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7-0148-08 中国的市场经济始于何时?中国近代是否存在市场经济时期?市场经济的框架和外在表现是什么样,具有什么特点,又如何界定?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中国近代经济史的研究者来说是不应回避和绕开的课题;就是对于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研究者来说,同样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长期存在商品和市场,但快速发展演变成市场经济,却是从1911年的辛亥革命开始,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时已经基本成型。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以武装起义全国响应的方式,在不长的时段里,实现了改朝换代的“政治突变”,成立了中华民国,中国社会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一个国家基础的经济,在出现“政治突变”之后,是否也会相应地出现“经济突变”?这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具体到辛亥革命而言,它确实推动了中国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同样可以认定辛亥革命带来了一次“经济突变”,只不过其带来的经济突变时间拉得较长,表现不如政治突变那样激烈而已。在分析辛亥革命对近代中国经济带来的冲击和演变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观察:一个是没有变动或变动不大的部分;另一个则是变动较大的部分。 一、辛亥革命后中国经济变动不大的部分 基本没有变动或变动不大的首先是广大的中国农村经济。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几千年延续的农业国。这一点,在辛亥革命爆发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也因此,辛亥革命这种上层政治变动,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对农村经济的广泛冲击和影响,因而农村经济属于基本没有变动或变动不大的部分这一点,应该不难理解。但是,此后商品经济作物种植扩大、农牧垦殖公司增加和以梁漱溟、晏阳初、卢作孚等为代表的农村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兴起,也显示出农村的改变在进行中。① 其次,基本没有变动或变化不大的另一领域是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商事习惯,以及某些成文和不成文经济制度的延续和影响。这方面的内容较多,这里分别各举一个典型之例以为说明。 先举传统商事习惯方面之例: 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普通企业商号就有吸收社会储蓄存款作为自己营运资金的商事习惯,这种习惯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除典当、钱庄、票号等传统金融机构经营存款外,“也有一般工商店铺如盐店、布铺、米铺、杂货铺、珠宝铺等兼营的存款”,甚至“一些在地方家产殷实、且经济信用较好的财主有时也接受他人寄存,并付给薄息”。这种商事习惯,并没有在辛亥革命之后有所改变,反而随着辛亥革命后中国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并广泛存在于新式机器大工业企业中,成为这些企业扩大规模进而发展的重要筹资手段。② 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这些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方式和规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发展。 这些变化发展中,通过报纸等传媒刊登广告公开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鼓动,为自己招揽社会储蓄造势是前所未有的特点之一。对此,当时人王志莘在其所著《中国之储蓄银行史》一书中针对此点就曾指出:“我国商家如银楼绸庄粮铺典当等等,向多吸纳社会存款,以资营业上之运用周转,然都不公开招揽,系由相识戚友辗转介绍而来。……其以公开广告方法吸收存户储蓄者,民国以来甚多……”③ 关于这种变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0年3月20日发给上海银行公会的信函中也指出:“迩来沪上各商号如中国内衣公司、世界书局、中法药房等,均以储蓄两字为增加营业资本之唯一方法,假报纸广告大事宣传,不惜诱以厚利,多方招徕,甚至大世界游戏场亦添设各种储蓄存款以固厚其营业上之实力。因之沪上储蓄机关之多竟自汗牛充栋。”该信函忧虑地指出:“诚恐此端一开,日后商店无论大小皆将以储蓄为主要业务,其资本不必筹措,尽可以厚利吸收……”④ 这期间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出现的另一个变化,是这些公司商号纷纷成立专门的储蓄部招揽吸收社会资金。关于此点,王志莘在《中国之储蓄银行史》一书中指出:“先施永安新新中原等百货公司、中法中西等药房、九福公司、同昌车行、ABC内衣公司、大世界等,均曾有储蓄部之设。先施永安两公司之储蓄部开办于民国七年,新新公司者开办于民国十五年,中原公司者开办于民国二十年,同昌车行之储蓄部与中法中西两药房合办之妇女美德储蓄部则开设于民国十九年。”⑤著名的荣家企业在面粉厂达到12家、纱厂达到6家的1928年,也成立了专门经营储蓄的同仁储蓄部。⑥ 这里,我们不评论这种企业商号直接吸收社会储蓄现象本身,我们只是需要了解和证实,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在农业社会中就长期存在,当近代中国向工业化社会发展转型时,尽管近代机器工业已经出现,但是史实证明,这种传统依然得以延续并发挥作用,在形式、规模和重要性方面甚至超过以往年代。 再看成文或不成文制度延续之例,这里举企业分配方面的“官利”制度为例进行说明: “官利”,又称“官息”,也称“正息”、“股息”、“股利”,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它的特点在于:其一,不管是谁,只要投资入股成为企业股东,就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利,而不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二,这种固定的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计算。其利率虽因企业情况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大体19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年利一分,清末一般在八厘,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六厘。因为必须支付官利,所以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红利在这里被称为余利或直接称呼红利)。其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虽工厂尚未建成开工,铁路尚未建成通车,官利也需支付。由于企业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需支付官利,所以常常“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宫利”。⑦由于官利具有这些性质,所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企业投资人的关系,而是投资人又兼债权人。股票的性质,也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证券投资,而同时又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