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采取全方位政策支持国内技术创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在美国国内的技术创新特别是重大技术创新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美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干预渗透到了创新周期的各个环节,所采取的政策涉及了推动新技术供给、拉动新技术产品需求和规范市场秩序等各个方面。不过,美国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出发点是解决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问题,其主旨并非要由政府代替市场的作用,而是要通过政府的支持调动私人部门开发新技术的热情和动力,促使新技术、新产品顺利进入商业化运作。 (一)美国政府的支持渗透到技术创新周期的各个环节。 一个完整的技术创新周期包括基础研发、应用研发(发明)、实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与小规模供给、大规模市场化等五个环节。在这五个环节,市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灵问题,其中前四个环节尤为明显。不过,不同领域的技术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技术,比如新能源发电技术,在大规模市场化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状况。因此,美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一般都会渗透到创新周期的各个环节。 比如,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政府在风力涡轮机技术创新方面曾给予大力支持。而在风机技术创新和市场化的各个环节,美国政府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美国政府支持国内技术创新的政策涉及供给推动、需求拉动和规则制定三大类。 John A.Alic(2002)将美国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归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对研发活动的直接资助;第二类是政府对研发活动的间接资助,以及对技术的商业化运作给予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第三类是对知识与技术的学习和扩散给予的支持(见表1)。
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上述15项政策可分为供给推动型、需求拉动型和规则制定型三大类。 供给推动型政策主要包括对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对大学优势的充分发挥、构建良好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包括大学和企业)在新技术研发中的关系,以及对新技术研发进行绩效评估等四个方面,包括上述1、2、3、4、6、7、10、11、14等九项政策。供给推动型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解决企业对基础研发和初始阶段的应用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增加企业供给新技术的动力。政府通过加大对研发的资金、人力资源等投入,在财税政策方面向研发活动实施优惠,从而降低研发成本,带动私人部门资金向研发活动的投入。 需求拉动型政策主要包括利基市场(Niche Market)创造和与需求配套的基础设施构建两个方面,包括上述8、9、12、13、15等五项政策。利基市场创造的主要目的是为新技术及其带来的新产品提供初始销售市场,刺激厂商扩大生产规模,推动新技术在实际大规模运用中走向成熟,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平均成本,提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竞争力;与需求配套的基础设施构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消费者与新技术产品供应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消费者对新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刺激市场需求。 规则制定型政策包括对专利的保护、对垄断的限制等。规则制定型政策不直接作用于供给或需求,但它通过规则的作用决定市场结构,间接降低供给者或需求者面临的成本,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化运作能够发生更根本、更长远的影响。 (三)各类政策在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中发挥的效力不同。 一般而言,美国对新技术创新的支持都会涉及以上三大类政策措施。但对于不同的技术,各类政策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力度不尽相同。对于比较容易实现市场化的技术,比如生物农业技术、化工技术等,政府采购就基本不涉及这些领域,政府主要通过研发支持推动这些技术的创新。而对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在这些技术的创新伊始,政府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部给予了非常关键的支持(见表2)。 二、美国政府优先采购国内最终产品的制度框架设计 表2反映,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技术创新,是美国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关键技术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也是我国支持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措施。然而,我国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偏好,遇到了来自国外政府和企业的强大压力。其中,美国政府对我国施加的压力最大。中美第二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方就明确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对国内外产品一视同仁。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华商会最新发布的有关中国投资环境的报告中,也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有歧视外国产品的倾向。
当年,我国为了换取WTO主要成员国对我国入世的支持,承诺入世后尽快递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出价清单。但实际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不意味着我国产品就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围外政府采购市场,特别是进入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产品依然可能遇到各种各样显性或隐性的壁垒。而同时,随着发达国家产品,特别是高技术领域产品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得到国民待遇,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作用却可能大大削弱。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不一定是兴利之举,只是信守当年承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