提高教皇权威以对抗世俗统治者,将各项权力集中于教皇手中,使其成为享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宗教领袖。

      教皇的崇高地位,令其选举成为教会集权的焦点。围绕教皇选举,教会法学家、天主教神学家和教会至上主义者展开激烈的讨论,厘清了诸如选举的地位、间接选举、多数同意原则及废黜教皇的依据等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基本问题,至此形成了完整的教会选举理论体系。

      鉴于先前经常发生不符合教会法的选举事例,讨论者从《圣经》和早期教令中寻找证据,论证选举的法律地位。明谷的伯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根据《圣经》中有关选举的文本,主张选举所影响到的每个人都应该参与主教选举。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也援引《圣经》《申命记》中“你们要按各支派,选举有智慧有见识的人”、《埃及记》中“要从百姓中遴选有才能的人”等文本,来证明其“统治者应从全体人民中产生以及由人民选举这些人”观点的正确性⑧。阿奎那的思想对中世纪后期广有影响。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1255-1306)秉承阿奎那的衣钵,提出了教会高级教士需“通过人民的选举和赞同获得权力”⑨的观点。他们的言论再次在基督教界确认了选举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巩固了通过选举产生教会管理者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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