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企业预收的售房款,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此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另外,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存在上述差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实行核定征收,在项目完工时实行查账征收,就会涉及较为复杂的衔接处理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初成立,注册地点位于市区,当年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0年2月,开发某住宅小区。该项目于2011年12月底完工,总计可销售面积为50 000平方米。 (2)2010年,销售住宅10 000平方米,取得预售收入10 000 000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2011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将剩余的40 000平方米住宅全部售出,当年会计账面结转收入50 000 000元(含上年预收款转入的10 000 000元)、销售成本30 000 000元(为该项目全部的开发成本)。 为简化处理,假设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税所得率为20%,不考虑土地增值税。请问,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当年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处理 (一)2010年度 1.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10 000 000 2.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为10 000 000×5%=500 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500 000×7%=35 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 000×3%=15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000 贷:银行存款 550 000 由于该项目当年尚未完工,相应的已缴税金及附加不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 000 000×20%×25%=5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二)2011年度 1.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 5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30 000 000 2.2011年计算营业税时的销售(预售)收入为40 000 000元。 应缴营业税为40 000 000×5%=2 000 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2 000 000×7%=140 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 000 000×3%=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0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000 年底开发产品已完工,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分别为2 500 000元(500 000+2 000 000)、175 000元(35 000+1 401 300)、75 000元(15 000+6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