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哲学主流传统中,自古希腊哲学提出质料与形式的区分开始,质料就是在后(aposteriori)而不是在先的(a priori)。而当康德以“在先知识—先验知识(die Erkenntnis apriori)”与“经验知识(die empirische Erkenntnis)”的区分来阐明这种“先验—在先知识”时,质料的在后性(后验性)就在于它的经验性①。所以,质料既是在后的,也是经验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在康德这里,一切经验性的东西都只能是以感性直观为前提,所以,质料既然是经验的,那么它一定也是感性的、被给予的。正如在传统思想里质料必须在某种形式里才能现实地存在一样,在康德这里,一切质料都只有在时—空这种感性直观形式中才能被给予,因为感性时—空是最初级的形式,它作为最基础的在先—先验要素,是一切质料被给予而现实地存在的在先条件。所以,在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中,质料被当作一种在后与无序的东西这种传统理解得到了顽固的维护。 同时,自古希腊哲学始,情感(die Emotion)在西方主流哲学中一直受排斥,因为它一直被视为是无序、混乱的,而哲学是要探寻万物的尺度、确立人间的法则。所以,哲学要使自己尽可能地远离情感,直至摆脱情感,以便确保自己确立的世界秩序是真实、可靠的。当康德在对人的先验能力进行明确划分并严加分析的基础之上,把情感感受(das emomtionale Fühlen)定位在感性(Sinnlichkeit)时,他就把情感感受归为与质料密不可分的经验性活动。情感感受的经验性、无序性与无法则性,在康德这里以前所未有的强硬姿态得到了维护。所以,在康德哲学里,情感感受不仅完全被排除出自然法则的基础之外,更被排除出道德法则的根据之外。任何建立在情感感受之上的行为规则都只不过是一种因人因时而异的主观准则,永远也不可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换言之,在情感感受里,不可能确立起任何法则秩序。这意味着,一切伦理法则都必须建立在与感性相对应的纯粹理性之上。与感性的被动性不同的是,纯粹理性本身具有自主—自发性(Spontanit
t),也就是说,它可以无待于感性与质料而能自己决定自己,在这个意义上,纯粹理性是纯形式的、自由的。所以,在康德看来,真正的伦理学只能建立在纯粹形式的自由理性之上。虽然这种伦理学并非后人批评的那样,是不考虑质料的,相反,倒是要贯彻一切质料条件,但是,由于它把伦理道德法则只建立在纯粹形式的理性之上,所以,被称为形式主义伦理学。 然而,现在却有一种哲学伦理学与此针锋相对,认为真正的伦理学不仅是建立在质料之上,而且同时也是建立在情感之中,这就是马克斯·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die materiale Wertethik)”。他把自己的这种伦理学立场称为“情感的直觉主义和质料的先验主义(emontionaler Intuitivismus性und materialer Apriorismus)”②,以与康德伦理学的“形式的先验主义”相对立。这种伦理学虽然是情感与质料的,但却又是先验—在先的,因而是普遍与绝对的。如果这种伦理学能够成立,那么,它无疑是对康德所奠定的律令伦理学的最大挑战,也是康德以来最大的一次伦理学革命。同时,这种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显然也为更深入地重新审视中国古典伦理思想提供了新的可能;当然,如果非要把中国古典伦理思想的核心归为亲情与家庭,那么情况则另当别论。对于这种伦理学,我们直接要逼问的是:质料何以是先验(在先)的?情感又如何是有序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马克斯·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基础。本文在此讨论的是第一个问题。 这里,我们首先要澄清,在舍勒的现象学里,“先验—在先(a priori)”究竟是指什么?先验的领域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领域?我们且引用舍勒的论述来展开讨论。 我们把所有这样一些观念性的意义单位和定理称为“先验Apriori”:这些意义单位和定理是通过一个直接的直观内容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而与任何一种对思考这些意义单位和定理的主体及其实在的自然性质的设定无关,也与任何一种对这些意义单位和定理能运用其上的对象的设定无关。……这样的直观就是“本质直观(Wesensschau)”,或者,如果我们愿意说,也就是“现象学的直观”,或者“现象学的经验(die phaenomenologische Erfahrung)”。这个直观给予的那个“什么(was)”不可能更多地被给予,也不可能更少地被给予——不像我们能够较精确地或较不那么精确地“观察”一个对象,或者能够一会儿观察它的这个特征,一会儿观察它的那个特征那样,这个“什么”或者被直观并因而“自身”被给予(无遗漏、无折扣地被给予,既不通过“图像”,也不通过“象征”被给予),或者它不被“直观”因而不被给予。在这里,本质性和什么性本身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个体的。③ 这实际上是说,只要是在直接的直观中作为自身被给予的意义单位与定理就是先验的、在先的。换言之,先验的东西也就是在直接的直观中作为自身被给予的东西。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进一步加以讨论,才能真正澄清先验领域,即:何为“直接的直观”?又如何理解“自身被给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