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提升销售额,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将业务范围向周边省市拓展,到外地销售货物。请问我公司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需办理哪些税务手续?我公司应如何申报纳税,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还是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是到外地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你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有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你公司到外地销售货物,应根据上述规定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我们在税务检查时发现,原从事水产品初加工的某企业2011年扩大了生产经营范围,增加了海水养殖等业务,但企业没有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增加的经营业务均为免税项目,该企业对这部分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该企业的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从事税法所列举优惠范围内的项目,因此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该企业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摘自《中国税务》(京),2012.8.47~48 问:我公司为一家高新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我公司投资一家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该如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对于该项分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答:(1)收到分红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取决于贵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在账上是如何核算的: ①如果贵公司仅仅是短期持有该项股权投资或者持有意图不明确,且对该合伙企业没有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应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取得的分红,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②如果对该合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核算时要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收到分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到分红确认为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是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而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以是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1.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2.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3.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请问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您的表述中,属于总分公司之间,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所得税释义以此条进行解析: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