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语境下的“体系”一词,都蕴含“质”和“量”的双重侧面。一个两个,固然不能称之为“体系”,但碎砖三千、乱麻一堆,多则多矣,同样也距离“体系”甚远。凡称“体系”者,总要配置合宜、排列有序、相互协调、各展所长,方能名副其实。即以“禁毒法律体系”而论,辖下的“量”是足够了,“质”则成色不足。本文从清理禁毒法律体系的头绪入手,勾画出禁毒法律法规的轮廓,然后细细比对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禁毒法》与其他行政法之间的规则,逐一找出其中的重合、脱节、冲突等问题,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完善贡献一条思路。 一、理一下禁毒法律体系的头绪 禁毒法律体系是指与毒品(也包括特定语境下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2007年的《禁毒法》颁布为标志,“禁毒法律体系”一词已被越来越频繁地提及,其中不乏溢美之词,如“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体系以《禁毒法》为专门的禁毒法典,构成禁毒法律体系的基础,《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主线,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单行禁毒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为具体内容,以非禁毒专门法中涉及禁毒的法律规范为补充,形成互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① 以这种“宏大叙事方式”对禁毒法律体系进行评价,实际上并不能准确地给出禁毒法律体系的定义,还忽略了这一体系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例如,国际法必须经过移植,才能转换为国内法,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把国际法直接作为本国法源的,因此不能把联合国禁毒公约也算作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又如,禁毒法律体系并非仅限于实体法,至少在“两高”司法解释里,就有相当数量的程序法内容,②因此禁毒法律体系也应包括《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再如,在《禁毒法》颁布之后,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是很齐全了,但“齐全”并不当然意味着“相互配套”。恰恰相反,法律越齐全,相互配套的工作就越繁难,或者说,越容易发生相互之间的重合、脱节、冲突等问题。刑法与行政法、《禁毒法》与其他行政法,都迫切需要精心整合,方能有望“相互配套”。 “禁毒法”之谓,有狭义和广义两解。狭义专指《禁毒法》,广义则泛指包括《禁毒法》、刑法和其他行政法在内的全部禁毒法律法规。其实“禁毒法”一词,也是晚近才发生了词义的变迁。以往习惯于将刑法称之为禁毒法,而将行政法称之为毒品管制法。2007年出台的《禁毒法》,就其类别而言当属行政法,就其性质而言仍为管制法,但偏偏用了一个“禁毒法”的名称,使得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禁毒法与管制法之间的界限变得颇为模糊。本文为了叙述便利,仍将这部《禁毒法》纳入管制法的范畴。 前文已述,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表现为数量众多、体例庞杂、年代久远。或许其他部门法也有类似的问题,但禁毒领域的症状尤为显著和严重。这里面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立法主体多。当仁不让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两高”自不必说,还有诸多行政机关也争相加入,除了比较对口的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以外,连铁道部、商业部、农业部、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等,也踊跃扮演立法者的角色,甚至连机关的下属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一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侦查监督厅等也会发布文件。我们可以质疑这些机关或者部门能否算作地道的立法者,但这些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甚至能起到比刑法条文更重要的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 二是法源门类多。只有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是理想化的憧憬。现实中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只不过半页纸、二三句话而已。但名称则百花齐放,任意措词,如通知、答复、批复、座谈会纪要、解释、指导意见、电话通知、公告、立案标准等等,不一而足。 三是制定多而废止少。几十年来我们立法无数,但很少进行清理工作。即便很久之前制定的、早就过时的东西,由于未明令废止,也不能轻言其存废。《禁毒法》中未见有“劳教戒毒”的内容,但《禁毒法》并未同步废止2003年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相关法规犹在,断言取消似乎还为时过早。2011年国务院《戒毒条例》提到有两种不同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一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另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却只字未提两者的相互关系,而后者正是原先的劳教戒毒场所。两块牌子一个场所,倒是可以作为劳教戒毒并未取消的例证。 还有一些法条,从逻辑上来推断是肯定“死去的”,但事实上还好端端地“活着”,比如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禁毒决定”已被1997年《刑法》明文废止,依附于其上的司法解释当然也不能用了,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事实上“禁毒决定”的“皮”没有了,司法解释的“毛”却一直用到了现在。又如,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和1999年6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两者名称完全相同,内容也几乎雷同,只不过立法主体从卫生部换成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恰似一胞双胎,后者本应同步提及却并未提及前者的废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