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格尔论道德理性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松旭(1982- ),浙江奉化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行动哲学、道德心理学和元伦理学(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自然辩证法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心理学是当代英美哲学中元伦理学和实践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这一领域中,一直存在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之间的争论。我们简要梳理了这一争论在行动之动机和理由的讨论中的展开过程,并批判地考察了托马斯·内格尔继承康德捍卫理性主义的事业。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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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2)07-0013-06

       在传统道德哲学领域中,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道德心理学理论。一种是起源于苏格拉底,通过康德、卢梭等人发展的理性主义传统,另一种则是源于情感主义,以休谟为主要代表的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当代英美传统的道德哲学在内在论(internalism)和外在论(externalism)的框架下展开了道德陈述与行动动机之关系的探讨。但不同的哲学家对这对术语的使用不尽相同,甚至同一种立场在不同的角度看来,都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使得原本复杂的理论图像越发扑朔迷离。因此,本文的首要任务乃是梳理出传统的两个阵营如何通过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讨论而发展分裂为三个不同的阵营。接下来找寻道德心理学中所谓休谟主义的优缺点,并援引内格尔(Thomas Nagel)的诊断,指出这种理论最终是没有说服力的。最为艰难的是我们必须考察理性主义的正面证成。行动的理由是否有一个坚实的道德基础?我们通过对内格尔对此问题回答的分析,发现这种回答最终仍然是循环的。最后第四部分,本文沿用了内格尔在证成(justification)和解释(interpretation)之间的区分,并描述了内格尔对利他主义和审慎的一种形而上学解释。这种反思性的解释,正好体现了内格尔主张的“人的形而上学”。我们不妨断言,这也恰恰就是一种“证成”。

       1 三种道德心理学理论

       在解释人类的动机和行动时,理性和欲望各自起什么作用?对于这个问题,休谟有一个著名的断言:“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1]453这种理性以两种方式对我们的行动起作用。“一种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种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1]499因此,理性在行动的解释中并不起主导作用。情感作为休谟主义行动理论的核心概念,成为了当代学者重新诠释休谟的着力点。他们通过休谟式框架中获得的要素来构建二阶欲望、意志等各种概念。由于理性是惰性的,只能决定信念是否为真。理性对行动的影响也不是直接的,因为它只能通过我们的信念起作用。休谟解释行动的另外一个特征是,理性和欲望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还原。当代学者用“符合方向”的隐喻来说明这两种不同心理状态的特征,他们认为欲望的特征是“世界向心灵的符合”,而信念的特征则是“心灵向世界的符合”。①

       与休谟的信念—欲望模式不同,康德的理性—意志—欲望模式则稍显复杂。康德在实践哲学中用他一贯的二分法来分析人的双重本质。一方面,我们作为有限的存在者必然通过意志要求幸福,这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分析的必然性(不同于绝对命令的实践的必然性、综合的必然性)。[2]425欲望是谋得幸福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在经验的层面上,实践理性就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则用意志把各种相互冲突的欲望进行综合统一。也就是说,康德否认了幸福可以产生实践法则,因为构成幸福的要素都来自于经验。“正是由于这个质料性的规定根据只能被主体经验性地认识,所以就不可能把这项任务视为一个法则,因为法则在一切场合、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是客观的,必然包含着意志的同一个规定根据。”[3]26因此,在另一方面,康德在更多的地方不断地强调绝对命令或实践法则的先验性和必然性。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让自由的意志按照符合这些法则的方式行动。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人的行动越合于理性,就越体现他的自由。

       我们可以发现,在康德那里,介于欲望与理性之间的意志在对道德行动的说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也使得对康德的解读产生了分歧。在康德文本的解释中,意志实际上有两重含义②。一重是绝对命令或实践法则在运用时与之相伴随的纯粹意志。康德断言,这种纯粹意志就是实践理性。但意志还有另外一重含义,这种意志是源于有限的存在者,并且不同的意志会导向冲突。[3]30也就是说,绝对命令或客观的实践法则所要求的意欲,是纯粹意志观念给予的。欲望则是服从于秉性的有限存在者的意志给予的,这种欲望体现在可以选择善也可以选择恶的自由之中。

       一方面,鉴于我们是一种理性的存在者,绝对命令必然激发我们行动。另一方面,鉴于我们是有限的存在者,尽管我们可以认识到实践法则的善,但我们仍然可以自由的选择恶而行动。这两种方案的共同特点在于承认理性在行动的规范性解释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分歧在于前者主张道德判断直接激发了行动,而后者则认为我们仍然可以不按照道德判断的结果而行动。

       休谟和康德对道德行动的不同处理方式,在当代道德心理学领域内各有其不同的继承者。史密斯(Michael Smith)用三个明显逻辑上不一致的命题,更清晰地区分了这三者:[4]12-13

       1、“我做Φ是正当的”这一道德判断表达了行动者有关客观事实的信念,这一事实有关于他行动的正当性。

       2、如果我们断定做Φ是正当的,那么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他就会被激发做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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