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2)06-0121-10 在世界范围内,青年就业问题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实践中,青年劳动者往往比成年劳动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缺乏工作经验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初入职场困难,所面临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不稳定而且较差,难以承担必要的家庭和社会责任,进而影响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近年来,各国的就业立法和政策中都十分关注促进青年就业。本文对欧盟以及欧洲一些主要国家在促进青年就业方面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介绍和评价,并总结其经验教训,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一、青年与欧洲青年的就业问题 (一)对“青年”的界定 对于“青年”这个概念,在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的立法界定,从劳动法的角度,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即必须年满16周岁,但是立法并没有专门就青年劳动者给出一个上限规定,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我国是没有青年劳动者这个概念的。但事实上,在联合国、欧盟以及欧洲的很多国家对何谓青年都有所界定。这种界定有的是通过立法来体现的,有的则是通过有关的政策文件所体现的。对于青年概念的界定,其法律意义在于,可以明确将青年作为一个需要立法给予特别对待的社会群体,也即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然后根据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进行特别的立法。 从目前来看,对于青年的界定,主要是以适于工作的年龄为标准的。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定义,青年是指介于15周岁至24周岁之间的人。但是,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以及政治因素不同,对于青年的界定又各有不同。一般而言,在欧洲国家中,比较统一的做法是规定最低年龄限制,而这种最低年龄限制往往是与各国学生允许离开学校的最小合法年龄相一致的,超过了这一年龄,学生就不再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可以在继续接受教育或者走入社会之间进行选择,基本上欧洲各国都将合法离校年龄规定为15或者16周岁。相比最低年龄的规定,对于年龄上限的规定则基本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国家规定24岁,有的国家则规定29岁、30岁乃至32岁(如西班牙和意大利)。① 在上述以年龄作为标准所界定的“青年”当中,还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即可以将他们划分为青少年和成年青年,因为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很多时候体现在立法上对他们的规定也就有所区别。一般来说,青少年阶段,国家立法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让他们接受基本的就业技能培训,而在成年青年阶段,国家立法则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改善他们的就业或者创业的条件,鼓励和促进他们更快、更好的就业。与此相互区别,本文在概念上将超出青年年龄标准以上的劳动者统称为“成年劳动者”。 (二)欧洲的“青年就业问题”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欧洲共有将近1亿15岁至30岁的青年,占欧洲总人口的1/5。相比年长一代而言,这些青年面临着一系列就业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何实现从教育或培训走向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其中又有诸如缺乏工作经验或者其掌握的技能不符合雇主要求,甚至还有相当部分青年,例如一些移民后裔或许多东欧国家的青年就根本没有接受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他们总体上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较差工作条件和低待遇等问题,他们更加容易失业并只能从事兼职工作,或者获得临时劳动合同。青年还更加容易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以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在该危机当中失业的青年人数远远超过成年劳动者。与2005年至2008年欧洲青年失业的稳定比例相比,2008年到2010年第2季度,欧洲15岁至24岁的青年失业总人数达到了520万,比2008年初的青年失业率高出了1/3,而且这些数据只是欧洲的平均数据,在不同的国家,这些数据还有较大差别。② 具体来说,与成年劳动者相比,欧洲青年的就业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青年劳动者的就业率明显比成年劳动者的就业率低,而失业率则明显要高。而且这种差距还会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情况是,青年妇女的失业率又要比青年男子的失业率高得多,考虑到这个因素,很多国家如意大利在其青年就业促进立法当中也会有所关注,例如规定青年妇女劳动者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③二是青年劳动者的就业水平相比较于成年劳动者而言更低。青年劳动者往往从事较低等级的工作或兼职、临时工作,而且所获得的待遇和报酬更低,尽管他们付出的劳动价值相当甚至能够付出更好的劳动。而因为青年的各种待遇更低,所以一旦遇到危机需要裁员时,更低的裁减成本使得雇主倾向于首先裁减青年,也就是说较低的就业水平进一步导致了青年更加容易失业,导致其失业率在一些特定时期增高。值得一提的是,导致青年失业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中有一个比较特殊,那就是青年劳动者的主动失业,即青年劳动者更加容易跳槽,而这却往往会使得青年就业不稳定的趋势进一步加剧,并进而影响其整体就业水平。 二、欧盟水平的青年就业促进法律和政策 (一)欧盟青年就业促进法律和政策概况 欧盟的就业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各种立法的组合,总体上它由具有欧盟水平的各种立法、政策、共同宣言、建议以及有关的行动计划等共同组成,这些制度大体上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时代就开始逐渐形成。但迄今为止,欧盟在就业领域的立法权还是有限,涉及劳动合同和职业培训等问题通常只能由成员国的立法规定,而欧盟的立法除了一些涉及基本人权范畴的问题,如平等权、安全和健康权等方面有相对较为细致的指令或规则之外,更多的是将各种具有社会政策性的内容宣示在各种公约当中,或者直接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欧盟统一的社会行动计划和政策。换言之,欧盟的就业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政策法。④事实上,在欧洲,人们通常将各种指南、行动计划和政策也称为软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