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

作者简介:
王冬生,赵岩,李茂娇,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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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境内外所得总额一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计算境内、境外各自的所得,尽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最终应纳税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已成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供读者参考。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根据税法,只有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间接抵免,不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经营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因此,本文以股息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假定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适用所得税率是30%,应纳税所得是2000元,缴纳所得税600元,税后利润1400元。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给A公司200元,扣缴预提所得税20元,A公司净股息收入180元。B公司所纳600元税额中,与分给A公司200元股息对应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为简化计算,假定A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层间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没有需要对应调整的应扣除费用。只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应补税额对比表见表一。

       从表一的比较可以看出,股息所得如果直接抵免,需要补缴所得税。如果间接抵免,在享受一层间接抵免的情况下,不用补缴所得税。

       与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是净股息所得加上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相比,可以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还要加上股息所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可以抵免的所得税的增加额(假定是X),要远远大于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增加额(X×25%)。这导致股息所得直接抵免时需要补缴所得税,间接抵免时就可能不用补缴或者少补所得税。因此,如果有来自境外的股息所得,应尽量享受间接抵免政策。

       非股息所得的直接抵免变为股息所得的间接抵免

       根据1号公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只能适用直接抵免。以利息收入为例,如果将只能适用直接抵免的利息所得,变为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就可以多抵免一部分税款。那么如何实现这种转换呢?

       第一步:将借款变成投资。

       第二步:最后撤资或转让股份,收回成本。

       采取这种方式,需要比较苛刻的前提条件,如境外企业须处于减免税期,而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饶让抵免的规定。

       假定境内A公司需要给境外B公司贷款100万元,每年取得10万元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每年可以净得9万元利息。为享受间接抵免待遇,A公司将100万元贷款变成对B公司的投资100万元,假定持股比例超过20%。B公司有能力每年向A公司支付股息10万元,扣缴预提所得税1万元。假定B公司适用税率20%,处于免税期,支付贷款利息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如果将A公司的贷款变为对B公司的投资,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110万元,免缴所得税22万元。假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则与10万元股息对应的所得税是2万元。为简单计算,假定境外所得税抵免只有一层。通过表二,可以看出利息所得与股息所得对最终应纳税额的不同影响。

       境外利息所得与股息所得补税对比表见表二。

       取得与贷款利息相等的股息后,A公司可以采取撤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

       间接抵免的境外第一层企业尽量放在有税收饶让待遇的国家

       税收协定中的饶让待遇,可以使国内企业充分享受境外的税收优惠。但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实行分国不分项,享受三层间接抵免待遇的股息所得,按第一层企业所在国进行归集计算。所以,第一层企业尽量放在有税收饶让抵免待遇的国家,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目前,与香港的安排,与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协定,都有间接抵免的规定。

       境外所得大小对最终应纳税额的影响

       在境内外所得总额一定,境外所得已经缴纳的税额也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境外的所得额不同,则最终的应纳税额也会不等。这也为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境外所得在境外负担的所得税是一定的,如果是利息、租金等,境外负担的所得税就是被扣缴的预提税,如果是可以间接抵免的股息,就是被扣缴的预提税再加上间接负担的所得税。但是,根据1号公告的规定,在计算境外所得额时,纳税人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发生的一些共同支出,可以按照合理的比例,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分摊扣除。共同支出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境外所得应分担的支出,可以按照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工资支出比例、其他合理比例确定。不同的分摊比例,导致境外所得可能不同。由于支出是在境内外所得之间的分配,并不会因此影响总的应税所得,境外所得大了,境内所得就小,反之亦然。因此,在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一定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大小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应纳税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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