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中壳公司的使用:以三一重工收购三一重机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柯昌文,博士,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武汉 430205。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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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壳公司分类

       对于没有实质业务或显著资产的业务实体通常称为空壳实体,空壳实体有多种类型,根据其法律形式可分为空壳合伙、空壳信托、空壳公司等,比较常见的是空壳公司,简称壳公司。本文主要探讨壳公司。壳公司的主要特征是:①不从事实质生产经营业务;②其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包括现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据此可将壳公司分为以下七类:

       一是按形成的阶段可将壳公司分为:①原始壳,是指公司在创立时就是壳公司,在创立时没有生产经营业务,是为了持股或为了与一个或多个公司合并而创立。②开发阶段壳,是指公司根据商业计划创立,后来因为商业计划失败而成为壳公司。③停止营业壳,是指公司进入经营阶段后,因某种原因停止营业而成为壳公司。④破产壳,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公司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后因某种原因陷入破产,在破产重组中将业务和资产出售而成为壳公司。

       二是按注册地可将壳公司分为境内壳公司和境外壳公司,境外壳公司也称为离岸公司。

       三是按股东结构可将壳公司分为公众壳公司和非公众壳公司。国内所讲的壳公司通常是指上市壳公司,即公众壳公司。在美国OTCBB或粉单市场有大量的公众壳公司交易,在我国的三板市场也有一些公众壳公司。

       四是按该公司的股票是否有进行买卖交易,可将壳公司分为交易的壳和无交易的壳。股份无交易对壳公司的购买方而言有利有弊,因为股份无交易,购买方不用担心股份购买前的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卖空等产生的潜在的遗留问题,但购买后公司没有股东基础。股份交易的壳公司对购买方而言利弊刚好相反,虽然在购买后公司股票能很快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可能购买价格较高,并有一些潜在的债务。

       五是按是否有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公众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可将壳公司分为报告的壳公司和无报告的壳公司。2009年,美国报告的壳公司超过1400家。

       六是按设立、持有目的可将壳公司分为用于合法目的的壳公司和用于非法目的的壳公司。虽然有一些壳公司用于非法目的,大多数壳公司用于合法的商业用途。

       七是按壳公司的名义控制人与实际受益人是否一致也可对壳公司进行分类。一些壳公司的名义控制人与实际受益人一致,这类壳公司是根据真实身份注册的。也有一些壳公司的名义控制人与实际受益人不一致,有的甚至是借用别的公司临时充当壳公司,即一些人用到的挂靠别的公司操作业务或借用别的公司的银行账户操作业务。

       二、壳公司与资本运作

       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通常要设立、拥有壳公司作为资本运作的平台和通道,通过多家壳公司构建复杂的股权关系和资金网络是资本运作的基本方法。公众壳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一些国家如我国设立公众壳公司的条件十分严格。私人壳公司容易设立,不需要对股东、控制人和受益人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易于隐藏股东、控制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在设立过程以及其后的操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从而方便资本运作。如果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有大量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企业(NIS)存在,NIS提供的就是壳公司的注册和出售业务。注册和维持一家壳公司并不困难,费用也不昂贵。一些壳公司为了向外界显示其业务存在的真实性,会向 NIS等购买办公服务包,包括注册公司地址、配置办公室电话、记录电话、提供e-mail账户以及编制、提交税务报表、办理银行业务及其他会计服务。

       在一些壳公司中,不是以个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权,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公司、普通合伙、信托或其他业务实体的身份持有股份,形成多层持股的壳公司结构,从而更加隐藏最终控制人与壳公司的关系,使得要探寻实际受益人和壳公司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困难。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设立多家私人壳公司,从而构成壳公司网络。

       一些企业通常在金融中心或避税地注册私人壳公司。在一些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地设立私人公司的要求和费用比较低,不要求报告公司成员或经理人的身份,有的要求公司任命一个人执行或签署公司文件,但并不需要报告该人的身份。即使要求报告股东的身份,通过委托持股关系也可以隐藏真正控制人的身份。英属维尔京、开曼、百慕大这些原本无名的小岛因为税率低,金融交易活跃,银行保密性强而成为大量壳公司的注册地。我国很多知名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都以境外注册的离岸壳公司的名义上市,包括新浪、联通、网易、金蝶、神州数码、TCL国际、华润置地、光大国际、百度、蒙牛乳业和分众传媒等知名企业都通过这种方式运作。

       在资本运作中使用壳公司的方式包括:通过并购公众壳公司达到上市的目的;将壳公司作为纯粹的投资、持股平台,这类壳公司称为壳持股公司;将壳公司从形式上作为资产转让或资产出租、特许权授予等业务的操作平台,以归集、收取相关业务的收益;将壳公司作为境内或跨境的货币和资产的转换和转让的操作平台或通路;将壳公司作为境内或跨境的并购重组的操作平台,以获得资产重组溢价收益。

       还有一些企业将壳公司作为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操作平台,利用壳公司作为资金转移的通路和中继站或者是资金转移的目的地。因为在资金转移中通常要掩盖、隐藏资金转移行为,而掩盖、隐藏资金转移的最终受益人往往借助壳公司这个工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资金转移发起人为了顺利转移资金,往往通过收购或新设拥有若干家境内或境外壳公司,形成壳公司网络,并为壳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然后借助壳公司网络形成的银行账户网络作为资金转移的通路。通过这种模式进行资金转移,可以充分利用环球银行(SWIFT)建立的国际电汇链以及境内银行建立的境内电汇链,将资金转移到任何有银行存在的地方,而且通过对作为转移通路的壳公司股东身份的隐藏,使得整个资金转移的性质和目的以及资金转移发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难以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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