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学女性伦理观与儒家女性伦理观的对立及融合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玮玮,哲学博士,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伦理学,天津 300070

原文出处:
天府新论

内容提要:

由于思想主旨不同,道学与儒家在女性伦理上存在各种对立。对于女性的地位和价值定位,儒家强调“男尊女卑”,道学主张“阴阳并重”;对于女性的人格,儒家持“女人祸水论”,道学持“女性崇高论”;对于女性的贞节及两性交往,儒家过于强调女性贞节的畸形伦理观而实行“男女之大防”,道学较为宽容而倡导自然健康的两性关系;对于女性所循人伦礼节,儒家重文轻质,道学重质轻文;对于女性道德监督机制,儒家诉诸于人的作用,道学主张人神并用。然而,由于道学为了扩大其影响力而不断吸取儒家思想,这又使得道学与儒家在女性伦理上存在融合,它们都奉行尊卑等级观念、倡导“贞顺”之德、重视“孝亲”思想及推行“五常”之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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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12)04—025—06

       道学是指以老子的道的学说为理论支柱的文化系统,包括道家的哲学文化、道教的宗教文化以及丹道的生命科学文化。[1]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历程中,道学原本是作为儒家的对立补充面而出现的,有着与儒家截然不同的思想主旨,这就决定了道学与儒家在女性伦理观上必然存在各种歧异。与此同时,在儒、佛、道“三教合一”的过程中,道学为了扩大其影响力而不断吸取儒家纲常伦理思想,这又使得道学与儒家在女性伦理观上出现会通之处。本文即对这两种女性伦理观的对立及融合之处逐一分析,以期全面揭示两者的思想内涵、相互关系及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

       一、道学女性伦理观与儒家女性伦理观的歧异及对立

       (一)对于女性的地位和价值定位不同

       道学与儒家在女性伦理上的首要对立在于如何看待女性的地位及价值问题,这一问题是女性伦理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对此,儒家根据《周易》的乾坤阴阳学说强调“男尊女卑”。乾坤阴阳是《周易》的基本范畴和卦辞。《周易》作者根据其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人事的观察,将乾坤阴阳分别赋予尊卑、贵贱、刚柔、动静等特定的性质,并认为这些特性具有先验性质且凝固不变,因而也是形而上学的。[2]如“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周易·系辞上传》)“乾,阳物也。坤,阴物也。……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险。夫坤,天下之至顺也,德行恒简以知阻。”(《周易·系辞下传》)根据“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周易·系辞上传》)的原理,儒家从“乾尊坤卑”、“阳贵阴贱”中合乎逻辑地推出了“男尊女卑”的观点,由此贬低女性的地位和价值。儒家认为,男子在社会、宗族、家族中应享有尊贵的地位,女子则处于卑贱的地位,他们的地位从出生开始就注定了。《诗经·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在古代,“璋”本是一种长条形的玉器,是贵族行礼时手中所执的礼器;“瓦”本是“纺砖”,是女子纺线的工具。“璋”、“瓦”相对,男女之间的高低贵贱不言而喻。这种卑贱地位决定了女子必须终生依附男子而活,她们的价值就是为男子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在儒家看来,“妇无公事,休其蚕职”(《诗经·大雅·瞻卬》),他们反对女性参与任何社会政治生活。为了维护这种“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以及“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周易·家人卦》)的分工格局,儒家提出了“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之道以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道德观。在男权的束缚和统治下,女性丧失一切自主权利,其地位和价值遭到了最大程度的践踏。

       道学却主张“阴阳并重”,它以“道”为形而上根据而赋予了女性与男性等同的地位。“道”是道学的最高范畴。道家与道教一致认为,包括世间男女在内的天地万物都由“道”而生。《老子》第四十二章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太平经》亦云:“六极之中,无道不能变化。元气行道,以生万物,天地大小,无不由道而生者也。”“道”在派生万物之后,就会遍布于万物之中(老子将内在于万物之中的“道”称为“德”),成为万物各自的本性,呵护万物成长,此即老子所言“道生之,德畜之”(《老子》第五十一章)。既然男女都由“道”而生并都具备道性,那么,这两者在根本上应该具有同一的原理及价值根据,其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生存发展之权利。道学还指出,男女两性的价值同等重要,这又为男女平等提供了事实依据。例如,《老子》第四十二章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太平经》亦云:“男子,阳也,主生;女子,阴也,主养万物。……天下凡事,皆一阴一阳,乃能相生,乃能相养。”阴阳或男女两性在生命缔造过程中缺一不可,这表明他们具有同等的自然价值。从“阴阳并重”的思想出发,道学并没有将女性的价值仅限定在为男性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而是同时给女性指引了一条走向社会、实现自我的解放之路,那就是修道成仙以实现精神上的超越。在道教中,女性不仅能够享有与男性同等的修道成仙之权利,甚至能够担任教派首领。既然道教认为女性在精神价值层面上的追求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成就,甚至是超越男性,那么,它就不会像儒家那样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事实上,道教鼓励女性识字读书甚至是赋诗作词,因为道教要求修道者必须读道书和写道经,诸如《黄庭经》、《周易参同契》、《悟真篇》等道书都是用诗歌的形式写就的,《真诰》中的不少女仙也是用诗歌点化众生和开启世人的,这必然对女性的才华提出更高的要求。受此思想影响,在道教发展历程中,涌现了以卢氏、魏华存为代表的教派首领以及以薛涛、鱼玄机为代表的女冠诗人等大批杰出女性修道者,她们的存在对儒家“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道德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二)对于女性人格的要求和评价不同

       为了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儒家否定女性的独立人格,强调女子须以柔顺服从为其至德。《周易》云:“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周易·坤卦》)这样一来,女性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人格,而必须以男性的人格为其人格,“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白虎通·嫁娶》)不仅如此,儒家还在人格上将女子和小人相提并论,认为她们具有先天的道德瑕疵。孔子云:“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论语·阳货》)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将这句话注解为:“此小人,亦谓仆隶下人也。”女子的人格之所以被儒家归入小人一类,一是因为儒家认为女性的欲望难以满足,且“阴性主杀,惨刻少恩”;二是因为儒家认为“妇人心性不可信恃”,在性道德的问题上,女人是靠不住的。[3]从这种女子具有先天道德瑕疵的荒谬前提出发,儒家合乎逻辑地推出了“女人祸水论”的观点。《诗经·大雅·瞻卬》云:“哲夫成城,哲妇倾城。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匪教匪诲,时维妇寺。”在此,作者指出了女祸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女色生祸和长舌生祸。受儒家“女祸论”的影响,人们多把亡国之祸或败家之祸的灾难性后果归罪于女子。儒家对女性人格的贬低和污蔑,不过是为男权社会顺利实现其对女性的统治与压迫寻找辩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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