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期合作:防范企业仓单质押融资风险的新举措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才斌,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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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商业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的质量、货物能否提取、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仓储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以往的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非标准仓单质押主要面临三类风险:质押品监管不足;伪造仓单风险;质押商品价值波动风险。

      “柠檬”理论对传统仓单质押业务萎缩原因的解释

      参照Grossman、Hart和Rogerson的理论,仓储企业在未被银行监视时候采取行动,仓储企业在与银行签合同之前已经隐藏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模型。在大多数道德风险模型中,没有观察到的行动被称为仓储企业的“努力”。道德风险问题出现是因为银行不能观察到仓储企业的努力水平。不过,与努力相关的变量(如利润,产量水平)是可观察的。问题是之后设计一个基于观察易变因素合同,来引出未观察到的变量(努力)的最佳支出。

      假定银行无法观察到努力,但是能观察到的得到的收入R(E),R'(E)>0(E为努力水平)。假使质押仓单业务已经开始了,银行的利润函数是简单的:π(E)=k(E)-WCR(E)(1)。

      下面问题是选择一个支付计划W(R(E)),以使仓储企业作为一个收入函数要取得利润最大化。对这个问题的公式化通过为仓储企业指定一种效用函数完成,U(W,E),随W上升而上升,随E的上升而下降,指定仓储企业的机会成本的效用保留水平U[,R],银行提议的任何合同必须满足个体理性制约或参与约束:max{E}U(W(R(E)),E)≥U[,R](2)。

      其次,银行希望仓储企业自愿做出一个努力水平E*来最大化π(E)。这个情况就是激励兼容限制:E*=argmax{E}U(W(R(E)),E)(3)。

      支付计划W*最大化服从于(2)式和(3)式的(1)式,这是强制合同,它使仓储企业选择努力水平E,使银行利润最大化。

      当R是只通过“杂音”来测得的,就产生了重要的复杂化问题。在市场中会出现风险的仓单业,这个特点是特别现实的。为了描述这个问题,让ε代表一个影响收入的随机变量,R(E,ε)是收入函数。除了对的可能现实的期望值必须被采取为π和U,对这个问题的叙述项描述在(1)、(2)和(3)中的非随机问题一样根本的。

      经济学中,“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本来按常规,降低融资成本,企业融资需求就会增加;提高融资收益,银行供给量就会增加。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时候,降低融资成本,消费者也不会做出增加需求,提高收益,生产者也不会增加供给的现象。所以产生了“逆向选择”。银行不愿意发放仓单质押贷款,于是市场上只剩下了审批繁琐风险依旧很大的普通贷款商品——“柠檬”,从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路径狭窄。

      银期合作防范仓单质押业务的逆向选择

      境外商业银行对企业仓单质押贷款前都要求企业通过期货市场对大宗商品进行保值,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对是否参加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也不同,对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可提供90%的信贷资金,而对没有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提供70%的信贷资金。美国社会公认套期保值对银行的重要性,银行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提供资金、建议等多种方式协助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市场以提高贷款质量。国外银行套期保值的一般做法:

      由于银期合作模式是建立在买卖双方交纳相应保证金及质押实际货物仓单的基础上,而且双方又与指定的仓储企业合作,所以基本上保证了交易背景的真实;同时,期货公司的对信息把握的优势,在交易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方面为银行提供了专业的信息来源,有利于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期货公司通过自身完善的资讯平台和交易平台,在实践中已经具备了自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能力,从而逐步具备了在大空间市场内进行使用价值通过资源组合配置实现其价值的实现能力。由于期货公司在四方协议中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通过与银行共同监管质押货物,从而节约银行的监管成本。为仓单在押品的管理、处置找到了畅通的解决途径,降低银行风险。这里,不仅指在银行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处理在押品的解决途径,还包括在押品因受市场变动而出现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都可通过双方合作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此时,在柠檬理论中,银行的收益R不再通过“杂音”来测得,而是通过期货市场的获利情况,保证了银行收益的最大化。ε转变为代表一个影响收入的非随机变量。

      我国实施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途径

      国家政策层面,目前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有一定局限,各家银行的相应管理办法要么缺乏,要么不成熟,业务的开展还带有探索性质。原因之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提供担保”。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很慎重,对贷款用途把关较严;原因之二,银行对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不甚了解,鉴于是新业务,所以先以试运行为主;原因之三,三家期货交易所都有标准仓单质押保证金业务,投资者若将仓单质押后用于期货交易,就没有必要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而且在交易所质押手续比较简便。突破制度层面的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运行规范是期货标准仓单质押的关键所在。

      银行相关法规层面,由于我国现行法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包括股票和期货在内的资本市场,信贷资金只限于企业现货市场的生产经营,而不能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目前国内尚无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套期保值贷款,而是所谓的“准套期保值贷款”,即指向已在国内期货市物对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做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发放贷款业务,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而企业需要以自有的资金支付保证金。这就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的效率。这也是银期合作时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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