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现有一批保质期已过但未销售的产品(不是因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产品滞销)。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会计上应该怎样做账? 答:贵公司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上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但贵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相关会计分录为: ①发现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②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问:我公司设计了一种新型机器,研发成功后将批量生产并对外销售。在该机器设备的研发过程中领用了一批钢材、刀具劳保等。目前机器已研制出来并进行了试验,整个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费用支出: ①为研制机器耗用的材料费 ②为研制机器发生的人工费 ③试验时发生的机器运输费 请问以上4种费用应分别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否可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新产品研发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人工费 库存现金 答:贵公司的此项活动,属于新产品的研发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该项目的研究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当期期末: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发生的,则应该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因此,对于贵公司在研发该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应该按照思路进行区分,分别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 问:2010年有一笔投资收益业务漏记,请问现在如何处理: ①补记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②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处理? 答:①这是在调整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所以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 贷:利润分配 ②根据新税法,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则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利润分配 问:我公司在菜市场上购买蔬菜,没有取得发票,在财务上怎么处理。有时到粮店买粮时,取得收据,可以作为凭据入账吗? 答:您企业是属于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收据不能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来讲,对于菜市场来说,市场管理中心可以代开发票,同时您也可从超市购买,也可取得发票。应该要取发票才能入账,收据是不可行的。 问:我单位生产厂房是租的,地税局说协议里没写发生的税由出租方交还是承租方交,按规定应由使用人交(土地税和房产税),可是土地税和房产税出租方已经交过了,我单位再交不就重复交税了吗? 答:需要分两个税种分析: (1)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此规定可知,应该由所有人缴纳,如果上述业务不是转租,则所有权人为出租人,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2)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