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拆迁的财税处理及对转型、升级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苗忠,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赵涛,绍兴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000。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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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搬迁、拆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通知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一是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注意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及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1)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2)结转补偿部分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3)补偿搬迁中的损失费用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4)属于新建资产补偿部分时,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平均分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5)结转补偿款结余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对于非公共利益搬迁,一般可认定为市场交易行为,即企业处置相关搬迁资产,其对价就是搬迁补偿款。因此,企业处置资产、收到补偿等应分别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将搬迁部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3)变卖旧机器收到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4)变卖旧机器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5)将上述部分的盈亏计入营业外收支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三、企业搬迁、拆迁财税处理的区别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一般企业搬迁、拆迁财税的区别及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一般企业的搬迁、拆迁,如果不是用来重置,其搬迁、拆迁的净额要计入到营业外收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转销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则这部分内容是要作纳税调减的;还有未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则这部分内容就会涉及纳税调增(或调减),在审核时要特别加以注意。

      (二)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财税处理的区别及应注意的事项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此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在搬迁、拆迁存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损失的,在财务上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反映,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减值准备等特殊情形,这部分内容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基本一致。(2)补偿搬迁中发生损失费用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处收入”科目。这部分在税法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3)属于新建资产补偿部分,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平均分摊时,借记“递延处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部分在税法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4)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对企业十分有利,既可节税,又可节约资金。(5)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要关注在此期间发生的重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发生的支出,如果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大于重置所发生的上述支出,则其余额要并入应纳税所得,为此财务要做好的工作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核算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包括补偿收入,重置支出,结转补偿部分及结转补偿款结余;二是对重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明细账中要单独列明,以便及时计提或摊销;三是每年对其搬迁或补偿收入,重置支出要在备查簿中记载,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四是要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事项向税务部门备案,以利于税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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