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承担着全美56%的基础研究工作,是开展基础研究、传播前沿知识并将新发现用于增强经济竞争力、国家安全及丰富国民生活的重要来源。在帮助大学将知识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专利制度扮演着关键角色。美国建国之初就通过宪法确定了专利保护法律基础,自1790年美国颁发第一部专利法后,专利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2005年专利法再次重修,新签署生效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将专利权判准从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是自1952年以来最重要的变革。研究本次修订背景、内容,以及美国大学在其间的促进作用,可为我国专利制度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借鉴。 1 专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进程 立法提案认为,要保持美国经济健康和促进增长,就必须有健康的专利体系。上次专利修改已近60年,期间科学技术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保护科技的专利制度显然落后了。同时,随着科技创新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人力资本缺乏等多种因素,致使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待审案件积压严重,审查期长,增加了企业对技术拥有的不确定性,阻碍了专利的商业化进程;专利质量问题除引发专利诉讼外,更增加了研究的不公平和市场寻租行为。现行专利体系破坏了发明创新的平衡和经济秩序,制约了以创新驱动为特征的美国经济的发展。 专利制度也是美国重要的政治外交制衡手段。2003年至2004年,USPTO、美国商务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在关于专利政策的报告中,都提出现有制度对自由竞争的不利影响等问题,以及提高专利质量、协调美国专利法与贸易伙伴专利法的必要性等,也推动了专利修改进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法2001年起开始酝酿,2005年6月正式提出修改,希望实现3个改革目标,即提高专利质量、减少失控的专利诉讼、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统一。 2 专利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美国专利法主要围绕上述3个目标进行改革,重要的修改有: 实行先申请制。采用把权利授权给先申请的发明人来增强专利权属的确定性。先申请制简化了申请程序,提供了更为透明、费用节约、符合全球贸易伙伴操作方式的程序,使得美国商业与全球专利申请标准一致,促进发明人能尽快进入市场去转化技术,满足政府、企业和发明人等各方利益。 增设授权后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允许专利授权后1年内可以任何理由提出专利再审。这种早期干预程序有利于减少专利诉讼的风险和损失。审理期限为1~1.5年,由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新引入补充审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请求USPTO考虑、重新考虑或者更正与专利相关的信息。在补充审查中若发现新的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问题,则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调整最佳实施例条款和商业方法专利相关规定。保留用于专利申请为目的的最佳实施例的提交要求,但不再将其作为专利无效或者使专利权不能行使的理由;授权商业方法专利以一个专门的单方再审程序,允许使用最前沿的技术代替昂贵的起诉来再审商业方法专利。 优先审查、USPTO财政授权及对小企业的减免扶持等。授权USPTO可以制定规则,可应申请人的请求优先审查对经济或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下申请的专利在1年内可获授权,但审查量不能超过年申请量的10%。赋予USPTO更大的财政自主权,拥有设立、批准和收取费用的权力,取消转移费用的制度,有利于USPTO雇佣更多专利审查人员、更新电脑系统,从而提高专利申请处理速度。允许USPTO减少某些收费以利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申请专利。要求USPTO利用可用资源设立监察项目(ombudsman program),为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提供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帮助与服务。 3 大学及协会联盟在专利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及对技术转移的影响 与美国的机构和企业一样,美国大学也注重对专利使用价值的管理,但大学更有不同。1980年的《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授权大学可以保留联邦政府资助项目所获专利的所有权,同时认为应将专利价值提升到更高层面的国家目标,借助制度的力量来促进国家创新。《拜杜法案》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大学的知识发现向企业界流动从而开发成有用的产品和工艺。特许权费可以作为科研津贴激励大学从事新的研究,也有助于补偿大学技术转移和科研活动成本。然而《拜杜法案》的目标,永远不会是通过特许权费来增加收入,而是将大学的知识发现用于造福社会。30余年的实践证明,该法案对大学和美国经济社会来说,是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鉴此,应美国国家科学院号召,美国大学联盟(AAU)为首的六个大学联盟联合成立了高等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2005年起代表大学致力于大学科研与专利改革的影响研究和立法建议,解析美国专利制度内出现的问题。通过提供一个有效、高效的行政程序替代法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专利诉讼、消除美国专利制度中的主观因素,建立美国专利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美国专利制度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 3.1 先申请制下如何加强大学利益保障 协会赞同先申请制,认为该制度将美国专利与全球贸易伙伴的标准协调为一致,减少了先发明制下对专利权属的主观评价因素,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引发的诸多专利侵权诉讼等。由于大学发明人同时也是教授,普遍是将自己的科学发现首先发表在同行评议的期刊上获得学术认可和声誉,然后再考虑是否填写专利申请。大学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也会花时间去考虑这个发现会在哪些领域,而不仅仅是就发现点提交专利申请,同时也评估专利许可的商业领域的开发和接受能力。此外,大学作为非营利机构,也总会约束大学快速申请相对成熟的专利技术。这些问题在原来先发明制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先申请制下就会出现新问题。因此协会认为,如果美国要通过从先发明制变更到先发明制程序,以协调美国专利法律与国际专利法律统一,就必须考虑对大学的影响,因而向国会建议:提供为促进学术出版的12个月宽限期程序;要求法律专利申请时发明人的誓言,申明作者是该发明的发明人;保持大学专利临时应用申请机会。这些建议均被采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