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选定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其5年前境内购买的某固定资产是以人民币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按照当时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折算为125万美元入账。A企业每年按美元原值计提折旧12.5万美元。现在由于汇率变化较大,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折旧12.5万美元按年末汇率1美元=6.68元人民币折算,将导致折旧相对减少16.5万元[12.5×(8-6.68)],从而不可避免地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 A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基于历史成本的原则,税务上是否认可按照当年人民币购买价的历史成本以及原汇率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呢? 答: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A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其次,既然A企业选择了美元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就不能因汇率折算的差异而否定正常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计提折旧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随意调整其税前扣除依据。 应当注意,尽管按照现行汇率折算后折旧将会减少,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不一定会因为汇率变动增加所得税支出。例如,A企业折旧因汇率变化减少税前扣除16.5万元,但是以美元记账的固定资产净值62.5万元(125-12.5×5)所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82.5万元[62.5×(8-6.68)]还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今年支付去年已提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 答:“今年支付去年已提”说明去年已经做了损益,今年只是支付,直接减少银行存款及相应负债即可,不用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该科目核算。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费用或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类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 问:我们是个体砖厂,未建企业账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厂里的耗电情况进行了核定征收。请问,该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于你们砖厂而言,由于未设置账簿,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