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前期调研 201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部署,引导建筑企业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改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对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2012年4月28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以中建会字(2012)5号文印发了《关于填报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研测算表的通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承担了组织开展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调研测算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反复研究制订了调研测算表,并且召开座谈会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博采众纳,最后定稿为目前大家看到的表样,即《2011年建筑业企业(服务业)纳税情况调查表》、《建筑业企业(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情况测算表(2011年)》、《建筑业企业(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补充资料(2011年)》。 2012年6月15日前,各调研测算企业和单位填写完成的表格资料以及针对企业和单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的增减变动的分析资料,经企业和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后已报送至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资料汇总情况尚未公布。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点和难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有以下要点和难点: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建筑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工程造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前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的税金组成项目中只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等。 当前建筑业工程造价的组成项目主要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专项基金、计划利润、税金等,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占工程造价的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建筑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工程造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其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的税金组成项目中只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需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沟通,同步改革当前的建筑工程造价的项目组成及其计算方法。 (二)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管理重点和力度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以包代管。不少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盲目追求低价采购和利润最大化,长期忽视对成本核算的规范化管理,对采购材料票据的收集不完善、不健全,而市场竞争使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地区性蔓延,日趋普遍。
从国家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建筑业企业大约71863个,从业人数4160万人,年产值96031亿元。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失、建筑市场的系统性不规范将使这些地区中的许多建筑企业很难完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依据,特别是沙子、碎石等地材。地方各级主管部门面临的整治压力很大,必须牢固树立顾全大局、立足长远、通力协作的决心,坚决摈弃眼前小利,为建筑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的外部市场环境。 (三)地方财政减收的预期可能会使不少地方政府产生畏难退缩情绪,放慢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步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主要税制安排中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适用11%税率,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中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的营业税收入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据业内人士估算,倘若“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全国企业将减负1000亿元。地方财政减收的预期可能会使不少地方政府产生畏难退缩情绪,放慢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步伐。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企业,普遍存在税负降低的预期。但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来看,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甚至是“税负大幅增加”,让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建筑企业心怀忐忑。 截至2011年3月底,上海市有12.6万户纳税人进入改革范围。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大都由原来5%降为3%,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一般纳税人中,研发技术、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以及80%的文化创意服务纳税人,其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总体减税规模达到20亿元。但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市65家物流企业进行调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报告称,这些企业在2008~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