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均衡、道德证明和融贯论

作 者:
熊浩 

作者简介:
熊浩,北京大学哲学系2009级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反思均衡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使用的证明方法之一,其基本理念是,我们应该实现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和正义原则之间的相互融贯,这种道德证明方法体现出鲜明的融贯论特征。罗尔斯的这种融贯论立场是建立在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提出批评并兼蓄二者之长的基础之上,并体现出了罗尔斯在道德证明问题上不同于传统的基础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理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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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2)04-0098-17

       罗尔斯采用反思均衡方法旨在建立一个评价正义理论的可接受性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一种好的正义理论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最终得出的正义原则必须符合公民内心所形成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而深思熟虑的判断来自于日常生活的直觉,是“在有利于运用正义感的条件下做出的判断,在那种条件下,为犯下的错误所提出的较为常见的借口和解释都是站不住脚的”①。反思均衡要求实现深思熟虑的判断和正义原则之间的融贯,这种主张建立在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

       一、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若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则此社会是被正确地组织的,故是正义的”②。虽然功利主义涵盖社会基本结构和个体行动的行为规则,但罗尔斯的定义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

       据罗尔斯观察,功利主义的问题是,在某些方面无法符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道德直觉。其反直觉之处在于:

       第一,功利主义把从个体出发的推理扩展到社会,只关心社会成员幸福净余额的最大化。功利主义在内部结构上是一种目的论。目的论的特征是:“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再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之物。”③各种目的论都体现出工具理性特征。在个体层面,旨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会权衡得失,可能通过当前的自我牺牲以换取未来较大利益。换言之,工具理性是在各备选项间做选择,在平等看待未来每一时段幸福的情况下,寻求个体幸福净值的最大化。“就如一个个体在当下和未来的收益与当下和未来的损失之间做权衡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在不同个体的满足与不满足之间做权衡。”④个体和社会适用同一种推理,这一看法是反直觉的。因为,个体有形成、修改和实现自己善观念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体有权利决定为了未来而在当前做出牺牲。而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人人生而平等”却阻止了社会为一部分人的幸福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做法。

       第二,由于只关心所有社会成员幸福净余额的最大化,功利主义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体间进行分配,就像个体不关心怎样在不同时段分配其满足一样。⑤正确的分配只有一种,即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与道德直觉的冲突由此而生,因为“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甚,可以为了让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一小部分人的自由”⑥。人们的直觉是个体应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社会每一成员都被认为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⑦。以此而论,道义论更符合我们的直觉。道义论是“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⑧。作为公平的正义坚持道义论立场,拒绝承认在个体权利和他人福利之间存在置换的可能。

       第三,功利主义很难解释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功利主义对权利进行辩护的思路是,假设我们都知道为打击恐怖主义而关押所有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人经常会减小幸福的总值,于是我们在功利原则之下引进一个次级规则,该规则规定人人都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服从该规则比当问题出现时每次都要进行算计要容易得多,人们可以从遵循该规则中获益,至少比把精力花费在无穷的反复算计中获益更大。当我们逐步确信规则无可违背时,便更能遵循规则且抵抗当前的激情和狂热。

       但功利主义的辩护是从遵循规则有利于社会总功利的角度为个体主张权利,个体权利是否能够获得保证取决于对当前社会总功利计算的结果,这种辩护因此是间接的,且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带有不确定性。而道德直觉却告诉我们个体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无论社会总功利计算结果如何都不能牺牲个体权利,对个体权利的辩护不能诉诸总功利的计算而须是直接的。

       第四,功利主义的幸福概念含有不符合直觉的成分。什么是幸福?第一种解释来自边沁,把幸福解释为快乐经验的净值。这种快乐主义所要最大化的目标是一种大脑状态。诺齐克的“快乐箱”思想实验是对此最好的反驳。如果能够制造出一种“体验机器”,能让我们远离痛苦,并连续不断地体验快乐,而事实上我们只是漂浮在水中,大脑被连接在电极上而已。一旦快乐箱启动,人们无法选择将其停止。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愿意进入快乐箱吗?这种快乐的体验对自主性和真实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人们不会为之放弃对生命的控制权。因此把幸福等同于大脑状态的解释行不通。

       第二种解释来自密尔,认为快乐不单有量的区别,也要考虑质的不同。这种解释的好处是可以抵抗人们对功利主义是一种“猪的哲学”的嘲讽,但密尔的修改也使对简单的快乐进行加总的“快乐演算”事实上无法进行。

       第三种解释是帕累托的“偏好功利主义”,他把幸福定义为偏好或欲求的满足,而不管偏好或欲求的内容。在他看来,为理解欲求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方式,进而从整体上影响经济体制的运作,我们无需知道为什么人们有各样欲求,这些欲求是好是坏,欲求的满足或未满足将产生怎样的精神状态,也无需卷入关于视幸福和快乐为同一是否合适的哲学争论。⑨总之,道德考量和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无关。

       由于须对欲求内容保持严格的不可知论态度,那么对欲求进行加总时就会出现如下错误:“如果人们在相互歧视或在损害别人自由以提高自己尊严的行为中得到某种快乐,那么,对这些欲求的满足,我们必须根据其强度或别的因素,将其与其他欲求一起放到慎思中加以衡量。”⑩这样,功利主义就可能容忍一些不可接受的要求,从而侵犯个体的基本权利。以种族间通婚所引发的争议为例。如果在种族歧视严重的地区出现一桩跨种族婚姻,由于种族主义者从损害别人的婚姻自由中获得满足,并宣称与其他种族通婚严重伤害了为数众多的种族主义者的感情。那么,根据功利主义者的立场,决定国家是否认可这桩婚姻理应根据这一行为给所有人带来的欲求满足来进行评判。在计算时种族主义者的欲求必须和其他人的欲求一样得到平等对待。由于社会上种族主义者占多数,或由于他们对种族通婚深恶痛绝,总功利的计算显示这桩婚姻给夫妻双方及其家庭带来的欲求满足小于给全社会种族主义者的欲求满足所带来的伤害,因此国家不应认可这桩婚姻。但根据直觉,个体有实现自己善观念的权利,因此也应有择偶的权利。不管总功利计算结果如何,个体的婚姻自由权都不应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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