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6;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2)04-0022-05 荀子的思想,一方面承续了孔子所开创的儒学传统,另一方面批判继承、融会贯通了诸子百家的学说,因而显得相当驳杂。荀子思想的这两方面特性深刻反映在其幸福观中。在孔孟那里,儒家的幸福主要地表现为“乐”。孔子讲“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1](《述而》),称赞颜回能够“箪食”“瓢饮”“在陋巷”而“不改其乐”[1](《雍也》),是为“孔颜之乐”;孟子讲“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2](《尽心上》),是为“君子之乐”。而在荀子那里,福、乐、富、荣等众多关于幸福的概念被频繁地使用,“乐”不再是幸福概念集中和纯粹的表达。孔孟的幸福观主要是精神的、德性的、境界的,而荀子的幸福观中,物质的、功利的、欲望的东西获得了理性的确认,这些内容与儒家的德性原则混合在一起,丰富了儒家的幸福观,使先秦儒家幸福观的全貌得到了一次驳杂的呈现。 人的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人生幸福首先要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需要的满足是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更重要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及其解决直接决定着人生追求的内容、人生价值的取向和人生幸福的性质。就思想流派而言,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就可能形成不同的派别,比如纵欲派、禁欲派、寡欲派、节欲派或者快乐主义、功利主义、德性主义、至善主义等等。先秦诸子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从荀子对诸子的批判来看,人欲问题也应是百家争鸣的重要问题之一:“纵情性,安恣睢,禽兽行,不足以合文通治,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它嚣、魏牟也。忍情性,綦谿利跂,苟以分异人为高,不足以合大众,明大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陈仲、史鰌也。不知壹天下、建国家之权称,上功用,大俭约而侵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墨翟、宋钘也。”[3](《非十二子》) 按照一般的说法,荀子认为对待情欲的态度有三种错误的流派:一是纵欲派,以它嚣、魏牟为代表;一是禁欲派,以陈仲、史鰌为代表;一是寡欲派,以墨翟、宋钘为代表[4](P100)。荀子批评纵欲派放纵性情,习惯于任意作为,不符合礼义规范的要求,其行为无异于禽兽。在儒家幸福的视域中,对纵欲派的驳斥实际上意味着纠纯粹功利幸福之偏、解完全利欲幸福之蔽,进而也就隐含着以德性幸福来纠偏和解蔽的意图。荀子批评禁欲派抑制人的性情,行为离奇偏邪,一心把与众不同当作高明,求分异而不能合于大众,重小节而不能分清大义。这就是说,饥而欲食、寒而欲衣、劳而欲休等本是人之常情,然而禁欲派却要抑制人的正常需求,否定合理的功利幸福,追求所谓的离世独立。荀子进一步指出,这种离世独立、立异以为高也并不是儒家所崇尚的德性幸福,因为德性幸福必然是“合大众”、“明大分”而不是表面上的“分异人”。 寡欲派以墨翟及其后学宋钘为代表,是荀子重点批判的对象。荀子批评寡欲派崇尚功利、重视节俭却轻视等级差别,完全不懂得人群之差等、君臣之礼义。在荀子看来,墨翟、宋钘为代表的寡欲派也是违背人情的,他们崇尚功利的同时又把人的利欲定位在极低的水平上,实际上也是否定了人的功利幸福。荀子针对宋钘的“人之情,欲寡”提出“目不欲綦色,耳不欲綦声,口不欲綦昧,鼻不欲綦臭,形不欲綦佚”之“五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以人之情为欲,此五綦者而不欲多,譬之是犹以人之情为欲富贵而不欲货也,好美而恶西施也。古之人为之不然。以人之情为欲多而不欲寡,故赏以富厚而罚以杀损也。是百王之所同也。故上贤禄天下,次贤禄一国,下贤禄田邑,愿悫之民完衣食。今子宋子以是之情为欲寡而不欲多也,然则先王以人之所不欲者赏而以人之所欲者罚邪?乱莫大焉。”[3](《正论》) 荀子由人情之“五綦”驳斥了“寡欲说”,对功利幸福的确认也呼之欲出,这是批判寡欲派所导出的一个方面。进一步而言,荀子对墨家“寡欲说”驳斥同时展示着对儒家德性幸福的诉求,这个方面则是由批判寡欲派轻视等级差别、礼乐文化而导出的。孔子奠定了儒学两个核心概念——仁、礼,孟子由仁而礼侧重内在心性的发掘,荀子则由礼而仁侧重于外在的规范和导引,但在这种差异的背后,“人皆可以为尧舜”(孟)、“涂之人可以为禹”(荀)精神相通,“修身为本”的理念一脉相承。换言之,儒家孟荀之个体德性与礼义文化精神相通、目标一致,而寡欲派轻视等级差别、礼义文化,也就意味着对儒家德性幸福的否定。在这个意义上,荀子针对墨子的“非乐”主张进行了猛烈的攻击: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汙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而墨子非之.奈何![3](《乐论》) 荀子首先指出喜乐是人的自然感情,进而提出必须对自然情感之乐加以引导使之不发生紊乱,从而能够实现儒家崇尚的道德之乐、心性之乐。从道德个体而言,儒家圣王作乐的目的就在于“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由于“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要达到“以道制欲”,实现“乐而不乱”,就应当发挥音乐的作用:“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这样,在荀子对墨子“非乐”的驳斥中,儒家德性幸福的诉求也就呼之欲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