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节能环保等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建平,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赵新贵,江苏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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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我国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给予了若干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通过制订相关《目录》,对不同领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条件、明确范围。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免”),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减半”)。

       (一)政策优惠的对象,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项目,而非企业自身

       对于具体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税法授权相关部门以《目录》的形式予以规范。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5大类项目明确了可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具体条件。如果享受优惠的企业在项目优惠期内将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受让企业可就该项目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甲公司2008年投资建设一公共污水处理工程,2009年取得第一笔收入,2009年至2011年享受所得税“三免”优惠。2012年甲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可从2012年起享受该项目所得的“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政策优惠时间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所得税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这里应注意:

       1.优惠政策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项目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而非盈利年度,这种处理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

       2.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的“三免三减半”,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日,即2008年1月1日后执行。对于在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投资运营、并已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项目所得能否享受新税法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对此,《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如A企业2005年经批准投资建设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2006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则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不能享受新税法下的免税优惠,但可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08年免税,2009年至2011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

       1.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后的相关文件也有强调,如《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就强调,居民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所得,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根据财税[2012]10号文,可就这些项目所得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税优惠。大部分企业在此文出台前并未享受该优惠而多缴了税款。对于这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曾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虽然该政策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其精神也应可适用以后年度的类似事项,在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款。在会计处理上,因为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和处理是基于当时的政策规定,现在收到退税或抵缴税款,是因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导致,该政策在以前年度并不存在,因而该事项并不属前期会计差错,也非会计政策变更,应将其冲减收到退税年度或抵缴税款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曾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了变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对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财税[2008]48号文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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