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

作 者:
张洁 

作者简介:
张洁,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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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7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了北京等8个省市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日期及其适用的政策文件。

       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将对公司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对此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从业务、商业与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否则将会长期增加合规性成本与商业运营成本。如何应对此次试点改革成为试点地区相关企业税务工作的重点,包括非试点地区企业、非试点行业都需要对如何应对营改增作出积极考量。

       一、上海试点企业应对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改革在上海试点几个月以来,企业对营改增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从政策发布到实施时间较短,企业仓促应对。上海企业有六周的时间进行增值税试点的准备。营改增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不仅仅是税务和财务工作的调整,还涉及到业务、信息系统等的调整,准备很仓促。北京市将在9月1日开始试点,准备时间仅仅1个月,当然北京的企业可以吸取上海的经验,但必须尽快做出完善的应对之策。

       二是部分企业对营改增政策了解不够,又不积极应对,不懂得如何从这次改革中规避风险和获益。许多企业在定价、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依然沿用营业税时期的策略,没有根据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是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好处,却在同业竞争中进一步丧失议价能力,业务开展上受到限制。

       吸取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经验教训,北京等8个省市的相关企业必须及时甄别试点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将涉及到服务业务收入进行逐项的性质和地域分析,以及对购买服务的支出进行逐项的性质和地域分析。笔者将对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定价、销售、采购等环节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法。

       二、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客户的影响及应对

       企业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必须联合思考以下几个问题:营改增对于本企业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的价格有何影响?如果价格将上升,是否会导致需求提前?如果价格下降,是否会导致需求延迟?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目前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持续执行?影响会有多大?对不同试点地区的客户销售政策是否需要调整?该如何调整?

       (一)客户在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单以服务业A公司与其客户为例,试点前后的收入、税费区别详见表1。

       从表1可见,当客户在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理论上提价的范围在0.7%~6%之间,提价6%客户则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6%的好处完全就由客户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基础上,企业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分享客户降低税务成本的好处。通过测算发现,提价1%对企业本身和客户的成本都是减少的,双方都可以享受税改带来的利益,故最后变成在0.7%~6%的提价范围内双方如何来划分利益的问题。企业可采取的策略是既可以在保持客户成本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加价,也可适当降价来提升市场,但要明确95是下限,争取价格大于95。

       我们可以发现,提价对于服务性行业的实际成本降低(虽然税负是增加的)作用是明显的,实际税负增加是0.66%,而提价空间0.7%~6%比较广。服务行业的特点是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比较少,所以通过提价来降低成本的弹性大于获得能够抵扣的进项直接降低税负的弹性。

       (二)客户不在试点地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客户不在试点地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客户的成本会增加0.7%,可能不愿意承担额外的成本而要求企业降价,测算过程见表2。那么,企业减价的底限必须坚持95。

       (三)客户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客户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客户的成本增加0.7%,可能要求企业降价,测算过程见表3。如果客户现在是营业税纳税人,由于营改增实际税率降低,企业有可能适当提价,但需要具体判断。任何价格改动,可能带来利润的变化,业务部门应事先与财务部沟通。

       三、营改增对试点企业供应商的影响及应对

       对于供应商,企业应考虑以下这些问题:企业现有的或潜在的供应商中,有多少可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是否应该停止与这些企业的业务往来而转向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企业的现金流有何影响,尤其是对税率可能提高的营业税纳税人影响?企业如何确保在缴纳增值税之前,收到客户付款,同样,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缩短购进时缴纳增值税和抵免进项税额的时间?

       我们可以明确,相同条件下,选择试点地区的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或者要求供应商的关联公司能够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要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很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将丧失大量商业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试点企业是小微企业,那么必须尽快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投入在会计核算上的成本不能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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